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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开发商偷梁换柱骗购房法院判决撤销合同退购房款

 半刀博客 2016-07-27


我购买的211号房变成210号房,70年大产权变成48年,精装变成毛坯房,小房间没了,阳台也没了。”来自河北的候鸟老人杨某生气地说道。杨某到东方市某小区购买一套房屋,交完全款后签合同时发现此房非彼房,请求东方某公司退款遭拒。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商品房销售合同,判决东方某公司退还杨某购房款18万元。

2015年3月3日,杨某与东方某公司达成购房意向,杨某按要求先行支付全部房款18万元后,双方签订《购房协议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杨某认购的房屋为A2栋2层210号房”。然而,东方某公司此前出具《收款收据》注明的是“收到付款人杨某A2-211房款”。3月5日,杨某报警称“因买房被诈骗18万元”。因协商未果,杨某以东方某公司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该公司返还购房款18万元并要求赔偿违约金2万元。

一审法院以杨某在签订协议时不仔细核对房屋信息就签字、协议合法有效为由,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杨某不服,向海南二中院提起上诉。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查明,杨某看房时,东方某公司工作人员在A2栋11户型图上写明物业水电等费用后交给杨某。杨某当天交款18万元后,该公司给其开具211房款收据,足以证明杨某看的和要买的是211房,不是210房。但211房之前已出售给他人,东方某公司在向杨某介绍商品及收取房款过程中明显存在欺诈行为。杨某要求退款时遭到拒绝,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签订了210房购房合同。杨某报警的行为足以证明购买210房违背其真实意愿,杨某是在受到欺骗的情况下才在购买210房的合同上签名,杨某有权申请撤销合同。在一审、二审期间,杨某明确表示“要求退款”,就是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退购房款为何不赔偿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杨某有权撤销合同,东方某公司应当将18万元退还给杨某。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杨某主张撤销合同,那么其主张2万元违约金就失去了合同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主审法官提醒购房者,签合同前要仔细核对购房信息,确认无误后再签字、付款,如遭遇开发商欺诈,可诉诸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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