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有风险,入行需谨慎,将这句话用在邓析身上,那是再准确不过了。
作为中国历史上有据可查的第一位讼师,邓析就是中国律师的祖师爷。 与此相对应的是,现代律师业起源普遍被认为在古罗马时期,这一时间段也大致和中国春秋时期相当。这说明东西方文明,有时也会步调一致。只不过令人悲催的是,作为中国律师祖师爷的邓析,最终被开刀问斩,然后接下来的数千年时间里,中国的律业始终在讼师、刀笔吏阶段徘徊。而西方,则孕育出了复杂的成文法典以及诉讼制度,乃至于辩护律师制度,二者已不可同日而语。 邓析之前,社会治理主要援用的是自西周以来的“礼治”。 所谓“礼治”,指的是君、臣、父、子各有名分。贵贱、上下、尊卑、亲疏都有严格区分。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此之谓也。作为第一个站出来公开反对“礼治”的人,邓析甚至提出了“事断于法”这一主张,这简直就是“依法治国”春秋版。更猛的是,邓析还编修了中国第一部私家刑书——《竹刑》。同样悲催的是,直到邓析被杀后,他所编撰的《竹刑》才被郑国后来的统治者确认为国家法律,用于治理天下。 作为中国律师鼻祖,根据《吕氏春秋》记载,邓析甚至还制定了律师收费标准:“(邓析)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袴。民之献衣、襦袴而学讼者不可胜数。”用今天的话来说,打一场大官司,价格是一套长衣服。打一场小官司,则是短衣短裤。邓析律师事务所门外,请他打官司的老百姓排起了长队。另外,邓析还做了大量的普法工作。在邓析生活的时代,法律原是贵族的秘密,老百姓大多无缘知晓,贵族经常通过任意解释法律欺压老百姓。邓析还冒险私自向老百姓讲解法律,因此,子产也是我国最早的法学教育家。 自古以来,讼师和刀笔吏都是长期被打压的对象。这一传统,甚至在祖师爷阶段就已暴露无遗。《吕氏春秋》评价邓析:“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吕氏春秋》甚至还专门举了一个例子:郑之富人有溺者,人得其死者,富人请赎之,其人求金甚多,邓析日:“安之。人必莫之卖矣。”得死者患之,以告邓析,邓析之答之曰:“安之。此必无所更买矣。 这个故事讲的是春秋时期郑国境内的洧水在夏季常洪水泛滥,有一次,洪水淹死了一个富人,富人的尸体被别人捞上来,那人大概是想大赚一笔,便对想赎回尸体的死者家属开出了天价,死者家属觉得价钱实在太高,便请邓析给他们出主意。邓析说:“你们别急,你们是富人尸体的唯一买者,如果你们不买,没人会跟你们争。”死者家属一听有道理,就放下心来。过了一阵子,捞到尸体的人见无人来赎尸,尸体就要腐烂了,也请邓析来,邓析说:“请宽心,富人尸体在你这儿,死者家属只能找你来买,不会找别人。”那人一想也对,就不着急了。 因此,邓析也被官方认定为“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律师都没一个好人,只要收了钱,黑的都可以说成白的,“不耕而食,不织而衣,摇唇鼓舌,擅生是非”。 不过,一个显而易见的道理是,长期在官方肃整、道德谴责双重压力之下,古代讼师仍不绝如缕,这说明是与非并非那么一目了然。甚至也不能完全由官方说了算。真要查明真相、厘清曲折,还真离不开讼师的参与。 如果仅仅是帮人打官司,邓析可能还不会招致杀生之祸。问题是,邓析还喜欢对时局指手画脚,这更易招致统治阶层不满。杀掉邓析的,是一个名叫子产的人。 在中国法制史上,子产也是一位值得一书的人物。
作为郑国大夫,子产曾担任过郑国的第三把手,算起来,至少是副国级领导人。公元前536年,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也开了古代中国公布成文法先例,而在此之前,国家施行的是秘密法,先把人逮了,然后再告诉究竟犯了什么罪。老百姓不知道法律边界,随时生活在惴惴不安中,这很恐怖。 除铸刑书外,子产还以不毁乡校行为,获得了社会广泛赞誉。当时,郑国人喜欢在乡校聚会,并评议时事。为了避免各种妄议,有人提议将乡校毁掉。对此,子产不同意,并称:“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是吾师也。”用今天的话来说,子产把乡校作为获取群众议论政事的反馈信息的场所,而且注意根据来自公众的意见,调整自己的政策和行为。以此观之,子产可谓开明。 但问题是,作为副国级领导人的子产,嘴上是一套,但做起来可能又是一套。 《吕氏春秋》记载:“郑国多相县(悬)以书者,子产令无县(悬)书,邓析致之。子产令无致书,邓析倚之。令无穷,则邓析应之亦无穷。” 所谓“县(悬)书”类似于后世的“大字报”。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当时郑国多个地方的老百姓喜欢以大字报来对时政提不同意见,子产竟专横地下令取缔“县(悬)书。” 对此,作为律师祖师爷的邓析仍继续通过其他方式来抒发政见,捍卫言论自由和议政自由。先是“致之”,即将评议文章直接送给他人观阅。子产毫不放松,对此又予禁止,邓析只得“倚之”,即将这类言论倚附于其他物件上让人观阅。大致相当于现在你不允许我在网上发表意见,翻墙我也要进行表达。一次又一次地邓析不断挑战子产的统治底线。 最终,“子产患之,于是杀邓析而戮之。”即不光杀掉邓析,而且还施以戮尸之刑,大致相当于挫骨扬灰。 特别有意思的是,《吕氏春秋》记载,自从邓析被杀后,“民心乃服,是非乃定,法律乃行。”作为律师祖师爷的邓析,就这样被“铸刑书”的副国级领导人子产给杀掉了,而且还被冠以“民心”和“法律”的名义。 而后来的统治者们开始明白,“今世之人,多欲治其国,而莫之诛邓析之类,此所以欲治而愈乱也。” 这段话翻译成现代文就是,今天社会上的人,很多人都想治理自己的国家,但却没有杀掉象邓析这样的人,因此造成了想治理好却反而越治理越乱的结果。 欲行法制,先让律师闭嘴。 历史有时真就那么黑色幽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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