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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计分考核奖罚罪犯规定实施细则

 彼岸2 2012-01-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计分考核奖罚罪犯规定实施细则
( 2011 年 9 月 6 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对罪犯的考核工作,切实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以及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区监狱(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
  第三条 计分考核奖罚罪犯,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的原则;
  (二)注重改造质量的原则;
  (三)与管理教育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四)警察直接考核的原则;
  (五)注重罪犯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六)实事求是的原则;
  (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对罪犯考核按月实施。对改造成绩突出的罪犯给予加分,对违反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要求的罪犯给予扣分,并以加、扣分累计分作为奖罚罪犯和给予不同处遇的依据。
  第五条 实施计分考核,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严禁违反规定随意奖罚罪犯,违者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实行计分考核罪犯的内容和标准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罪犯改造日准则》和《罪犯改造纪律》为依据。考核满分为100分,具体分数为:基本规范30分;生活规范15分;学习规范15分;劳动规范30分;文明礼貌规范1O分。
  第七条 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基本规范各项要求的,考核满分为30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扣分: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编造和传播谣言,或参与邪教活动、传播邪教,尚未构成犯罪的,每发现一次扣5-10分,检举或制止上述行为的加3-5分;
  (二)辱骂、顶撞、威胁、诬陷警官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尚未构成犯罪的,每次扣5-15分,检举或制止上述行为的加4-8分;
  (三)以自伤自残或其它方式抗拒管理教育、逃避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每次扣5-10分,检举或制止上述行为的加3-5分;
  (四)擅自超越警戒线、规定活动区域,或脱离互监小组擅自活动的,每次扣5-10分,检举或制止上述行为的加3-5分;
  (五)利用吃喝、讲哥们义气、宣扬地域观念等手段攀亲结友,或拉帮结伙、拨弄是非的,每次扣3-5分,检举上述行为的加1-2分;
  (六)打架斗殴、聚众滋事、练拳习武、制造凶器、纹身、赌博,尚未构成犯罪的,每次扣3-10分,检举或制止上述行为的加1-5分;
  (七)传播犯罪手段,教唆怂恿他人犯罪,或阅读、传播反动淫秽书刊以及搞封建迷信活动,尚未构成犯罪的,每次扣5-10分,检举或制止上述行为的加1-3分;
  (八)私藏或擅自使用现金、手机、便服、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和绳索、棍棒、刃具及其它违禁物品,尚未构成犯罪的,每次扣5-10分,检举上述行为的加2-5分;
  (九)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交换钱物或托人捎信传话的,每次扣5-10分,检举或制止上述行为的加2-5分;
  (十)恃强凌弱,打骂、侮辱、勒索、诬陷他犯,尚未构成犯罪的,每次扣5-10分,检举或制止上述行为的加3-5分;
  (十一)破坏生产,或盗窃、毁坏公私财物,尚未构成犯罪的,每次扣5-10分,检举或制止上述行为的加2-3分;
