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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中的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

 阿波罗872 2016-07-16
 
行政强制中的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常常混合在一起考核,本帖进行区分如下:
  

中止执行

  
  

终结执行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3)执行标的灭失的;

  

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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