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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虽理赔未遂仍构成保险诈骗罪(最高法院裁判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司法小曹王小明 2016-07-21

【审判规则】  

行为人为了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保险金,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杀死被保险人,其后行为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骗取保险金,虽然理赔未遂,但其行为仍构成保险诈骗罪。 

【关  词】

刑事 故意杀人 保险诈骗 骗取 保险金 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 死亡 理赔

【基本案情】

叶凤婵与丁光辉发生争吵遂起意杀死丁光辉。当日,叶凤婵雇佣康小建并预支1万元,与其密谋决定由叶凤婵出资,康小建雇他人开车将丁光辉撞死,并造成交通事故的假象,并允诺杀人后再支付3万元。随后,康小建找到许振纯,要求许振纯开车将丁光辉撞死,并允诺撞不死支付1万元,撞死再付3万元,当日预支了5 000元。当晚,许振纯驾驶轿车尾随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丁光辉,并撞伤丁光辉。随后,康小建、叶凤婵经多次密谋后决定由康小建出具借款8万元的“借条”作为报酬,雇叶凤婵驾车将康小建之妻沈小燕撞死,并以交通事故为由骗取保险赔偿金。康小建为沈小燕共投保六份保险,共计32万元。在康小建将沈小燕骗至约定的作案地点后,叶凤婵驾驶轿车猛撞沈小燕,沈小燕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次日,康小建委托他人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理赔,因案发而未遂。

公诉机关以康小建、叶凤婵犯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许振纯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为骗取保险金,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杀死被保险人,在未得到理赔金的情况下,其行为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康小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保险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计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计人民币十万元;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叶凤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保险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计人民币八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计人民币八万元;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许振纯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康小建、叶凤婵不服一审判决,以其不构成保险诈骗罪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将对康小建、叶凤婵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康小建、叶凤婵的死刑判决。

【审判规则评析】

本案中,康小建、叶凤婵为了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保险金,故意杀死被保险人沈小燕,康小建、叶凤婵还伙同许振纯故意杀害被害人丁光辉,致丁光辉轻伤,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遂,康小建、叶凤婵、许振纯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康小建、叶凤婵的行为还构成保险诈骗罪,骗取的保险金数额特别巨大,应一并处罚。许振纯故意杀人未遂,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二审裁定书 刑事裁定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康小建、叶凤婵故意杀人、保险诈骗死刑复核,许振纯故意杀人案

 

【案例信息】

【中  码】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金融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S0902033)

【案    号】 (2011)刑三复54540630

【罪    名】 死刑复核

【判决日期】 20110518

【权威公布】 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指导》2011年第4(总第20)收录

【检  码】 P1522+++++++++++0811D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复核程序

【公诉机关】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上  人】 康小建 叶凤婵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裁定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小建,男,1976219日出生,农民,浙江省金华市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凤婵,女,1970716日出生,农民,浙江省金华市人。

原审被告人:许振纯,男,197613日出生,农民,浙江省金华市人。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叶凤婵常因琐事与丈夫被害人丁光辉发生争吵。2009428日,叶凤婵又与丁光辉发生争吵而产生杀死丁光辉之恶念。当日下午,叶凤婵与被告人康小建密谋后,决定由叶凤婵出资,由康小建雇他人开车将丁光辉撞死,并造成交通事故的假象。叶凤婵当场支付给康小建1万元人民币,并允诺杀人后再支付3万元人民币。随后,康小建找到被告人许振纯,要求许振纯开车将丁光辉撞死,并允诺撞不死支付1万元人民币,撞死再付3万元,当日先行支付了5000元人民币。当晚,经康小建指认,许振纯驾驶租来的小轿车,在金华市金东区澧浦镇琐园加油站附近尾随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丁光辉至该镇缸窑村路段,而后加速猛撞丁光辉,致丁轻伤。

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康小建、叶凤婵经多次密谋后决定由康小建事后支付8万元报酬雇叶凤婵驾车将康小建之妻沈小燕撞死,并以交通事故为由骗取保险赔偿金。康小建还向叶凤婵出具了借款8万元人民币的“借条”。事后,康小建分别为沈小燕投保了六份保险,总额达32万元。20091026日晚20时许,康小建将沈小燕骗至约定的作案地点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市区澧浦高中附近的路上。等候在案发地附近的叶凤婵即驾驶自家的轿车猛撞沈小燕,致沈小燕倒地后头部撞击地面,引起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次日上午,康小建委托他人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理赔,后因案发而未遂。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康小建、叶凤婵犯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许振纯犯故意杀人罪,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康小建、叶凤婵为了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保险赔偿金,故意杀死被保险人沈小燕;还伙同被告人许振纯故意杀害被害人丁光辉,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遂,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均应依法惩处。康小建、叶凤婵的行为还均构成保险诈骗罪,应一并处罚。许振纯故意杀人未遂,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康小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保险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计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计人民币十万元;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叶凤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保险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计人民币八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计人民币八万元;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许振纯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康小建、叶凤婵均以不构成保险诈骗罪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康小建、叶凤婵为了骗取保险金,故意杀死被保险人沈小燕;被告人康小建、叶凤婵还伙同被告人许振纯故意杀害被害人丁光辉,致丁光辉轻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康小建、叶凤婵的行为还构成保险诈骗罪,骗取的保险金数额特别巨大,应一并处罚。康小建、叶凤婵上诉,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将对被告人康小建、叶凤婵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5月核准了对被告人康小建、叶凤婵的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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