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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严重失职,可以辞退,认定标准是这样的!

 胡开盛律师 2020-03-15

法律知识要点:在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动辄就以劳动者严重失职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辞退劳动者,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享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且支付劳动者任何的赔偿金或经济补偿。在实务中这一项规定也成了悬挂在劳动者头上的达摩斯之剑,用人单位存在随时以这个理由,动用劳动合同解除权将劳动者辞退。

根据审判实务来看,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当劳动纠纷发生后,一旦进入司法程序的,用人单位一方往往最终败诉,因为用人单位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严重失职和造成损害这两方面的事实,但是用人单位往往难以有效的证据证明,结果导致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现在笔者就结合司法实务来分析,用人单位需要证明上述两方面事实的具体标准:

需要证明该项工作是劳动者的职责范围,有严重失职的事实。

在一个单位中,不同的岗位不同的员工负责,用人单位首先要证明该岗位是该劳动者的职责范围,这是归责的前提。认定有严重失职的事实要考虑两方面:一是有规章制度的,按规章制度办理。二是没有规章制度的,是否属于严重失职,应当根据劳动者岗位职责、工作内容、以及其失职行为对用人单位的经营所造成的直接影响等进行认定。例如,工厂门卫在晚上夜班时打瞌睡,结果导致财物被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这种行为可以认定为严重失职没有问题;但是,如果是普通工人的岗位,上夜班时打瞌睡,也不会造成什么后果,这种行为只能算是轻微的违反劳动纪律。因此,严重失职与否应当具体而论。

劳动者因失职造成了重大的损害。

重大损害一般是指重大的经济损失,可能仅是指经济损失,也可能是声誉损害等等。实务中一般是指经济损失,也是指实际损失,通常预期的收益可能不会被认定。重大的损害必须是实实在在的损害,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存在重大损害的证明,例如提供支付赔偿损失的凭证、赔偿协议、生效司法文书确定承担的赔偿责任等证据材料。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失职并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劳动者存在上述的两项事实,否则用人单位就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因此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从实务中的相关的判例来看,很多用人单位在没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动辄就以劳动者严重失职为由,任性解除劳动关系,结果被判决支付向劳动者赔偿金。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电子商务公司诉称: 2016年11月28日,刘某强在设计宣传时严重失职,在电子商务公司尚未注册的商标上使用了已经注册的商标标记,给电子商务公司造成了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由于刘某强的工作失误,导致电子商务公司重复印刷了用于宣传的小折页,而且将后续的所有工期全部推迟,电子商务公司为此直接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电子商务公司员工的加班工资3754.64元,兼职人员加班费餐费3170元,工厂涂标返工费7244.71元,故刘某强在工作期间严重失职,给电子商务公司造成经济、声誉上的重大损失,且刘某强一直没有正视问题,推卸责任,电子商务公司只能根据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的关系解除与电子商务公司的劳动关系。

电子商务公司不服劳动仲裁结果,故电子商务公司起诉要求:确认电子商务公司解除与刘某强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电子商务公司无须向刘某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2066.64元。

判决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强与电子商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双方争议焦点为刘某强是否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电子商务公司做出解除与刘某强的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

刘某强在2016年11月28日提交的宣传折页设计稿中注册商标的R标注上是否存在严重失职给电子商务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问题。电子商务公司未充分举证证明在上述事件只有刘某强一人参与或刘某强处于主导地位,亦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单位损失是由于刘某强的个人行为直接导致。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书也认定电子商务公司主张刘某强在上述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依据不足。因此,法院对电子商务公司主张刘某强在设计宣传小折页的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的行为,且给电子商务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意见不予采纳。

电子商务公司以刘某强严重违反其单位的规则制度、严重失职给其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与刘某强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构成违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公司应支付刘某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电子商务公司表示对电子商务公司应支付刘某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2066.64元的数额没有异议,刘某强也未就该赔偿金提起诉讼,法院对该数额予以认定。电子商务公司主张无需向刘某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电子商务公司要求确认原、刘某强之间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电子商务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刘某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2066.64元。驳回电子商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该案中,电子商务公司即没有证明刘某强有职责范围内的严重失职的行为,也无证据证明其所主张包括加班工资3754.64元,兼职人员加班费餐费3170元,工厂涂标返工费7244.71元等在内的各种经济损失,可以说电子商务公司是以劳动者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典型。因此,法院判决电子商务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应当向刘某强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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