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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计分考核的“要害”

 好似的1 2016-07-27
(1)新规定印发了  


1990年开始实行的罪犯计分考核规定,终于修改了。今年7月22日,司法部正式印发了《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


26年来,计分考核的相关法律政策发生了巨大变化,刑法、刑事诉讼法均修改了多次,中央政法委出台了2014-5号文件,最高法院减刑假释司法解释多次修改,检察机关全面介入减刑假释实行同步监督。面对新的形势任务,针对存在的漏洞问题,落实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司法部对计分考核规定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及时雨”。


5章33条,不变的章节和条数,变化的内容和规定。


如何理解,如何把握,如何防止走样,如何体现公正?执检君(微信xszxjc)以为,有必要抓住计分考核的“要害”!


(2)“要害”是什么?  


执检君(微信xszxjc)以为,计分考核的“要害”是加分


计分考核,是监狱对罪犯进行奖励和处罚的重要依据,是考察罪犯悔改表现如何的重要依据,是罪犯获得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


考核分从哪里来?计分考核采取“基础分分值+加分分值-扣分分值”的计分模式,依据考核的内容和标准,对符合标准的给予基础分,表现突出的给予加分,违反规定的给予扣分。


先说基础分。每月基础分100分,每年基础分最高1200分。规定的条件有好几条,实际上,一般来说,罪犯服从管理、不犯错、不违纪,基本就可获得基础分。这里面,一般不会有多大问题。


再说扣分。扣分的情形,主要是因为打架、私藏违禁品、不服从监管改造等行为,罪犯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罚的,分别扣减300、600、900考核分。看着很厉害,实际上,一般来说,只要服从管理、遵规守纪,正常罪犯也不会被扣分。这里面,一般也不会有大问题。


最后说加分。加分的学问可就大了。


从分值来看,每月加分最高50分,每年最高600分,另外加上每季度专项加分最高600,每年专项加分最高2400分。算了一下,没有获得加分的罪犯,在不违纪被扣分的前提下,一年最高可以拿到1200分;获得加分的罪犯,在不违纪被扣分的前提下,一年最高可以拿到4200分


从程序来看,对罪犯加分、扣分,均由监狱人民警察提出建议,报监区或者监狱计分考核小组审批。


可以说,罪犯能否获得表扬、物质奖励、高级别处遇,以及最终能否获得减刑假释,关键是能够获得多少加分。


(3)抓住“要害”  


牵牛要牵牛鼻子,打蛇要打蛇七寸。抓住“要害”,点到“穴位”,一切事情就好办了。


对于服刑罪犯来说,在挣够基础分、不违纪丢分的基础上,就好好表现争取加分吧。获得普通加分的条件是,表现突出。获得专项加分的条件是,有检举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等特殊情形。能够挣多少分,能够减多少刑,就看你的了。


对于监狱警察来说,加分建议权在你的手中,你是代表国家执行刑罚的执法者,国徽顶在头上、责任担在肩上、正义放在心中,能否公平、公正地执法,能否经得住罪犯及家属的贿赂诱惑,能否让每一个加分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考验,就看你的了。


对于监狱管理者来说,规定之后有各地实施细则,如何严格控制加分的幅度,如何严格规范加分的程序,如何使国家的刑罚执行落到实处,如何把加分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如何带好、管好监狱警察队伍不出问题,如何树立良好形象、提升执法水平,就看你的了。


对于刑事执行检察官来说,依法监督刑罚执行是你的职责,如何严格审查服刑罪犯的计分和奖励,如何甄别和依法纠正假计分、假立功,如何发现和查处可能存在的权钱交易、买分买刑等违法犯罪问题,如何同步监督减刑、假释的公平、公正,就看你的了!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计分考核是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但绝不是唯一依据,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罪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等情况,来办理减刑、假释案件。


附新规定全文:


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

(司法通2016[6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履行监狱管理、教育改造罪犯职责,完善计分考核制度,有效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提高监狱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计分考核工作应当坚持监狱工作方针,坚持依法、严格、规范、公正的原则,注重教育改造的原则,监狱人民警察直接考核和集体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计分考核按月进行,自罪犯入监教育结束次日起实施。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对罪犯给予奖励,实施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减刑、假释。

第四条 监狱人民警察在计分考核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计分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计分考核内容分为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两个部分,每月基础分为100分。

