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中经常有贷款提前到期条款,规定借款人在严重违约的情况下,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到底是要主张解除合同才能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还是在不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甚至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也可以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笔者认为,只要合同规定了贷款人有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权利的约定,贷款人依合同的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就并非一定是要先主张解除合同,也并非一定暗含解除合同的前提,可以是贷款人在维持贷款合同效力下的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主张。
二、 法律分析
1、 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是与主张解除合同并行的贷款人权利。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该规定虽然并非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合同可以作出与此不同的规定,此时,合同约定可排除法律规定。在合同未作出与此不同的规定的情况下,借款人违反约定使用借款,贷款人享有法定的提前收回贷款的权利,也享有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权利,直接请求提前收回贷款的主张可以是与请求解除合同而要求收回贷款的主张相独立的主张),但说明贷款人并非要主张解除合同才能提前收回借款,在坚持维护合同继续有效而不是终止效力的情况下,贷款人也可主张借款人提前还款。
2、 在合同约定有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这意味着只要借款人根本违约,贷款人既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但这一提前还款并非是借款人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是在贷款人的请求下,法律强制的借款人的义务,也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提前还款,这是契约自由、契约神圣的体现,贷款人行使合同赋予自己的权利。选择哪条救济路径,贷款人有权决定,司法机关只能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做出裁决,而不能因为两者的后果可能是一样的或者差不多而代替当事人进行路径选择,即贷款人通过解除合同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都能实现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贷款的目的,但具体请求什么,司法机关只能支持什么,而不能只要实现贷款人的目的,只要实体理由有据,司法机关以什么理由支持贷款人的请求都可以。更明确地说,只要贷款人未主张解除合同,司法机关就不能推定贷款人通过主张提前还款的行为等于主张了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