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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兵原创】关于整体变更问题在实践中的一些典型问题分析

 鹏鸣 201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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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变更这个制度大家都很熟悉,至于整体变更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比较新鲜的细节问题,大家可能不一定完全了解,这里小兵简单总结与大家分享:


(1)整体变更能否评估调账?


① 整体变更可以调账

会计准则规定,持续运营的公司是不能对净资产进行评估调账的,因为这违反了会计准则最基本的“历史成本”原则。当然,规则只是适用于持续经营的公司,如果是新设的公司自然可以评估,比如常见的净资产出资问题。在审核部门的观念里,整理变更视同是净资产出资设立新公司的一种行为,因而整体变更时是可以评估调账的,当然这视同新设需要运行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② 评估折股但不调账

还有一种情形值得注意,那就是宁波GYQ的案例,虽然出具了评估报告并以经评估的净资产进行了折股,但是并没有调账。当时发行人的评估报告是为了增加注册资本而准备的,并且中介机构解释当时的折股虽然有评估报告并根据评估净资产进行了折股,但并不是整体变更真正意义上的折股,所以后来做了修正,重新根据审计报告进行了折股并调整了相关财务指标(主要是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中介机构评估不调账的解释思路应该是可以认可的,当时根据评估报告进行了折股,不过是折错了资本公积的金额,调整回来对发行人的影响并不会严重。当然,这个案例的前提是当时评估净资产与审计净资产增值率并不是很大,如果增值很大换成审计净资产折股金额不够的话,可能问题解决起来就更加复杂了。

不过需要思考的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需要履行审计和验资程序是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也的确均履行了这一程序,那么股份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是不是也需要履行这一程序呢?规则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2)整体变更同时是否允许股东变动?


很多观点认为,整体变更是属于一种特定的法律行为,并且是一个时点事项,因此在这个时点上不允许股权发生任何变动。不过,从现有的案例来看,在特定情形下整体变更同时进行股权变动并没有完全禁止。


① 整体变更同时新股东债转股和现金增资

以前实务界主流的观点是整体变更作为一种具有特定含义的行为,不允许在整体变更的同时股东发生变动,不过从一些案例的情况来看,整体变更同时其他股东现金增资或者小规模的股权转让还是可以允许的。当然,此时的股权调整一定要一目了然且不宜过多,以免被质疑股权的清晰性和稳定性。比如佰利联的案例,该案例还有一点特殊之处,那就是新《公司法》之前的整体变更是需要省级政府批复的,尽管该案例整体变更还包括了债转股等情形,但是既然省级人民政府都已经出具了批复文件,审核人员也就没有关注。


② 整体变更解决股东人数限制问题

某些公司股东超过了50人但是没有超过200人,在有限公司阶段为了防止股东人数超过上限,一般会通过股份代持的形式解决。那么,在整体变更的时候,能不能在同一时间点将股份代持的问题的解决,同时将股份公司股东直接变更为50人以上?这个思路如果能够得到认可,那么对于解决很多公司股份代持问题还是很有效的,比如只需要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同时全体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然后进行工商变更就可以了。小兵认为应该认可这样的处理,只要能够保证股东的股权不存在纠纷也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能够以最简洁的方式解决历史问题,理应得到尊重和鼓励。


3)整体变更的审计评估


根据相关规则,整体变更需要进行审计、评估是非常明确地,但是如果因为对规则理解不清楚或者疏漏,在程序上存在一些瑕疵,该如何理解呢?


① 审计基准日和评估基准日不一致的问题

在银行磁体的案例中,发行人本来以731日作为改制基准日进行了审计和评估,后来觉得7月至9月盈利状况比较好,为了多折点股份,所以把改制基准日临时调整到了930日,同时解释评估报告有效期一年且这两个月肯定是挣钱了,所以评估报告没有重新出具。就是因为这样一折腾,才出现了最终审计基准日和评估基准日不一致的情形。小兵猜测当然,这主要是企业当时自己的一些想法和决定了,中介机构一般不会出这样的建议,因为完全没必要为了股本而给自己找麻烦,并且这样的操作模式也完全没有必要,对企业的好处有限。

此外,还在一个案例中,不知道什么原因发行人整体变更评估基准日和审计基准日中间竟然差了9个月,审核人员主要关注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中介机构进行了解释,并且由大股东进行了承诺。


② 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由没有证券资格机构出具

恒星科技的案例就属于这种比较有代表性的情形。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还是要比直接没有报告要好一些,事后由有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了复核意见且中介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则一般不会构成实质性障碍。具体到该案例,也是由有资格的机构进行了复核和审阅,且由于当时整体变更比例必须是11,所以注册资本因审计净资产变化而存在变化,若2006年以后则有可能不会导致注册资本变化而单单影响资本公积。此外,由于该案例瑕疵和补救都是在2006年新《公司法》之前,整体变更还需要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复,所以这个瑕疵在审核实践中并没有重点关注。


③ 整体变更没有验资报告

在以前的审核实践中,监管机构一般会认定整体变更时没有验资报告是比较严重的问题,需要省级甚至是国家级工商管理部门的确认,省级人民政府都不好使。小兵对于这种处理问题的判断思路持不同的意见,认为有矫枉过正之嫌。前面已经多次提到,整体变更是首发上市制度中一项特定的制度设计,股份公司发起人以经审计的有限公司净资产进行出资,也正是因为如此,一般情况下根本不会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而验资报告其核心功能在于验证发行人注册资本的真实性和充实性,如果这两个核心内容在实质上不存在风险和瑕疵,那么验证这两个内容的形式存在一些瑕疵是否就会构成重大障碍呢?

