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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手册不是尚方宝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仍然需要履行|法律实务

 半刀博客 2016-07-24


源|律商政通法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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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2984497482@qq.com

员工手册中约定的内容并不能成为公司辞退员工的“尚方宝剑”,公司应当进行相应审查,避免任意辞退员工,造成更大的损失。下面,小编通过一则案例,解释员工手册的作用。
案例简介
刘某入职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工作,担任纺织处处长。2015年9月12日,刘某以低于公司进货价的价格进行销售,将两件价值559元、两件价值599元的产品分别以69元、99元的价格销售给一位顾客。2015年10月14日,家乐福公司向刘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以刘某违反员工手册规定为由,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

刘某遂以家乐福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家乐福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要求家乐福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后家乐福公司提起诉讼,以刘某违反员工手册规定为由,要求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
律师说法
庭审中,家乐福公司出示员工手册一份,其中约定“若员工的行为致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损失额达到人民币5000元,即构成三级违纪行为,即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以根据法律法规予以辞退,并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后家乐福公司在庭上出示了关于产品价格共计2276元的数据,同时提及给公司带来的无形损失。

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刘某的行为实际未构成三级违纪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虽然家乐福公司规定了相应违反员工手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但是根据家乐福员工手册的规定,刘某的情形尚未达到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故家乐福公司仍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家乐福公司指出除实际经济损失外,刘某的行为还给公司造成了无形损失,但是家乐福公司指出的无形损失无法进行量化,而且一般计算经济损失只计算直接经济损失,所以家乐福公司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刘某的诉求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所以根据刘某的诉求,法院判决家乐福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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