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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药品采购三方追责,22条跟你的利益息息相关!

 郑药师 2016-07-18

健康安徽HealthyAnhui


说起医药购销,不少人会觉得离自己“有点远”,跟咱“没啥关系”。不过要说起看病贵、小病大治,很多人却深有体会。为啥会出现“小病大治”、“无病也治”的问题?如何避免这种现象发生?为此,安徽省卫生计生委近日出台了《安徽省医药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明确提出了对违规交易的药品销售方的6条追责内容、医疗机构的8条追责内容和医药采购监管部门的8条追责内容。


医药商6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采取串通报价、操纵价格等手段妨碍公平竞争,或者以非法促销、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公布药品采购品种目录后,非因不可抗力撤标或者拒绝与医疗机构签订供销合同或者签订供销合同后不按照合同约定供应的;


药品、耗材未在“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交易的;


不依法履行合同;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医疗机构8条


规避医药集中采购或未按规定程序选购药品、耗材的;


提供虚假医药采购信息的;


不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的;


在医药采购、销售、使用和回款等过程中收受回扣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药品和医用耗材信息未按规定录入HIS系统的;


拒不执行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采购的;


不按规定采购医用设备的;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医药采购监管部门8条


违反全省医药采购监督管理规定的;


未按采购方案或招标文件组织采购的;


违反医药集中采购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规定的;


违法违规干预专家正常评标评审的;


泄露医药集中采购工作秘密或弄虚作假的;


违规设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或者摊派的;


索取或收受钱物,谋取单位或个人不正当利益的;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上述踩上“红线”的人员,对药商将给予通报、约谈、记入不良记录等处理,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医疗机构人员,将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约谈等处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采购监管人员,将依法依规依纪给予行政处罚、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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