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依据。《公司法(2013)》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是,没有明确规定股东是否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那么,股东可否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是否应以“如此深度的账簿查阅行为,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还会导致公司商业秘密泄露,所以《公司法》把会计凭证查询排除在股东可以查询的内容之外”为由拒绝查询? 基于利益平衡以及确保信息真实的考虑,知情权范围不宜限定在一个不可伸缩的区域,尤其对于人合性较高的有限责任公司,严格限定知情权范围并不利于实现知情权制度设置的目的。因此,应当允许股东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 明确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然而基于利益平衡以及确保信息真实的考虑,知情权范围不宜限定在一个不可伸缩的区域,尤其对于人合性较高的有限责任公司,严格限定知情权范围并不利于实现知情权制度设置的目的。因此,二审判决支持捷成公司查阅北方食品公司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附: 《公司法(2013)》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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