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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上海税务对本市房地产交易契税相关政策的回应

 光明老师 2016-07-15

近日,部分媒体引用网络传言称本市税务机关将于78日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执行新的契税优惠政策。对此,市地方税务局明确,网上传言不实,本市税务机关对房地产交易相关契税优惠政策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78日本市税务机关正式启用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系统,是对原来操作系统的优化,方便窗口工作人员的操作,也有利于提高服务效率,不会影响税收政策的执行。

同时,也有部分媒体称: 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交易中心税费需要上、下家所有的税费各刷一张卡,小编请教相关业务部门后可以告诉大家:纳税人可使用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缴税。对每笔纳税申报支持刷多张银行卡。


附件:

个人二手房交易办税指南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

一、适用范围:个人购买属于购买人家庭①的唯一住房②。

注①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买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父母与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作为两个家庭购房。

注②家庭唯一住房根据房管部门出具的居民家庭原有住房信息书面查询结果确定。

二、需要办理的涉税手续:个人住房房产税征免认定

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凡在本市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

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231日前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

具体政策详见《个人住房房产税政策解读》。

三、需当场缴纳的税收:契税、印花税

1.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2.印花税。个人取得房地产权证按5/件缴纳印花税。

四、需要提交的资料:

1.房产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购买一手房需提供商品房出售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二手房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个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达到交接条件的还应提供合同附件中的房屋交接书);

2.购房发票(核对原件。对个人出售二手房的,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3.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③、出生证;港澳台同胞为回乡证、旅行证、大陆来往证、港澳台身份证;外籍个人为护照);

注③未成年人应提供记载其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

4.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许可、台湾居民居留签注、上海市港澳居民暂住证等);

5.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等);

以下资料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供:

6.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应当由同住人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受托人应提供委托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书(无需公证);

7.纳税人在办理房产交易涉税事项时,交易各方可各自委派一名交易当事人,由其提交所有交易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规定的其他申报资料即可受理,不必要求所有当事人全部到办税现场。

交易当事人委托其他人员代理申报纳税的,受托人应提供委托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书(无需公证)及办税所需其他资料。受托人提供委托公证文书、但无法提供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的,可提供与委托公证文书所列内容一致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8.纳税人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向税务机关说明的,另提供反映相应情况的资料。

五、常见问题解答:

个人住房房产税征免认定流程。购房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在提交所需资料后,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向房屋状况信息部门查询原有住房情况。税务机关根据购房人家庭成员情况和由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出具的其在本市拥有住房相关信息的查询结果,并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新购住房是否应缴纳房产税予以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购房人。交易当事人须凭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结果文书及契税已申报办理证明,向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登记;不能提供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或以上住房

一、适用范围:个人购买属于购买人家庭①的第二套或以上②的住房。

注①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买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父母与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作为两个家庭购房。

注②家庭住房套数根据房管部门出具的居民家庭原有住房信息书面查询结果确定。

二、需要办理的涉税手续:个人住房房产税征免认定

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凡在本市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

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231日前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

具体政策详见《个人住房房产税政策解读》(个人房产涉税事项宣传资料())

三、需当场缴纳的税收:契税、印花税

1.契税。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或以上住房的,按计税价格的3%计算缴纳契税。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2.印花税。个人取得房地产权证按5/件缴纳印花税。

四、需要提交的资料:

1.房产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购买一手房需提供商品房出售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二手房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个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达到交接条件的还应提供合同附件中的房屋交接书);

2.购房发票(核对原件。对个人出售二手房的,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3.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③、出生证;港澳台同胞为回乡证、旅行证、大陆来往证、港澳台身份证;外籍个人为护照);

注③未成年人应提供记载其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

4.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许可、台湾居民居留签注、上海市港澳居民暂住证等);

5.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等)

以下资料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供:

6.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应当由同住人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受托人应提供委托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书(无需公证);

7.纳税人在办理房产交易涉税事项时,交易各方可各自委派一名交易当事人,由其提交所有交易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规定的其他申报资料即可受理,不必要求所有当事人全部到办税现场。

交易当事人委托其他人员代理申报纳税的,受托人应提供委托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书(无需公证)及办税所需其他资料。受托人提供委托公证文书、但无法提供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的,可提供与委托公证文书所列内容一致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8.纳税人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向税务机关说明的,另提供反映相应情况的资料。

五、常见问题解答:

个人住房房产税征免认定流程。购房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在提交所需资料后,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向房屋状况信息部门查询原有住房情况。税务机关根据购房人家庭成员情况和由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出具的其在本市拥有住房相关信息的查询结果,并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新购住房是否应缴纳房产税予以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购房人。交易当事人须凭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结果文书及契税已申报办理证明,向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登记;不能提供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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