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薇薇小编 2016年,各省市陆续公布了修订后的计生条例。其中,部分省市对哺乳假做出了新的规定,详见下表 。
地区 | 哺乳假新规 | 依据 | 浙江 | 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二条 | 陕西 | 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八条 | 海南 | 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其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和计算工龄; |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四十三条 | 广西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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