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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带薪年休假的十二个问题

 贾律师 2016-08-04

作者 | 程向阳 劳动法专业律师  

来源 | 公众号“普法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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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不觉中,2016年已过去一半,作为劳动者享有的带薪年休假,你是否已经休过。无论是否已经休过,这十二个关于带薪年休假的问题,你都应该知道。


一、带薪年休假的对象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职工)和公务员享有带薪年休假。但我们这里要说的仅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不涉及公务员。


二、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根据职工工作时间,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里的1年,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情形。


注:所以,以职工未在本单位工作未满一年为由,主张其不应享有带薪年休假的做法,是错误的。


三、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天数


根据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四、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由职工进行举证,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五、由谁决定职工何时休带薪年休假


职工何时休年假,主要还是由单位决定的。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六、带薪年休假是否可以分段安排


带薪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不能跨年度。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七、职工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情形


1、连续工作不到一年的;


2、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注:教师是这类职工的典型代表。


3、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4、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6、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3、4、5、6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八、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这里的300%工资报酬是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的。也就是说,单位只需要另行支付200%的工资报酬。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


九、职工自愿不休年带薪年休假的处理


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


注:此时,用人单位应当保存职工自愿不休年休假的证据。


十、特殊情形下,职工带薪年休假天数的计算


1、职工新进用人单位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  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  x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2、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 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  x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一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十一、带薪年休假是否包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


带薪年休假是不包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的,遇有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的,带薪年休假顺延相应的天数。


十二、对职工是否已经休过带薪年休假的举证责任


对于职工是否已经休过带薪年休假,由单位进行举证。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已经安排职工休过年假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因此,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保存已经安排职工休过带薪年休假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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