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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只有1%的投资人才知道:初创公司如何进行股权设计?

 望云1120 2016-07-31


【导读】:抱着创业的好点子,满怀激情准备去把市场搅个天翻地覆,但第一步就遇到了难题:作为初创公司,创始人之间股权比例的大小如何确定?这种股权分配方案是否有法律障碍?又如何通过法律手段锁定股权架构?


相信不少朋友最近的见面问候语已经变成了“今天又赚了几个点?”关于“股市能否救经济”我们不得而知,但不可否认的是,股市的火爆的确起到了一定的资源调配作用。新三板、创业板上演的暴富神话,不断激励着创业者们热情;互联网、科技概念的火爆,也不断吸引着投资人将大笔资金注入这类创业公司。就拿Mr.B身边的例子来看,最近就有好几位朋友宣布他们准备创业或投资互联网型公司,同时邀请我为他们提供一些公司初创阶段的法律帮助。就着这个话题,今天就来从法律层面探讨下创业者们通常会遇到的第一个难题:初创公司股权该如何设计?


⊙公司创始人为什么要关注股权设计?

股权的分配是否合理,决定了公司的运作是否顺畅。例如:前期公司股权分配过于平均,后期在需要重大决策但核心成员又没有绝对控制权时,就会出现公司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窘境,使公司陷入僵局;再比如,公司进行融资时没有合理地分配创始人和投资的股权比例,那么创始人很容易丢掉自己在公司内的控制权。

另外,公司股权架构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发展的,公司在不同阶段会遇到不同的股权分配问题。比如:

1.合伙创业第一天,应当解决创始人之间的股权分配的问题;

2.公司早期要引入资金,会面临天使投资人的股权分配的问题;

3.公司逐步发展壮大,要通过激励手段激励中高层管理与重要技术人员,就会面临员工股权激励的问题;

4.公司不断发展,引入A轮、B轮、C轮融资,及新三板、创业板、主板挂牌上市时,需要重新定义股权架构,以保障核心团队的控制权;

以上不同阶段会出现的不同问题,要求创业者们在公司的创立期就应当对股权架构有总体把握,提前布局,以战略思维预设股权架构,并通过法律手段锁定股权架构


⊙如何分配股权?如何通过法律手段锁定股权架构?

那么核心问题来了,究竟如何分配股权?确定如何分配后又如何借助法律手段锁定股权架构?由于每个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同,分配方案肯定会有不同,篇幅有限,Mr.B仅对一些共性问题列出几点建议:

1.不单纯以出资比例作为股权分配的依据。很多创业者关于股权分配理解还停留在按出资比例分配股权的阶段,但这种方式并不科学,特别是在今天的科技型、互联网型的创业企业,一个好的创意或者强大的执行力都是比资金更重要的成功武器。比如ABC三人创业,A负责公司的整体运营,出资5万;B负责核心技术研发与维护,出资5万;C不参与公司运营,出资90万。如果按照出资额计算,A5%的股份、B5%的股份、C90%的股份,这样的股权分配方式就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一来,主要决策权落于不参与公司经营的C,很难实现公司的有效运作;二来,大额出资人占股份过多,会削核心创业团队AB的激励,很难任劳任怨把企业做大。因此,建议初创公司不以出资比例作为股权分配的唯一参考要素。

那么从法律层面来看,这种不依据出资比例持有股权的方式是否可行?虽然我国公司法约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大部分权利与出资额对应,但并未禁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不按出资比例持有股权,并且从司法实践来看,这种做法也是允许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6号判决认为:

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是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但公司的有效经营有时还需要其他的条件或资源,因此,在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股东内部对各自实际出资额和占有股权比例做出约定,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并非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属于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

但是在实践操作中会涉及到股东间协议的起草、公司章程的设置、工商登记的变通方法等问题,篇幅有限,留待以后详述。

2.保证团队的灵魂人物的绝对控制权。谁是团队灵魂人物?创始人团队中要根据经验、资源、领导力、专注度、热情度等推选核心,并赋予核心更多的股权配比。从法律层面如何保证灵魂人物的绝对控制权?法律上的股东表决权分为一般事项表决权和重大事项表决权,前者需要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者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因此灵魂人物的绝对控制权来自于其表决权大小,建议如果有条件,保证灵魂人物51%以上的表决权、核心团队67%以上的表决权。这样的表决权设置可以防止公司在重大问题上举棋不定、影响效率的情况发生;而且可以为后续的各轮融资打下基础,防止灵魂人物所持股份被过早稀释而被迫出局的悲剧。

3.控制初期民间天使投资的比例。很多创业公司都会由于资金紧张拿出大量股权来换取民间天使投资的资金支持,但后期才发现股权实在珍贵,公司做大后再想细分发现股权不够用了。

针对这个问题,从法律角度我们可以采用一个比较新颖的约定条款,就是通过股东间的协议将投资款做一个债转股的约定,前期先锁定股权引入资金,后期待合适的时机再把投资人的债权转化为股权。


4. 预先设定股权退出机制。很多人都过分关注股权的进入机制,却很少关注股权的退出机制,其实对中小型创业公司而言,由于未来道路充满不确定性,股权的退出机制也应当放到股权设计的大框架内,否则一旦某位初创合伙人提前退出,在股权退出机制上没有事先形成约定,会极大地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针对该问题可以采用股东间协议的方式来进行约束,例如约定若某股东中途退出,公司按照经营状况确定一定溢价/折价比回购股权,若离职不交出股权,可以约定较高比例的违约金。

5. 预留用于激励员工的10%15%的期权池。所谓员工的期权池Employee Stock Option Program,是指公司提前在公司股权中留出用于激励员工(包括创始人自己、高管、骨干、普通员工)的部分。可以起到激励员工和吸引人才的目的,其在欧美等国家被认为是驱动初创企业发展的关键要素之一。

但是目前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工商部门经常要求股权必须与注册公司资本对应,因此无法预留股权,但是可以采用一些变通的做法来实现,例如:由创始人代持股份、员工通过持股公司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设立公司内部的虚拟股票等。

今天先跟大家讨论这么多,至于一些稍微高阶的股权设置技巧,比如:多轮融资的股权反稀释、股权代持、股权兑现机制、AB股机制等等,我们有机会可以继续讨论。

文章来源:诉讼防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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