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日税讯会员问:我公司10年前购入一块土地,其中一部分自建厂房自用,一部分闲置,二部分土地分割后,分别取得独立的土地使用证,现准备将闲置的土地转买,请问:(1)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转让土地如何计征增值税?(2)是否适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二条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根据上述规定,转让土地属于增值税应税税目: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应按适用税率11%计缴增值税,不适用销售不动产差额纳税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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