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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十问,都是你关心的疑难问题

 jnancy2700 2016-07-28

问题、我公司一个老项目,4月30日之前买的钢筋没有用完,堆放在工地上;5月1号以后,另一个新开工的项目使用了这批材料,同时支付了拖欠的材料款,拿到增值税专票,是否可以抵扣?

这个问题,牵扯到存量资产的增值税抵扣。一般来讲,选择简易计税的建筑企业:

①如果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购买建筑机械设备、办公用品和其他存量资产。在营改增以后,才付的款,才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②如果老项目的材料没有支付材料款,堆放在工地上;5月1号以后,新开工的项目使用了这批材料,支付了材料款,拿到增值税专票,仍然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问题二、选择简易计税的项目,如果拿到增值税专票怎么办?

简易计税的项目,如果拿到增值税专票,一般有两种解决方法:

①如果没有超过开票日期的当月,这张票尽快寄回开票单位,注销作废,重新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②如果超过开票日期的当月,财务做账时,一定要先认证,再抵扣,再转出。

记住,绝对不能置之不理或直接拿来抵扣

增值税专票是全国联网的,税务机关可以实时检查到。如果180天内没有认证,一定会展开税务稽查,直到找出这张票据,会给开票方和受票方带来很大的麻烦。

问题、我公司是集中采购建筑材料的,一部分用到老项目,一部分用在新项目,供应商只开一张总的增值税专票,增值税如何进行抵扣?

对于简易计税的项目,是不能抵扣的。

根据税法2016年公告第17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既有简易计税的项目,又有一般计税或免税的项目,所发生的费用抵扣增值税,要在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进行分配。

针对建筑企业,分配方式如下:

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金=简易计税的收入/(简易计税的收入+一般计税的收入)*公共的进项税金。

建筑企业可以先认证,先抵扣,后转出,到年底做清算。

建议:

①营改增以后,简易计税项目与一般计税项目,一定要分开采购,分开付款,分开开票,分开合算,分开签合同。

②或者在签订采购合同时,清楚注明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项目,分别需要多少材料,需要运送到不同的项目部,需要开不同的增值税发票。

另外,工地上的一些设备,像脚手架、挡板等,买来以后是周转使用的,属于公的部分,不需要分配,是可以全部用来抵扣的。

问题、老项目的桩基工程土方开挖部分,在4月30号之前已经完成开挖任务,工程款已支付。但在6月30号之前,没有签订分包合同,也没有开具成本发票,请问这种情况下,能否补签专业分包合同?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工程在4月30号之前已经完工,即便补签合同也于事无补。这是违背四流合一”原则的。

另外,建议企业最好跟当地地税局沟通一下看当地地税局是如何规定的。因为像这种情况,全国各地的税务机关执法口径不一。

有的地税机关,要求企业补交营业税税款后,再到国税局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果地税机关已经明确不再收税,需要到国税局交增值税,在国税局按3%的税率开增值税普票。财务做账时,需要倒过来做账去“冲红”,同时企业的收入按照“差帐”进行调整,以及利润报表也要做相应调整。

问题五、营改增以后,拿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是都可以拿来抵扣?

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如果不加以区别,全部拿来抵扣,如果被税务稽查查到,你就是违法行为,还要被罚款。

选择简易计税的项目,所发生成本的增值税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

选择一般计税的项目,所发生成本的增值税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

如果,简易计税的项目拿到增值税专票,并且拿来抵扣,税务稽查时一定会被发现,因为你抵扣了不应该被抵扣的税,是违法行为。

对于5月1号之后还在施工的老项目而言,继续增加的材料成本,依然不能抵扣,不能索取增值税专票,因为老项目是选择简易计税的。

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如何选择?简单来讲,营改增以后,对于施工企业而言:

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新项目:种情况,“甲供材”合同,根据“甲供材”比例的多少,决定选择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包工包料合同,选择一般计税最合算。

施工企业选择哪种计税方法,是以项目来讲的,不是以企业来讲的。

问题、“甲供材”的比例,最低可以是多少?

答:税法中是没有明确规定的。

需要特别注意:“甲供材”合同跟“清包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不一样。

“甲供材”合同,必须是业主与总承包之间签订的;总包买材料并提供给分包使用,这叫做“清包工”合同,不是“甲供材”。

分包跟总包之间,只有“清包工”合同才能选择简易计税。

而专业分包合同,是由总包跟专业分包签订的,专业分包是包工包料的,必须开11%的增值税专票给总包。

问题为什么政府招标工程必须采用“一般计税”?

答:按照国家招投标法的规定,政府工程必须走招投标程序,不能搞协议招标。

政府工程在进行招投标程序之前,必须进行正规的、合法的工程造价估价,估价的标准就是按照工程裸价再加上11%。

因此,政府招标工程必须采用“一般计税”,不可能采用3%的税率。

另外,政府的工程基本上都是包工包料的,不能选择简易计税,只能选择一般计税。

问题、工程造价的修订滞后于营改增,施工企业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票进项税怎么交?并且含税信息价乘以综合扣税率后,施工企业比例测算属于亏损状态。

答:各省的建委基本都发布了关于工程计价调整的指导意见。

①4月30号之前已经发过招标通知书,而且进行了开标,合同是5月1号之后签的,可以按照营改增的工程计价体系做相应的调整。

②4月30号之前已经开标,合同也已经签订,仍然按照营业税的工程计价体系来做工程计价,否则是违法的

问题、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乙方已经按照结算开票,但是甲方还欠1000万的工程款,这种情况有没有问题?

答:当建筑企业做政府的工程时,肯定是收支两条线。需要先开票给政府,政府凭票去审批,之后才能拿到工程款,并且可能只拿到一部分工程款(1000万的票,可能只批下来800万)。

如果是营改增之后,可以开增值税红票冲结少的200万;如果是营改增之前,营业税发票体系中没有红票,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问题十、一家总包建筑企业,一个外地项目在本月有一笔预收工程款,需要办理“外管证”到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时,是否先做未开票收入,还是自己填写申报表时预缴税款留以后业主要发票时再确认收入冲抵?

答:按照财税2016年36号文件第41条第2项的规定,施工企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所以,当你收到业主的预付账款,就产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根据文件规定,外地的工程,如果选择一般计税,要在工程所在地预缴2%的增值税,简易计税预缴3%。

然后回到公司注册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并且开票给业主。

预收账款是没有进项税的,同时有需要交增值税的销项税,施工企业会感觉“很吃亏”。

如果施工企业选择“总公司直接管的项目部”的情况下,按照税法规定,不同项目之间可以交叉抵扣增值税。但是,只限于在公司注册地抵扣销项税,在工程所在地必须按照2%或3%的税率预缴。否则,有税务稽查的风险,并且会收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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