第六条 按照监狱管理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当月给予教育改造基础分65分:

(一)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监规纪律,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服从管理,如实向监狱人民警察汇报改造情况;

(四)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卫生,讲究文明礼貌;

(五)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核成绩合格;

(六)参加文体活动,接受心理健康教育;

(七)其他接受教育改造的情形。

第七条 按照监狱管理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当月给予劳动改造基础分35分:

(一)劳动态度端正,服从调配,按时出工劳动,参加劳动习艺;

(二)按时完成核定的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无劳动定额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和产品;

(四)其他接受劳动改造的情形。

第八条  对老年、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患严重疾病等经鉴定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只考核其教育改造的表现,每月基础分为100分。


第三章  计分考核的组织和方法


第九条  监狱成立计分考核领导小组,由监狱长任组长,分管计分考核工作的副监狱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计分考核的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狱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条 监区成立计分考核小组,由监区长任组长,相关监狱人民警察为成员,负责计分考核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监区计分考核小组研究计分考核事项时,作出的决定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后通过。

第十二条  计分考核实行“日记载、周评议、月公示”。

监狱人民警察每日记载罪犯的改造表现及加分、扣分情况。

监区计分考核小组每周评议罪犯的改造表现,每月审定罪犯的考核得分,除检举违法违纪行为、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等不宜公示的情形外,及时在监区内公示。

第十三条 计分考核采取“基础分分值+加分分值-扣分分值”的计分模式,依据考核的内容和标准,对符合标准的给予基础分,表现突出的给予加分,违反规定的给予扣分。积分总和为罪犯当月的考核得分。教育改造与劳动改造的分数不得相互替补。

第十四条 对罪犯加分、扣分,由监狱人民警察提出建议,报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决定。分值较大的加分、扣分由监区计分考核小组报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同一加分、扣分情形可以给予多项加分、扣分的,按照最高分值给予加分、扣分。

第十六条 每部分考核内容月加分分值不得超过其基础分的50%。

第十七条  罪犯有检举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等特殊情形的,经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批,可以给予专项加分,每年度专项加分分值不得超过600分。

罪犯获得专项加分的,不影响其日常考核得分。

第十八条 罪犯通过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考核分的,取消该项得分,并给予扣分。

第十九条 罪犯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罚的,分别扣减考核分300分、600分、900分。受到禁闭处罚的,同时取消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自禁闭结束次日起重新考核。禁闭期间的考核基础分记0分。

第二十条  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取消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自判决生效次日起重新考核。考核积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

第二十一条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进行计分考核,自收监次日起继续计分考核,原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有效。因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被收监执行的,扣减考核分600分。

第二十二条 罪犯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侦查,经查证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侦查期间的考核基础分记0分;经查证无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罪犯立案前3个月的平均得分,计算其侦查期间的考核得分。

第二十三条 罪犯因办案机关办理案件需要被解回侦查、起诉或者审判,办案机关认定构成犯罪的,取消其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办案机关认定不构成犯罪或者因作证等原因被办案机关解回的,保留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并按照解回前3个月的平均得分,计算其解回期间的考核得分。

第二十四条  罪犯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的,不影响其考核得分。

第二十五条 罪犯跨监狱调动的,调出监狱应当将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移交接收监狱,由接收监狱继续考核。

第二十六条 罪犯对考核得分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监区计分考核小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应当进行复查,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查意见。

罪犯对监区计分考核小组的复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应当进行复核,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核意见。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的复核意见为最终决定。


第四章  计分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七条  罪犯考核积分达到600分,且每部分考核得分不低于其基础分60%的,经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审查并报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后,给予一次表扬;任何一部分考核得分低于其基础分60%的,仅给予物质奖励。

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的,从罪犯考核积分中扣除600分,剩余积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二十八条 监狱给予罪犯表扬、物质奖励的,应当及时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给予罪犯表扬、物质奖励的,及时将审批决定抄送派驻检察机构。

第三十条  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除给予罪犯表扬、物质奖励外,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在活动范围、通讯会见、生活待遇、文体活动等方面给予罪犯不同的处遇。

第三十一条  监狱对罪犯的计分考核结果及相应表扬,作为依法提请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提交人民法院。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1990年8月31日印发的《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司发〔1990〕1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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