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别写得像限制行为能力人,还把法官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lgzlawyer 2016-08-02


 

      今天在市府大礼堂听了一天讲座,内容不错,全是干货,中间穿插部分案例,硬是让满满的大礼堂坐无虚席,笑声不断,掌声间或,对于这种学术性的讲座,效果算真是不错的。

    具体的内容我就不重复了,估计在举办方会在其网站上公开视频及课件。我更感兴趣的是这位讲课老兄的几句发自肺腑的大实话。

 

     第一,律师,你讲那么多废话干吗

 

      如果仅仅就这一句话,相信很多律师朋友是生气的,肯定内心里万马奔腾地骂法官,虽不是官但却官僚,其实,在说这句话前前后后,这位老兄说了前因后果以及背景,当然,这种前因后果及背景几乎是每一个法官都遇到的,就是作为一个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如何在庭上既成严肃的阐明自己的观点,又能围绕证据进行论证,而不是喋喋不休、信马由僵地不断发散。法官有法官的职业立场,站在法官的角度,尊重代理人的意见是基本操守;同样,律师有律师的角色诉求,极尽可能的想维护自方的利益最大化。但是,如果将重复当成强调,将啰嗦当成理由,将表演当成形式,这绝对可以归结到废话中去。有个前法官,现律师给我留言说“我从不把遇到的任何一个水平差的法官当成法官应有的职业形象”,其实我也想告诉他,其实,我也从不把遇到的任何一个废话多的律师当成律师应有的职业形象。

 

    第二,我一烦躁,我的自由裁量权就不好说了

 

    这句话,幽默下面好像包含了一丝丝威胁的口吻,言外之意,就是别把我BB烦了。自由裁量权是法官的杀手锏,他说得好像真的一样。可是,事实上,没有哪一次的裁量权是因为法官的烦躁而改变了方向。就连最为大家所熟知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多少,我们内部都有个原则性的限度,所以,大家别怕,我们的权力是不可能抛开证据仅凭烦躁就敢如何如何的,唯一惹恼我们烦躁的,只能是你毫无证据的胡说八道。

 

     第三,一线办案N年,我早已心如止水,麻木不仁

 

     这句话,我觉得仿佛是说给我听的,因为我比这位老兄的办案年限还多了N+几年,悲天悯人的情怀不敢说一点没有,只能说确实不多了。所以,法庭上,什么声泪俱下、赌咒发誓,什么穷困潦倒、弱势群体,基本不可能凭借一张嘴就能打动我,甚至每当他们在庭上这样滔滔不绝时,我恨不得脱口冒出来的一句话就是“没证据,你说个毛线啊”。其实,天天都接触的是夫妻成仇、兄弟反目、朋友背叛,坑蒙拐骗、分道扬镳,尔虞我诈,谁都不是圣人加神仙,如果说哪个法官还有高尚的情怀满满地能溢出来,我就认为那是讽刺。

 

    第四,别写得像限制行为能力人,还把法官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句话是在讲上诉状的书写过程中提到的,其实我倒认为,写成这样的文书,基层绝对多过总公司太多。一份起诉状、上诉状中,充斥着反问句、设问句,各种修饰、假设、比喻,举例,贬义词、四字成语、各式谚语俚语,口语白话夹杂,遇到实在读不懂的,只能求助土生土长的本地法官来揣摩。还有一种就是大段大段抄法条的,恨不得把带个法字的条文都写了去,洋洋洒洒的上诉状大几十页的并不鲜见。当事人自己写的就忍了,有代理人的,确实如这位老兄所言,一份文书,有事实,有证据,有法律适用就可以了,别总了分,分了总,你费事写,我还得费事删。至于那此反问、设问、疑问,除了加强语气,对于案件事实并无帮助,真到最终的判决书上,还得改成陈述句。四字成语、方言俚语,尤其是用来打压对方,声讨一审的,中性词用用就行了,带有浓烈感情色彩的建议还是别用了,一不小心惹祸上身也只能说纯属自找的。事实上,没见哪个写得像小说啊、散文啊,还有鲁迅体、咆哮体的文章会比一篇中规中矩的文书胜算大些。所以,你得相信法官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专业人士,不然有的劲儿白费就是白费。

 

    第五、你有偿接受代理,却无偿转委托给我

 

     这句话,我们体会更深,案件审理过程中,动不动就向我们提各种各样的申请,申请证人出庭,让法院去找证人;申请向银行调查取证,就告诉我一个姓名……拜托啊,我就是个民事法官啊,先不说案多的数不过来,调查得真真地挤时间去,就算我真得答应你去调查,你觉得你都找不到的证人,我又去哪里找呢?银行里的调查取证,也不能就凭一个姓名,我就能把四大国有,若干股份,N多私营的银行全帮你查清楚啊!这不合适啊,你虽然有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但初步的事实也得提供给我点才行啊,不能钱你挣,活我干吧。记得有一个离婚案件,代理人就知道一个电话号码,一个某处长,就让我去核实那单位里有个第三者,我想,这就算处长承认有这事,我也不敢承认啊。最多的一个二审案,代理人写了六份申请,其实,民事案件中,对于证人证言,除了客观上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还有主观上想来身体条件不允许的,而法院又认为该证人的出现是很必要的,这种情况下,才是符合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其他情况下的证人出庭,责任还是在于当事人自己的。而申请去银行啊、证监会啊、各级政府机关调查的,前提仍然是要有这个事实真的存在,如存在这个账号,如有这个规划图,有这个公开文件,只是囿于当事人的身份和能力而不能调取的,法院才会去调取,其他的,就别转委托了,这真不是钱和时间的问题。

其实吧,今天讲得内容大多与案件的处理实务有关,我也确实认真听了,虽然有些观点我还得再想想,有机会也总结总结,但这几句看似的题外话,我仔仔细细地记了下来,戏谑中有些粗暴,但却是真真的大实话。

如有得罪,敬请见谅,如有共鸣,多谢理解。

(注:本文已由作者在其公号“微伟道来”刊登,经作者授权,略作修改后,在本文转登。)

如果您觉得本文:哎呦,还不错哦!请添加并向朋友推荐最高院法官公众号:法语峰言我们将通过该公众号与您分享更多来自法官、资深学者的原创实务文章(投稿邮箱xf636@163.com)。

   在此,特别强调,其他公号需转载本公号内容,必须事先通过后台征得本公号同意。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