  (十二)维纪员、组长及其他人员协助维护改造、生产劳动秩序成效显著的,经监区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每月加5-15分;
  (十三)维纪员、记录员、质检员、卫生员、组长及其他协助维护改造、生产劳动秩序的人员,包庇放纵、报复刁难他犯,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每次扣10-20分,检举上述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加5-10分;
  (十四)按规定不能熟记背诵有关监规纪律的,扣3-5分。
  第八条 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生活规范各项要求的,考核满分为15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扣分:
  (一)听到起床号令无故不起床的、整理内务,或被褥叠放不整齐的,每次扣0.5-1分;
  (二)不按时按秩序洗漱或洗漱用具不按规定摆放的,每次扣0.5-1分;
  (三)不按时间、地点有秩序地就餐或就餐时敲击餐具、嬉闹的,扣0.5-1分;
  (四)伙吃伙喝的,每次扣1-2分;浪费粮食,乱倒残汤剩饭的,每次扣2-5分,检举上述行为的加1-3分;
  (五)私设小灶、或违反规定吸烟的,每次扣1-5分,检举上述行为的加0.5-5分;
  (六)听到就寝令后不按规定回到指定位置,或喧哗、随意走动的,每次扣1-2分;
  (七)就寝时脱下的衣服未放置枕头一边,或鞋不放在床下摆成一线的,每次扣0.5-1分;
  (八)听到就寝令不按指定方向躺下或串换铺位影响他人就寝的,每次扣1-2分;
  (九)无病装病,或就医不如实陈述病情或不听从医生处置的,每次扣1-5分,检举上述行为的加1-3分;
  (十)治病过程中,不遵照医嘱用药或违反医院管理规定的,每次扣1-5分,检举上述行为的加1-3分;
  (十一)衣服、被褥不经常洗刷,未保持整洁的,每次扣0.5-1分;
  (十二)从事炊事劳动的罪犯不注意个人卫生,或劳动时不按规定着工作服的,每次扣1-2分;
  (十三)不按规定理发,或留胡须、长指甲的,每次扣1-2分;
  (十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脏物、废物、果皮、纸屑的,每次扣1分,检举以上行为的加1-2分;
  (十五)不按规定着囚服,或偷换其他服装的,每次扣2-10分,检举上述行为的加3-6分;
  (十六)不按规定佩戴标志牌或转借、损坏、丢失标志牌的,每次扣1分;
  (十七)通信中泄露不利于监管改造的情况或散布有碍罪犯改造言论的,每次扣2-4分,会见亲属、监护人时使用隐语或私传信件的,每次扣5-10分,检举上述行为的加3-5分;
  (十八)不按规定听广播、看电视或干扰别人收听、观看电视节目及擅自开、关电视机的,每次扣1分;
  (十九)三名以上罪犯在路上行走时不列纵队靠右行或挽臂、搭肩、牵手并排行进的,每次扣1-2分;
  (二十)听到集合号令不按规定列队、报数的,每次扣1-3分。
  第九条 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学习规范各项要求的,考核满分为15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扣分:
  (一)参加政治学习,能够做到认真听讲、做笔记,并能联系改造实际积极发言的加1-2分,在政治学习时不按规定发言,或不认真听讲、交头接耳议论的扣1-2分;
  (二)未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未按规定完成作业和参加考试或不遵守课堂纪律的扣0.5-5分;
  (三)抄袭他人作业或考试作弊的,每次扣0.5-2.5分,检举上述行为的加1-2分;
  (四)集会、上课坐姿不端正、脱鞋、烧腿或赤膊的扣0.1-0.3分;
  (五)对教员不尊重,上、下课时不起立致意的扣1-3分,在课桌上乱刻乱画的或故意损坏教学设备的,除照价赔偿外,每次扣5-10分,检举上述行为的加2-3分;
  (六)班级考试成绩单科及格率达90%以上的,罪犯教员当月加1-2分,单科考试成绩及格率达不到80%的,扣任课罪犯教员当月1分;
  (七)罪犯考试成绩不及格的,每次扣1分;
  (八)不配合开展心理咨询工作的,每次扣2分;
  (九)接受警察询问或个别谈话教育时说假话、报谎情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第十条 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劳动规范各项要求的,考核满分为30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扣分:
  (一)有劳动能力不服从劳动调配或未经警官批准而拒不参加生产劳动的,每次扣5-10分;
