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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丨解构香港法院体系

 有无资料收藏馆 2016-07-24
本文系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黄爱华律师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笔者的直观感受,对香港的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法院、死因裁判法庭、土地审裁处、劳资审判处、小额钱债审裁处、淫亵物品审裁处、竞争事务审裁处一一进行简单介绍。
关键词
香港法院组成 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法院

2016年6月13日、6月14日,本人受邀参加了越秀·香江律政交流团。在香港先后参观和访问了的近律师行、终审法院、陈志乐大律师楼、高等法院和香港律师会,与香港多位事务律师、大律师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与香港律师会的前会长、大中华法律事务委员会的副主席、委员进行了座谈,感悟颇深。期间,还在高等法院旁听聆讯了一起刑事涉毒案件,也颇有受益。下面,本人将结合交流访问中的一些感官认识和查阅的相关资料,就香港的法院体系进行一个简要的介绍。
不同于中国大陆,香港地区保留着英美法系的传统。香港的法律制度建立于司法独立的基础上,司法人员不受政府行政和立法机构的影响。同时,其法院体系也异于大陆。香港法院由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分为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区域法院(包括家事法庭)、裁判法院(包括少年法庭)、死因裁判法庭、土地审裁处、劳资审判处、小额钱债审裁处、淫亵物品审裁处、竞争事务审裁处组成。下面将对每一个法院一一进行简单介绍。
终审法院
 
终审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最高的上诉法院,在香港普通法的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终审法院成立于1997年7月1日,取代伦敦枢密院的司法委员会成为香港最高的上诉法院。根据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终审法院条例》及其他法例所赋予的权力,终审法院处理针对高等法院的民事及刑事判决而作出的上诉及有关事项。终审法院聆听的主要是重要的法律问题,尤其是涉及公共事务和宪法的法律问题。终审法院在聆听案件时,通常会由五位法官主理,包括首席法官、三位常任法官、一位非常任香港法官或一位来自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非常任法官。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由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组成,具有上诉及原讼司法管辖权,可以审理上诉及初审案件。

上诉法庭负责聆讯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移交的民事与刑事上诉案件,以及竞争事务审裁处、土地审裁处、各审裁处及其他法定组织的上诉案件。同时,也对其他等级较低的法庭所提交的各种法律问题作出裁决。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定罪后,若不服判决,可在定罪或判刑当日起28日内向上诉法院申请上诉许可。民事案件的上诉人一般可以提出上诉,但是针对区域法院法官作出的决定、原讼法庭法官就非正审事宜、讼费问题作出的决定、竞争事务审裁处就非正审事宜、讼费问题作出的决定、以及土地审裁处的决定,除非已获得上诉许可,否则不可以提出上诉。如果任何一方不服上诉法庭的判决,还可以申请向终审法院上诉的许可。

原讼法庭兼具上诉司法管辖权和原讼司法管辖权。审理的上诉案件主要是源自裁判法院的刑事上诉案件,源自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淫亵物品审裁处及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上诉案件和源自聆案官的决定的上诉案件。原讼法庭同时也对民事和刑事案件具有无限的原讼司法管辖权,但其审理的刑事案件一般是最严重的刑事罪行,如谋杀、误杀、强奸、贩运大量危险药物等。
区域法院
 
区域法院于1953年设立,具有刑事和民事的司法管辖权,但权力受到条例的限制。刑事司法管辖权方面,区域法院审理的一般是除谋杀、误杀、强奸以外的所有严重刑事罪行,判刑上限为七年监禁。民事司法管辖权方面,则处理涉及款项5万元以上、但不超过100万元的案件,一般是涉及合约、准合约、侵权、收回土地或楼宇等的案件。另外,区域法院内设家事法庭,主要负责处理离婚及有关的事宜,包括赡养费及子女的福利。
裁判法院
 

裁判法院的案件审理范围十分广泛,包括简易程序罪行和可公诉罪行。所有的可公诉罪行的诉讼程序皆始于裁判法院,大部分在裁判法院完成审理,但律政司司长可以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选择将案件移交给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审理。不服裁判官决定的上诉案件由原讼法庭的法官进行审理。裁判法院的最高刑罚一般为监禁2年和罚款10万元,但当法院同时审理两项以上的可公诉罪行时,裁判官可判处最高3年的刑期。另外,在个别条例赋予裁判官权力的情况下,裁判官最高可以判处三年监禁和罚款500万元。

另外,违例小贩、交通违例事项等轻微罪行也由特委裁判官在裁判法院进行审理。特委裁判官的处罚权力受到限制,一般不能判处监禁刑罚,除条例明确规定外,一般罚款上限为5万元。

除此以外,裁判法院内设少年法庭,负责审理被控人为儿童(14岁以下)及青少年(14至16岁)的案件,但杀人罪除外。此外,少年法庭也可以为儿童或少年发出照顾或保护令,推进青少年和儿童在成长过程中获得应有的辅导或照料。
死因裁判法庭
 