具体到卓宝科技的案例,由于增资和整体变更时间距离较近且整体变更时没有注册资本的变化,所以整体变更时没有进行验资,如果后来审计机构出具了验资专项复核报告且中介机构对该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个人认为该问题不会构成首发上市的重大障碍。当然,公司法修正案已经不再要求出资提供验资报告了,那么验资报告的形式问题就不再那么重要了,证监会的审核理念也会随之调整了。


4)整体变更的其他关注


① 在天玑科技的案例中,公司在整体变更的同时分配了现金股利,其主要目的应该是保证自然人股东能够有足够现金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的处理合情合理,甚至应该是监管机构比较欢迎的方式,毕竟这比缓缴甚至偷偷摸摸不说到底缴没缴的处理已经敞亮多了。

② 在新华龙的案例中,中介机构认定单纯的变更公司名称为股份公司并不是首发办法要求的整体变更,中介机构认为首发上市中界定的整体变更具有特定含义,必须履行审计、评估、验资、创立大会等程序之后才可以,单纯公司形式和名称变更并不能满足要求。正是基于这样的一个理念,该案例在处理上是先把股份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然后再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只是公司由股份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时并没有履行什么程序。从目前来看,已经有不少企业进行了有限公司到股份公司,再股份公司到有限公司,然后再有限公司到股份公司的眼花缭乱的公司形式变化(文峰股份、宁波GQY)。

③ 在东宝生物的案例中,存在验资报告晚于创立大会的情形,审核部门进行了关注,中介机构也做了简单的解释。中介机构的解释主要有:实质重于形式,虽然不叫创立大会,但是干的都是创立大会的活;虽然承认创立大会之前应该先出具验资报告确定股东以及出资完备之后才能召开创立大会,但是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验资报告必须要在创立大会之前,更关键的是公司是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就算是程序有瑕疵也不会导致股东出资不实,所以不构成障碍。前面已经提到,整体变更理应不受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所有程序的约束,因而整体变更时的一些程序瑕疵不应受到重点关注。


(5)我的观点


① 整体变更之后还有盈余公积

一般情况下,有限公司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之后,公司净资产仅剩下股本和资本公积,因为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均折为股本或者计入了资本公积,但是在柘中建设的案例中,整体变更之后还有一定比例的盈余公积。

根据公司法第169条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其实,此处的法定公积金就是会计科目中的盈余公积,而对于该条的把握上,各地工商局仍然有着不同的理解。其实整体变更剩余资产全部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是与该条规定相冲突的,但是一般情况下工商局都会认可整体变更的做法,但是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工商局对于公司法的学习也会比较到位,就会严格执行169条。你要是不按照执行,就不给你做工商变更登记,没办法只能执行。其实,小兵个人也认为应该尊重公司法的规定的,不然也是违背了公司设立盈余公积的初衷的,又是一个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② 分期出资没有完全到位是否可以整体变更?

有限公司分期出资尚未全部到位是否可以整体变更,小兵觉得没有问题。有人可能觉得会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但是在公司法的规定下,股东不论是在有限公司还是在股份公司的类型下出资责任并没有发生变更,股东在期限里还有按照约定持续出资的义务,在有限公司下没有出资不实,那么在股份公司下也不能有这样的怀疑。当然,如果是因为别的原因出资不实的话你就另当别论了。


③ 存在未弥补亏损是否可以整体变更?

如果发行人的未分配利润是负的,也就是存在未弥补亏损,那么是否可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小兵认为从规则和操作上没有任何障碍,不过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种情形是尽管未分配利润是负的,但是公司净资产还是超过注册资本的,这个时候只是以净资产作为基础折股为股份公司股本就可以了。还有一种情形是未分配利润是负的,导致公司净资产会低于注册资本,那么这个时候如果还继续净资产折股,就必然会影响到减资问题,那么程序上会增加很多程序和问题,那么小兵还是建议未分配利润转正之后再整体变更。

尽管存在上述两种情形,由于存在未分配利润直接不符合首发上市条件,因而如果存在未弥补未分配利润,那么还是建议将整体变更基准日往后推延,以免引起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④ 整体变更导致出资不实如何处理?

这种问题主要是存在于以下这种情形:整体变更时的审计报告做的不够审慎,然后在进行申报审计的时候进行了重要的调整,从而导致在审计基准日时点上净资产已经低于折股的注册资本。

这种情形在新公司法净资产折股比例较低的情况下已经不再容易出现,除非出现重大的会计政策变更(比如某些案例中研发费用资本化调整的问题,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调整等)。如果是老公司时的根据净资产1:1折股的情况,那么这种情况出现出资不实的情况还是很容易出现的,主要是调整稍微发生第一点,就有可能存在问题。之所以这个问题并没有大规模发生,主要是整体变更审计基准日可以是每个月月末,而申报审计的时点一般是年末,有可能是半年末,季度末的已经很少,因而审计时点与审计基准日重合的机会并不大,所以就是有问题也发现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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