  (二)听到出工号令不按规定列队、点名的,每次扣1-2分;
  (三)在生产劳动中不坚守岗位、乱走乱窜、大声喧哗、打闹、睡觉或干私活的,每次扣1-3分,检举或制止上述行为的加0.5-1分;
  (四)不爱护生产设备、劳动工具,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坏或丢失的,每次扣1-5分,检举上述行为的加0.5-2分;
  (五)损坏农作物、花草、树木、水利设施的,每次扣1-5分,检举上述行为的加1-3分;
  (六)不按规定搞好生产劳动区域内及厂房、车间清洁卫生的,每次扣0.5-1分;
  (七)听到收工号令后,不按规定清理、保养生产设备劳动工具和打扫生产劳动场所清洁卫生或不按时交接班的,每次扣0.5-2分;
  (八)不按警官指定位置集合回监舍的,每次扣3-5分,违反规定携带生产劳动工具进监舍,或携带违禁品进监舍的扣5-10分,检举或制止上述行为的加3-5分;
  (九)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当天超定额10%的加2分,以此类推;
  (十)当月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创造经济效益的,工业每创造经济效益200元、农业每创造经济效益100元的加1分;技术革新创造经济效益每增加100元加2分;年内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技术革新创经济效益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适用本细则第二十四条奖励,在5万元以上的适用本细则第二十五条奖励并应当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十一)从事质量检验的罪犯,月内提供数据准确、及时,成绩显著的加1-5分,造成产品质量返工率超标的,每超标准1%扣0.5分,及时检举、制止质量事故发生的加1-5分;
  (十二)增产节约,每降低生产成本10%的加5分;
  (十三)修旧利废,节约原材料为国家挽回损失的,节约100元的加1分;
  (十四)参加生产劳动消极怠工,未完成生产劳动任务,每减少任务量的10%扣2分,材料费每超过规定100元的扣2分;
  (十五)以帮助他犯获取奖励分为目的,违反规定转移劳动产品的扣2-10分,接受他犯转移劳动产品的扣3-10分;
  (十六)不顾产品质量、偷工减料、隐瞒或销毁废品、以次充好的,每损失100元扣2分,检举或制止上述行为的加1-2分;
  (十七)糟蹋、浪费种子、粮食、肥料、原材料、产品等物资的,折款金额每10元扣1分,检举或制止上述行为的加1-5分;
  (十八)私自涂改工艺图纸、不按设计操作造成产品返工或作废,未超过规定指标的扣2-3分,超过规定指标的每超过1%扣1分,造成产品作废的每损失100元扣2分,检举上述行为的加0.5-2分;
  (十九)从事物品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物品损失的,每次扣2-10分,冒领非工种材料的扣1-2分,检举上述行为的加1-2分;
  (二十)违章作业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扣5-10分,制止上述行为或有效排除上述事故的加2-6分;
  (二十一)驾驶机动车辆自与扣10分,检举或制止上述行为的加1-3分;
  (二十二)违反用电规定,偷接电源用电的每次扣2-4分,检举上述行为的加0.5-1分;
  (二十三)不按规定保养、维修设备致使生产设备带故障作业或毒打牲畜的,每次扣0.5-3分,造成生产设备损坏、牲畜伤亡的每损失100元扣2分;
  (二十四)因伤、病经批准住院治疗或休息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的,当月生产劳动规范考核记满分;
  (二十五)新入监罪犯下监区参加技术含量高的生产劳动,所在监区应确定岗前培训期,在培训期间的劳动定额由监区自行确定;技术含量不高的生产劳动,其劳动任务第一个月按标准定额的70%计算,以后逐月递增10%,直至达到规定的定额。
  第十一条 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文明礼貌规范各项要求的,考核满分为10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扣分:
  (一)举止不文明,对异性评头品足、做低级下流动作、讲粗话、脏话、或搞同性恋的每次扣2-5分,检举上述行为的加1-2分;
  (二)有求于人时不使用敬词,有愧于人或有助于人时不使用谦词,得到别人帮助时不使用谢词,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不称呼职务,对不明职务的警察不称呼“警官”,对直接参加生产劳动的工人不称呼“师傅”的,每次扣1分;每次接受提审时,答问题不礼貌或顶撞争吵、无理取闹的,每次扣1-5分;
