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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系列(一)——股东查阅权

 昵称37263053 2017-04-15


近年来,由股东知情权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大量增加,其中大部分纠纷都是在股东行使查阅权时产生的。我国《公司法》中仅对于股东行使查阅权的范围和程序作出了比较笼统的规定,远不足以引导公司、股东和司法机关解决股东查阅权纠纷。庆幸的是,最高院已原则性通过《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以下简称《解释四》),《解释四》对于股东查阅权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股东行使查阅权的条件有哪些?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限制股东查阅权?本文将结合《解释四》的规定为股东和公司们解答。

一、哪些股东可以行使查阅权?

显名股东:查阅权属于股东知情权的一部分,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任何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出于正当目的都可以行使查阅权。

隐名股东: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有权行使查阅权等固有权利,但是,实践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会出现股份代持的现象,那么,隐名股东是否有权要求查阅公司相关材料呢?《公司法》与《解释(四)》对于隐名股东的查阅权并未给予明确说明,但是,从大量的司法判例中可以看出,在隐名股东能够证明自身股东身份的情况下,法院一般对于隐名股东的查阅权予以认可。


二、股东行使查阅权的范围?

  一般性文件

 (查阅 复制)

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特殊文件

 (仅可查阅)

会计账簿以及与会计账簿记载内容有关的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等材料。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按照规定程序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然而,对于股东是否有权查阅会计原始凭证,《公司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是,新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明确了股东有权查阅原始会计凭证。《解释(四)》第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与会计账簿记载内容有关的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等材料的,应当依法受理。可以看出,该条文间接地承认了股东查阅会计原始凭证的权利,因此,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以及与会计账簿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


三、对于股东查阅权的限制。

为了避免股东滥用知情权,影响公司发展或者泄露公司机密,法律对于股东行使查阅权给予了一定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需遵循《公司法》规定的相关程序。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因此,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要求时,应当书面提交相关申请并在申请中说明要求查阅的理由,最好还要保留好可以证明公司已收到申请的证据,避免在日后的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二)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以及与会计账簿记载内容有关的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等材料应当出于正当目的。如果股东存在以下情形,有可能会被法院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2、股东为了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获取利益;3、在过去的两年内,股东曾通过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获取利益;4、能够证明股东以妨碍公司业务开展、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股东共同利益为目的的其他事实。但是,股东不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应由公司承担,公司应举证证明股东存在上述情形,否则,法院依旧会支持股东行使查阅权的相关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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