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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公诉人竟出示一份自相矛盾的证据

 刘锡春律师 2016-07-21

作者赵鹏,公号:检事微言。

实务阡陌第24期
检事微言总第159期
最近遇到了一个很有意思的事情:一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了一份被告人庭前供述笔录;犯罪嫌疑人在这份笔录的前半部分供认犯罪事实,后半部分却推翻了之前的供认,作无罪辩解;这样一来,一份供述笔录就呈现出先供后不供的矛盾特征。辩护人指出:这样的证据不应在法庭上出示。所以我想讨论一下:前后矛盾的供述笔录能作为证据向法庭出示吗?如果可以,那么公诉人应该如何使用它?

厘清这个问题的实质

我首先厘清一下问题的本质。

首先,这不是全案证据的充分性问题。所以请不要说:“这种证据当然不能在法庭上出示,因为它自身存在矛盾,不能证明被告人是否实施了某一行为,案件事实应该靠其它证据来证明。”案件当然要靠全部证据共同组成证据体系来证明案件事实,一份单独的证据必须与其它证据结合共同发挥作用。但这是证明标准的问题,或者说是全案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我要讨论的是单一证据的证据资格问题。

其次,这是一种极特殊的情况,说明公诉人没有其它可以选择的替代证据。所以请不要说:“为什么不用一份完整的供认犯罪事实的讯问笔录?”显然,如果有这样的笔录,公诉人不会用这种自相矛盾的证据。当然,也不要说:“既然没有一份完整的有罪供认笔录,那干嘛还要出示这样的矛盾笔录?”因为很明显,如果不用这份笔录,指控的事实就无法被认定。

我要讨论的问题是:对于一份自身存在矛盾的证据,公诉人可否在法庭上出示?如果要出示,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证据可否出示的标准

个人认为,在决定一份证据是否可以作为指控证据在法庭上出示时,公诉人最需要考虑的是两个标准:一是合法性标准,即证据是否依法应当被排除;二是法定的证明标准:即单份证据对证明标准的实现有无贡献。

先说合法性标准。刑诉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对这一规则有所完善。综合来说,依法必须排除的证据包括两类:一是使用刑讯逼供等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二是严重违反程序规定,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实物证据。对这两类证据,公诉人自然不能拿到法庭上来出示。

再说证明标准。刑诉法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有具体的细化。以我个人的理解,核心意思就是:依据现有证据所得出的结论可以排除其它合理怀疑,从而具有法律上的唯一性。由此可见,证明标准的实现最终要看是否存在合理怀疑——矛盾证据确实会让人对结论产生疑问,但这些疑问如果能够被合理排除,那么就不会对证据体系造成威胁。因此,一份证据如果自身存在矛盾,或者与其它证据存在矛盾,并且这种矛盾导致了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那么不仅这份证据不能适用,整个事实都不能认定;但如果这种矛盾并没有产生合理怀疑,或者虽然产生了怀疑,但是可以被合理解释,那么矛盾的证据也可以成为证据体系中的一员,用来指控犯罪事实。只不过,公诉人需要将证据矛盾解释清楚。

从上述两个标准来看,一份自相矛盾的供述如果符合合法性标准,并且公诉人有足够把握排除这矛盾供述所产生的怀疑,那么它当然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出示。

矛盾证据的出示方式

最后讨论公诉人在法庭上应当如何使用这种自相矛盾的证据。

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公诉人只需要宣读嫌疑人供认的部分即可,不供认的部分不宣读,如果辩护人有意见,可以由辩护人宣读,依据是公诉人对证据具有采择权;第二种意见认为,公诉人需要将矛盾供述的全文在法庭上宣读,然后解释取有罪供认、舍无罪辩解的理由(比如无罪辩解不符合常理、与其它证据矛盾等等)。

个人比较同意第二种做法:

首先,单一证据的出示,应当以展示全貌为原则,避免割裂证据,甚至断章取义,这一原则在最高检《公诉人出庭工作规程》(2009年)中有所体现。

其次,如前所述,公诉人使用存在矛盾的证据时,为了履行证明义务,需要对证据自身以及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进行合理解释,既然要解释,当然需要先把矛盾彰显出来。

再次,即使公诉人不宣读无罪辩解部分,被告人或辩护人也极有可能强调(尤其是同一份供述笔录中的矛盾内容),届时公诉人再去解释矛盾,显得被动,不如主动面对先行解决。

最后,公诉人对证据的采择权,主要体现在有多份证据时,可选择对于指控而言充分且必要的证据,不必将全部证据一一出示或宣读。如果被告人或者辩护人选择公诉人没有出示的证据证明己方观点,公诉人另作答辩即可。但对于单一的证据,公诉人如果在出示时就进行明显的取舍,且不说明取舍的理由,多少显得理亏,对于说服责任的履行并无益处。

当然,公诉人将同一份供述中的无罪辩解宣读至何种程度,也应当结合当庭的情况决定。如果笔录中的辩解与被告人当庭辩解完全相同,且在出示该证据前被告人已经多次重申该辩解,公诉人在宣读笔录时对其中辩解部分简要概括,并说明与被告人当庭辩解一致即可,无需逐字宣读。

结论
自身存在矛盾的证据,只要符合合法性标准,则可以作为指控证据向法庭出示;公诉人出示该证据时,应当展示证据全貌,指出矛盾并对该矛盾进行解释或排除;至于展示的程度,可以结合庭审情况具体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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