  (三)罪犯间称兄道弟或使用家族邻里、亲友称呼,或叫绰号、起外号的,扣1-2分,检举上述行为的加1分;
  (四)警官进入监舍不主动问好,呼唤时不立即答“到”,警官问话时不立正回答(正在劳作不能离开岗位等特殊情况例外),接受警官指令后不回答“是”,在警官讲话中插嘴抢话,向警官陈述或回答问题时指手划脚的扣2分;
  (五)有事进入警官办公室前不喊“报告”,有事找警官不在距离3米以外止步报告的,每次扣1分;
  (六)路遇警官不主动让路的扣1分,遇有来宾参观或监狱以上领导进入监舍视察不问候的扣3分,对来宾、领导的问话不立正如实回答的扣5分,在领导视察时,尾随、围观、评头品足或非经允许擅自贴近、攀谈的扣2-5分。

  第三章 考核组织和实施方法

  第十二条 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应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监狱(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改造和劳动的监狱(所)副职领导担任,成员由管教、劳动和监察科(室)的主要领导组成。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组织实施和处理考核奖惩中的重大问题。考核的日常业务工作由狱政管理科负责。监区应成立考核评审组,负责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分考核的加、扣分审批权,实行监狱(所)、监区、分监区三级行使。对罪犯考核加、扣分的,由带(值)班警官按照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统一印制的《罪犯考核加(扣)分通知单》如实填写,按审批权限报批,即:一次加(扣)3分以下(含3分)的,由分监区领导审批;一次加(扣)3分以上、10分以下(不含10分)的,报监区考评组审批;一次加、扣分10分以上(含10分)15分以下的,由狱政管理科审批;一次加、扣分15分以上(含15分),或评定罪犯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由监狱考核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罪犯在入监教育期间,不参加计分考核。
  老、弱、病、残的罪犯,能完成警官按劳动能力分配的劳动任务的,劳动规范考核记满分。
  第十五条 计分考核实行日记载、周评议、月公布制度,对罪犯的加、扣分应当及时公布,广泛听取意见,发现遗漏或错误应当纠正。
  第十六条 监狱可视罪犯劳动定额、劳动对象等具体情形不同对罪犯实行分类奖励,以提高劳动效率,但月平均罪犯奖励分不得超过2.5分,单个罪犯月考核所得奖励分最高不得超过6分。
  第十七条 罪犯提出申诉和控告的,不影响其考核得分。
  第十八条 基本规范、生活规范、劳动规范、学习规范、文明礼貌规范的考核分不得相互替补。
  第十九条 罪犯月内五项规范考核分达到满分的应获得基础奖励分奖励,超过满分应获得超额奖励分奖励。
  罪犯平均奖励分为2.5分,基础奖励分为1至1.5分。
  监狱可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在规定的分段内选择相应的基础奖励分。
  (一)个人月奖励分=基础奖励分+个人超额奖励分+单项奖励分;
  (二)个人超额奖励分=奖励分值×(个人当月考核分-100);
  (三)奖励分值=监区总超额奖励分÷监区获奖人员考核分超出百分部分之总和;
  (四)监区总超额奖励分=监区获奖励分人数×(2.5-基础奖励分);
  罪犯个人月奖励分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二十条 奖励分的奖(扣)分,须由监区呈报监狱(所)狱政管理科审核,监狱(所)考核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细则扩大奖励分的奖励范围和违反审批程序给予奖(扣)奖励分。遇有特殊情况,监狱(所)认为应给予奖励分的,必须书面报告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发生罪犯脱逃、自杀、行凶、滋事、盗窃、破坏等案件,监狱(所)决定限期进行整顿的,在整顿期间,监区总奖励分按原来的70%计算,分监区按原来的50%计算,案件所在的寝室人员当月不得给予奖励分。整顿期限一般不少于两个月,整顿没有效果的可视情况延期,具体时限由监狱(所)决定。

  第四章 奖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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