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制社会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六个特征: 第一、法自君出,君主专制,集权中央。只有统治者才具有立法权和司法权。法律只是体现帝王君主或统治集团意志的“王法”、“官法”, 而不是对人民群众提供普遍法律保障的、表现公共意志的 “民法”。 第二、强者立法,弱者守法;智者作法,愚者守法。 第三、法律会异化为执法官员贪污私敛的工具,容易产生司法腐败。 第四、法律的司法程序和司法成本,缺少有效的社会监督制约机制。 第五、专制社会必然伴生行贿受贿,官员们无论对哪一位上级都不敢不送礼,在专制政体之下,人人都认为上级对下级没有任何义务。 第六、使统治阶级对人民群众的高度剥削和压迫长期合法化,使得人民群众逐渐养成了“逆来顺受”、“人能百忍即无忧”的臣民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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