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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伏尔泰|近代哲学

 思明居士 2019-09-19

18世纪哲学的中心转移到法国,在反对封建迷信、鼓吹自由、提倡科学的过程中,涌现了一批批著名的启蒙思想家,主要代表人物有孟德斯鸠、伏尔泰、卢梭、孔狄亚克、拉美特利、狄德罗、达朗贝尔、爱尔维修、霍尔巴赫等人。

1 孟德斯鸠

1734年《罗马盛衰原因论》第一次提出了政治法律制度是国家盛衰的决定性因素的理论;1748年孟德斯鸠出版了代表作《论法的精神》,全面系统地展示了他的政治哲学体系。孟德斯鸠以法哲学的形式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他的社会政治理论。

1.1 法的精神

关于法的理论是孟德斯鸠社会政治学说的基础。孟德斯鸠从广义上将“法”规定为“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就是贯穿于一切事物之中的必然性和规律性。孟德斯鸠试图通过对人类社会的法的研究,寻求治国安邦的良策。

人类在进入社会状态之前处于自然状态之中,遵从“自然法”而生活,它根源于我们的生命的本质即自然本能。自然法有四条:1.和平;2.寻求食物的意图;3.相互之间经常存在着自然的爱慕;4.过社会生活的愿望。由于人类在其本性中存在这过社会生活的愿望,于是便逐渐从自然状态过渡到了社会状态,也就产生了政府。政府制定了处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法律,这些法律就是“人为法”。人为法以自然法为基础,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人的自由平等的天赋权利。

人类的一般法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律等社会制度都是人类理性在特殊情况下的具体体现。法律制度与一个国家的政体、气候、土壤、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及宗教有密切的联系,所有这些因素的关系的总和就称做“法的精神”,只有符合这一精神的社会制度才是最好的制度。因此,孟德斯鸠研究了历史上各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以期寻找和建立一种符合法的精神的社会政治法律制度。

1.2 政体的性质和动力原则

按照孟德斯鸠的观点,政体的性质和原则决定着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国家的各种制度,所谓政体就是国家政权构成的形式。

共和政体的性质是人民拥有最高权力,它的原则是“品德”;君主政体的性质是君主拥有最高权力,不过他依据法律来行使权利,它的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的性质是个人依据意愿和爱好来治理国家,它的原则是“恐怖”

孟德斯鸠认为,民主制和君主制都是合理的政体,专制政体则是不合理的政体。共和政体虽然好但不现实,因为它只有在“古人的英雄美德”占优势的地方才能存在,所以他推崇君主制,认为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是最好的政体。

1.3 权利分立与政治自由

自由是人的天性,但真正的自由并不是任意胡来。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由此可见,自由与法律是相辅相成的。

要实现政治自由,首先就要防止权力的滥用,于是孟德斯鸠提出了权力分立、相互制衡的思想,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使它们相互独立,分掌于不同的人、不同的机关手中,使它们相互制约,保持平衡,这样才能建立起政治自由的国家。

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立法权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由人民自己来统治自己;行政权是执行国家的意志,由国王一个人来执掌行政权;司法权应该归法院来行使,而法院不是一个永久性的团体,而是每年由人民阶层选举出来的人员组成的。

1.4 地理环境决定论

孟德斯鸠从文化等诸多综合因素入手来考察社会政治制度,尤其强调地理环境的重要意义。在他看来,地理环境对于一个民族的性格、风俗、道德和精神面貌以及其法律性质和政治制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在地理环境诸因素中,孟德斯鸠特别重视气候的影响作用。同时,民族居住的地域大小亦与国家的政治制度有关:小国宜于共和政体,大小适中的国家宜于由君主统治,而大帝国则宜于由专制君主统治。孟德斯鸠的上述思想被人们称为“地理环境决定论”。

2 伏尔泰

伏尔泰继承了法国怀疑论的传统,批判宗教神学和形而上学,以洛克的经验论和牛顿的物理学为基础,阐发了他的启蒙思想。

1.1 经验论

伏尔泰继承洛克的经验论,他的经验论思想是在批判以笛卡尔为代表的形而上学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1.批判了笛卡尔形而上学的核心“天赋观念论”。他认为根本不存在天赋观念,我们最初的观念乃是我们的感觉,感觉是知识的唯一来源。2.伏尔泰也不同意笛卡尔的身心二元论或灵魂不朽的思想,认为灵魂和肉体是统一的。

以感觉论为基础,伏尔泰提出了一种朴素的唯物主义思想。他指出感觉最基本的含义是接触。触觉使人感到坚硬的东西的存在,而广袤和不可入性正是物体的本质。

由于机械论立场的限制,伏尔泰是比较典型的自然神论者。

1.2 自然神论

伏尔泰像牛顿一样,无法避免机械自然观所遇到的困难,最终不得不借助于超自然的力量即上帝来充当宇宙的第一推动者。

尽管伏尔泰承认上帝的存在,但是却认为上帝的存在是不可能得到证明的。在他看来,上帝是信仰的对象而不是理性的对象。在某种意义上,伏尔泰所说的上帝指的是道德生活和社会秩序的保证者。甚至提出“即使上帝不存在,也必须创造一个”。因为促使我们相信上帝存在的真正原因,并不是出于形而上学的理由,而是维系道德生活和社会秩序的必要前提,它能够促进人们行善防止人们作恶。

1.3 社会政治思想

伏尔泰的社会政治学说也是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的。他把自然法看作人为法的基础和根据,认为自然法就蕴含在人性之中。他认为,确实存在着一些自然法则,它们是社会的永恒联系和根本的法律。因此,人为法越是接近自然法,社会就越是公正与和谐。就此而言,法律是自然的女儿。

在他看来,国家并不是由契约而是由暴力产生的。

一个公正的社会秩序应该建立在自由、平等和财产的基础上。自由和平等都是人的天赋权利,人是生而平等和自由的。然而这种平等只是抽象的天赋原则。他说“平等既是一件最自然不过的事,同时也是最荒诞不经的事”。所以社会中存在着不同的阶级是合乎情理的,关键在于建立一种公正而且平等地保护他们的法律。

在国家政体问题上,伏尔泰认为“开明君主制度”是最好的政治制度。不仅制定了完善的宪法和法律,而且实行权力分立的制度,能够给予自由和平等以根本的保证。

孟德斯鸠&伏尔泰|近代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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