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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校内驾 车撞伤学生,学 校是否要担责

 秀美红河 2016-08-03
url:http://epaper./paper/wxrb/html/2016-08/03/content_581490.htm,id:0

案例:广州女教师校内撞死学生,获刑一年半并赔偿51万元,但学生家长仍起诉学校,以校内安全管理不善和对学生监管不力为由,要求学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这笔费用?

分析:法律规定学校负有监督、管理、教育、看管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各种行为的职责,这种职责可称为“准监护责任”。严格地说,准监护责任的职责范围相对于监护要小得多——诸如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其生活、管理和保护其财产、代理其民事活动、对其进行管理和教育等。学校最根本的职责是教育,让学校承担对学生的监护责任,等于是不恰当地扩大了学校作为教育机构的工作职能和法律责任,使学校的职能发生根本的变化。

因此,要衡量学校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应负的责任,前提还是看学校“有无过错”。学校的教职员工在履行职责时,如果出现了过错行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学生进行赔偿。如果发生的事故是无法预料的意外,其过错或在受害人自身,或在加害人一方,则不能完全由学校承担责任。

本案中,公安机关已确认肇事司机承担全部责任,所以本案为单一的侵权行为。事故发生后,原告已获得司机的足额赔偿,再向学校主张权利无事实根据,也不符合法律程序。在事故中,学校不存在侵权行为和主观过错,学生的死亡与学校间无任何因果关系,因此起诉学校与法律规定不符。

【法规速递】《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来源: 无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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