死因裁判法庭负责调查死亡个案,并在认为有需要的时候进行研讯,如突然的死亡、因意外或暴力的死亡、在可疑情況下的死亡以及尸体在香港被发现或被运入香港的案件。但若因律政司司长的要求或有人在受官方看管时死亡,则必须进行研讯。并且,当有人受官方看管时死亡时,死因裁判官还必须会同陪审团进行研讯。进行死因研讯的目的即在于找出死亡的原因和有关情况。同时,死因裁判官或陪审团也可以提出建议以避免类似的死亡事件发生。
土地审裁处
 

土地审裁处是根据(香港法例第17章)《土地审裁条例》设立的。土地审裁处由一名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出任的庭长、三名区域法院法官出任的土地审裁处法官以及两名本身是测量师的成员组成。庭长、法官以及成员皆可单独或会同其他法官、成员进行案件的审理。

土地审裁处一般对五类案件具有司法管辖权,包括业主提出的收回处所的申请、建筑物管理的争议、政府因征收土地而需对居民支付补偿数额的确定、多数业主为售卖土地作重新发展的申请以及任何人根据《差饷条例》、《地租(评估及征收)条例》和《房屋条例》提出的上诉案件。在行使司法管辖权时,土地审裁处具有与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相同的权力,可以授予衡平法或普通法的补救及资助。
劳资审裁处
 
与大陆的劳动仲裁类似,香港的劳资审裁处主要受理解决劳资双方的金钱纠纷,程序简单快捷,所需费用不多,索偿数额没有上限。劳资审裁处受理的申索一般是雇员提出的欠薪、法定假期薪酬、遣散费、雇主终止合约时没有给予规定通知而应支付的代通知金的纠纷,以及雇主提出的雇员辞职或终止雇佣合约时应支付的代通知金的纠纷。劳动审裁处一般采用非正式的聆讯模式,诉讼双方不得由律师代表。任何一方不服裁决,可就法律观点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
小额钱债审裁处
 

小额钱债审裁处审理的案件主要为因合约问题或侵权行为引起的金钱申索,一般是关于债务、服务费、财务损毁、已售货物的申索以及消费者提出的各类申索,但不受理关于工资、收回土地所有权、赡养费和诽谤的申索。小额钱债审裁处受理的申索涉及款项不超过5万元。当事人可以放弃超过5万元以上的申索款额以在小额钱债审裁处进行申索的审理,但是不能将超过5万元的申索分割为几个案件而在小额钱债审裁处进行审理。

与劳资审裁处相同,小额钱债审裁处采取的聆讯模式也不拘形式。诉讼双方不得聘用律师出庭,但可以在获得法庭许可的前提下授权与诉讼双方有紧密关系以及完全熟悉案情的其他人士(律师除外)代表其出庭。任何一方不服裁决,可就法律观点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
淫亵物品审裁处
 
淫亵物品审裁处由一位主审裁判官和两位或以上的审裁委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将获授权的公职人员、作者、印刷厂、制造商、出版人、发行商或版权所有人等提交的物品进行审裁分类;二是对在任何民事或刑事诉讼中出现的淫亵或不雅的争议进行审裁。在审裁处评定物品类别后14天内,任何一方可就法律观点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
竞争事务审裁处
 
竞争事务审裁处由原讼法庭法官以及获委任的裁判委员组成。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等同于原讼法庭的司法管辖权,皆给予衡平法上或法律上的补救和济助。竞争事务审裁处主要聆讯四类案件,包括要求覆核可覆核裁定的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法律程序的申请、由因被裁定违法行为守则而蒙受损失或损害的人针对违反或牵涉入该守则人提出的后续诉讼以及由原讼法庭移交的属于审裁庭司法管辖权以内的案件。
遗产承办处
 
香港法例第10章《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赋予了高等法院授发出授予书的权力,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在处理所有无争议的申请时行使,同时,在司法机构内设立遗产承办处。遗产承办处协助司法常务官执行各项法定职能,通常为处理申请和提出查询。遗产承办处通过发出遗嘱认证、遗产管理书或遗产管理书(附有遗嘱),授权一名或以上的人士依法或依据遗嘱指示对死者的遗产进行管理。此外,遗产承办处也协助遗产管理官进行各项工作的处理。
调解咨询中心与程序咨询计划
 

为促进诉讼程序的有效进行和保障诉讼双方的诉讼权利,司法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还设立了相关计划为当事人提供各项服务。值得一提的是司法机构设立的调解咨询中心。其设立宗旨在于协助诉讼双方了解调解的性质,以及调解如何帮助解决纠纷。但是,调解咨询中心不会就具体案件或法律程序的进行作出评论或提供协助。

 除此以外,为确保未能获得法律援助或聘请律师的人士及低收入人群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民政事务局提供了无律师代表民事程序法律咨询计划(程序咨询计划)。该程序咨询计划为展开诉讼或为诉讼一方的无律师代表诉讼人,就土地审裁处、区域法院、家事法庭、高等法院原诉法庭或上诉法庭以及终审法院的民事法律程序事宜,提供免费的法律意见,如解释法院规则及程序、法庭文件,如何展开诉讼,如何提出各项非正审申请,等等。但是,该程序咨询计划并不会就案情提供法律意见或作为法律代表,也不对其他审裁处案件的民事程序进行法律意见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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