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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中的大人物系列——律师祖师邓析

 金色年华554 2016-11-20

历史中的大人物系列——律师祖师邓析

人物简介

邓析不算是一个特别有名的人物,但是在春秋战国时代他与自己的母国执政者进行了某种程度上的对抗,最后被杀。作为法律界的祖师爷邓析又提出反对礼制的思想,那么这样的一个人究竟是谁呢?这是分析的重点。

历史中的大人物系列——律师祖师邓析

想要了解谁是邓析就先要了解子产,子产在郑国推行了法制改革将自己制定的法律铸成了鼎进行发布,这与罗马《十二铜表法》有些相似,在发布以后邓析觉得法律制定的并不完善所以自己将认为可行的法律写在竹简上制成了《竹刑》书。他的行为后来激怒了郑国“执政者”,这里之所以这样表示是因为历史当中存在争议,一方面有人推论是子产杀掉了邓析,另有一方面则认为是子产的后继者姬驷歂杀掉了邓析,由于存在争议所以故用“执政者”一词。然而邓析被杀并没有彻底取消他的成就。

历史中的大人物系列——律师祖师邓析

郑国之后承认了邓析创造的《竹刑》书地位,开始推行邓析的法律,这标志着邓析的看法具有更实用性,那么为什么邓析明明制定了更优秀的法律却没有被郑国使用呢反而将他处死呢?

这就是因为邓析的思想已经严重的威胁到了郑国的法制改革,所以执政者是“不得不杀”邓析,想要看明白这一点就需要明白子产的改革是什么?

子产的改革是:“法家非法。”

子产有两件事最出名:一件事是子产不毁乡校,另一件就是他的《铸刑书》。那么想要明白如何是法家非法就先要理解为什么子产不毁乡校。乡校指的是当时的乡村学校或者乡村内议事的场所。原文如下:

郑人游于乡校,以论执政。然明谓子产曰:“毁乡校,何如?”子产曰;“何为?夫人朝夕退而游焉,以议执政之善否。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是吾师也,若之何毁之?我闻为忠善以损怨,不闻作威以防怨。岂不遽止?然犹防川也:大决所犯,伤人必多,吾不克救也;不如小决使道,不如吾闻而药之也。”然明曰:“蔑也今而后知吾子之信可事也。小人实不才。若果行此,其郑国实赖之,岂唯二三臣?”

仲尼闻是语也,曰:“以是观之,人谓子产不仁,吾不信也。”

表面看起来子产是一个非常宽宏大量的人,但是他为何能够如此呢?这是因为乡校是一个具有意义的地方,在春秋时期各国还停留在以“礼法”为主的封建制度中,新的根本性改革尚未出现,在这种情况下乡校并不单纯是发牢骚的地方,更像是一个民间的仲裁所或是公民大会。

历史中的大人物系列——律师祖师邓析

就像罗马共和国时代,罗马人表面上是指的所有人,其实罗马人更多是指的罗马公民,罗马通过将人分为贵族、公民、自由民、奴隶的等级来进行管理,而子产口中的郑人则不能简单的理解成所有人,而是应该理解为类似于罗马的公民,也就是说乡校的议论是由郑国公民所把持的,作为郑国执政者的子产通过拉拢和调整郑国的政策获得公民的支持,就形成了以一种强大的控制力,表面上看这非常高明,然而公民并不是所有人,就像西周时代的“国人”和“野人”分别一样。

子产所指定的法律为何被笔者认为是法家非法,这是因为法律制定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所有人都公平而决定的,而是保障国人利益的,当确保了国人的利益后自然国人们就会拥戴子产,从而在乡校中提出对他有益处的意见。法律的制定并非公平而以保护有范围人群利益的方式,笔者自然认为这种法律是:

法家非法。

其所制定的法律并不是一国内保护所有人利益,自然就遭到了一些人的反对,这些人中就有邓析与叔向,其中叔向总结了几条反对意见为:

“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民知有辟,则不总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

如果想要深入分析这些话则不能简单的认为叔向是一个旧“礼制”拥护者,其中一句“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最值得玩味,表面上看当人们遇到纠纷都纷纷从法律上寻找对自己有利的观点,这种思想似乎是一种褒义和进步。为什么人们真的能做到遇事寻求法律解决在叔向眼中是一件坏事呢?

因为:“并有争心,以征于书”。

如果出现了问题人们都从法律中寻找有利于自己的地方,那么最终会有人从开始的以事实入手转变为以法律本身入手,也就是评价邓析的话:

“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

通过寻找事件和法律中的漏洞成为自己获得优势的方法自然就会成为律师们的专业,所以当人们拼命找寻法律漏洞的时候就会发生两个情况。第一个情况是法律的地位丧失,第二个情况更加严重,那就是“野人”们的怒火。

历史中的大人物系列——律师祖师邓析

第一个很容易理解,法律是一种实体,所以当思想不停的思考漏洞的时候,无中生有就会发生,但是法律很难不停的改变,如果法律过细对人的行为过于限制的话,善法也会变成恶法,所以要么容易出现的情况是法律中存在漏洞被人钻导致法律的威严扫地,要么是不停的修改法律最终变成严刑峻法,法律过于严密人们同样会产生反感的情况。然而第二个情况是非常隐晦的,这就是因为子产制造的法律是有利于乡校的国人的。即便法律对贵族也有限制效果,但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会不会对野人也同样公平呢?一旦公平了,那么乡校中所议论的就是国人们对野人们和子产的厌恶,子产就很难在从善如流了。如果修改法律成为法家法派就会使得其内部产生大量的社会矛盾,这种社会矛盾产生子产又无法吸引国人的支持,毁不毁乡校就成了两难。届时乡校到处是议论子产的非议,子产在郑国的地位就会动摇,如果打压国人就又可能国人暴动,他国趁机大举征讨一旦国人放弃子产,子产还有胜利的机会么?

所以子产所著的刑书是存在很大隐患的。

对邓析来说则完全是另一个样了,邓析很好的实现了叔向的忧虑,邓析通过分析子产制定的法律,然后制造出了《竹刑》书,并且到处帮人打官司去实践“并有争心,以征于书”,由于邓析的很多学说已经失传,在《荀子.非十二子》中对他的评价近乎苛责:

“不法先王,不是礼义;而好治怪说,玩绮辞。甚察而不惠,辩而无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为治纲纪。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是惠施、邓析也。”

所以该如何去理解邓析呢?笔者对邓析的行为并不指责,这是因为法律既然颁布那么人们就有权利为自己的利益争取,杀掉邓析的执政者更多是处于一种真实的无奈,如果继续让邓析存在下去,郑国的法律就会被人们所唾弃。其实杀掉邓析人们同样对郑国的改革是失去了信心,可以看到在子产所辅佐的郑简公和郑定公之后,郑国再未真正的崛起,与郑国相同的是晋国也开始这样的改革,最终失败的道路则是殊途同归。

笔者认为对待邓析不宜过于苛责,在当时的时代中法家改革逐渐走上了舞台,以商鞅变法为主的法家法派则使得法家走向了巅峰,在一个大时代背景下礼制被法制替代的改革对于君主和国人有很大的好处,这种改革往往在改革者强力改革会起到一些作用,但是改革失败后则会造成人亡政息的结果。

邓析本身并没有根本的能力却扭转这一点,但是在争取各体的权益上,教会人们通过法律寻找自己有利的手段,这一点却为普通人提供了一个新的道路,所以邓析也是有其存在的价值,只是法家本身就存在其无法解决的巨大漏洞,造成这样的结果也只能是一种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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