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由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组成,具有上诉及原讼司法管辖权,可以审理上诉及初审案件。 上诉法庭负责聆讯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移交的民事与刑事上诉案件,以及竞争事务审裁处、土地审裁处、各审裁处及其他法定组织的上诉案件。同时,也对其他等级较低的法庭所提交的各种法律问题作出裁决。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定罪后,若不服判决,可在定罪或判刑当日起28日内向上诉法院申请上诉许可。民事案件的上诉人一般可以提出上诉,但是针对区域法院法官作出的决定、原讼法庭法官就非正审事宜、讼费问题作出的决定、竞争事务审裁处就非正审事宜、讼费问题作出的决定、以及土地审裁处的决定,除非已获得上诉许可,否则不可以提出上诉。如果任何一方不服上诉法庭的判决,还可以申请向终审法院上诉的许可。 裁判法院的案件审理范围十分广泛,包括简易程序罪行和可公诉罪行。所有的可公诉罪行的诉讼程序皆始于裁判法院,大部分在裁判法院完成审理,但律政司司长可以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选择将案件移交给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审理。不服裁判官决定的上诉案件由原讼法庭的法官进行审理。裁判法院的最高刑罚一般为监禁2年和罚款10万元,但当法院同时审理两项以上的可公诉罪行时,裁判官可判处最高3年的刑期。另外,在个别条例赋予裁判官权力的情况下,裁判官最高可以判处三年监禁和罚款500万元。 另外,违例小贩、交通违例事项等轻微罪行也由特委裁判官在裁判法院进行审理。特委裁判官的处罚权力受到限制,一般不能判处监禁刑罚,除条例明确规定外,一般罚款上限为5万元。 土地审裁处是根据(香港法例第17章)《土地审裁条例》设立的。土地审裁处由一名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出任的庭长、三名区域法院法官出任的土地审裁处法官以及两名本身是测量师的成员组成。庭长、法官以及成员皆可单独或会同其他法官、成员进行案件的审理。 小额钱债审裁处审理的案件主要为因合约问题或侵权行为引起的金钱申索,一般是关于债务、服务费、财务损毁、已售货物的申索以及消费者提出的各类申索,但不受理关于工资、收回土地所有权、赡养费和诽谤的申索。小额钱债审裁处受理的申索涉及款项不超过5万元。当事人可以放弃超过5万元以上的申索款额以在小额钱债审裁处进行申索的审理,但是不能将超过5万元的申索分割为几个案件而在小额钱债审裁处进行审理。 为促进诉讼程序的有效进行和保障诉讼双方的诉讼权利,司法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还设立了相关计划为当事人提供各项服务。值得一提的是司法机构设立的调解咨询中心。其设立宗旨在于协助诉讼双方了解调解的性质,以及调解如何帮助解决纠纷。但是,调解咨询中心不会就具体案件或法律程序的进行作出评论或提供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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