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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报实例

 问鼎瑶池 2016-08-09


v

电报的主抄送单位确定

1、主送单位

     

一般是指直接负责处理电文中事项的单位。


v2、抄送单位     

一般是指知晓、协助办理、督促、备案、仲裁的单位(一般先上级后下级依次排列,本单位列最后)。抄送的单位不易过多,可以不抄送的应免去。管内的事,不超报到总公司,涉及两局以上的事,应根据情况抄报有关局业务处。(总公司运输局组织结构)


涉及到治安问题,要送公安派出所、公安处、公安局、客调、客运处;
涉及到铁路乘车证问题,应抄送劳卫、财务、收入等部门;


涉及到行车安全问题,应抄送各级安监室(总公司安监司);


涉及到食物中毒时,应主送卫生监督所;


遇到涉外问题时,应抄送公安和外事部门;


遇列车超员、行李满载、超载运输和急性传染病时应抄送客调

石击玻璃致旅客伤亡

2012年4月12日,郑州客运段值乘的郑州经由深河、宝丰、襄樊开往重庆1145次列车南召站开车5min,列车运行方向右侧遭石块打击。机后第13号硬卧车厢中部车窗玻璃被击破一块,玻璃碎片将乘坐该车厢10号下铺旅客钱××(重庆××厂工程师,男,48岁,住本厂宿舍,持郑州至重庆A000013号硬座客快卧联合票)左眼扎伤,血流不止。包扎后,列车长编制客运记录,将其移交下一站南阳站转送医院治疗,并拍发速报电告有关部门。

注:南召站属郑州铁路局济源车务段管辖。

办理依据

铁道部《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道部[2003]12号令)规定:

(1)在站内或旅客列车上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列车长或车站客运主任(三等以下车站为站长)、客运值班员应当会同铁路公安人员检查旅客伤害程度,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列车上受伤旅客需交车站处理时,应提前通知车站做好救护准备工作。

(2)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时,列车长、车站客运主任应当会同铁路公安部门及时勘验事故现场,检查旅客所持车票的票种、票号、发到站、车次、有效期及加剪情况等;收集不少于两份同行人或见证人的证言和有关证据并保护好有关证据材料。

收集证人证言时,应当记录证人姓名、性别、年龄、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内容。证言、证据应当准确、真实,并能够证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原因。

(3)车上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应当将受伤旅客移交三等以上车站(在区间停车处理时为就近车站)处理,车站不得拒绝受理。列车向车站办理移交手续时,编制客运记录一式两份(一份存查,一份办理站、车交接),连同车票、旅客随身携带品清单、证据材料一起移交。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如系因殴斗等治安或刑事案件所致,列车乘警应在客运记录上签字。

(4)特殊情况来不及编写记录的,列车长必须指派专人下车与车站办理交接,并必须在三日以内向事故处理站补交有关材料。

当次列车因故未能将受伤旅客及有关材料及时移交,旅客在法定时限内向铁路运输企业索赔且能够证明伤害是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列车应本着方便旅客的原则,移交旅客就医所在地车站或旅客发、到站处理,被移交站应当受理。

(5)站对本站发生、发现或列车移交的受伤旅客应当及时送附近或有救治条件的医院抢救o送铁路医院时可凭加盖有车站或客运室公章的客运记录与医院办理就医手续。送地方医院须先缴纳押金时,可用站进款垫付。动用站进款时,填写或补填“运输进款动支凭证”(财收-29),5日内由核算站或车务段财务拨款归还。

(6)站、列车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时,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路局主管部门拍发事故速报,条件允许时应电话汇报事故的概况;发生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时,应当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速报内容

①事故种类;

②发生日期、时间、车次;

③发生地点、车站、区间、里程;

④伤亡旅客姓名、性别、国籍、民族、年龄、职业、单位、住址及车票种类、发到站、票号、身份证号码;

⑤事故及伤亡简况。

电报样例

列车长拍发铁路电报



列车上发现食物中毒及患传染病的旅客

2012年4月12日,青岛客运段担当的四方经济南至北京L402次旅客快车,列车运行至高密开车,8号硬座车列车员发现乘坐在本车厢5号、6号、7号座位的三位旅客不停地出现呕吐等现象,立即向他们询问,这三位旅客自述:李××(男,34岁)、马××(男,36岁)、张××(男,37岁)系青岛××厂工人,持青岛至北京客快票3张(票号A000031~A000033),青岛上车前在市内一家小餐馆用餐后,直接乘车,开车2h后,3人先后开始呕吐,并逐渐严重,列车长立即广播寻医找药进行医治,旅客医疗人员初步判断为可能食物中毒,建议下车继续治疗,列车长编制客运记录交前方停车站撵坊,并向有关防疫站拍发电报,派员检查处理。

当列车运行至青州市,接站方通知,经潍坊防疫站检查三位旅客属霍乱病人,要求该车封锁车厢,并电告前方防疫站上车进行处理。

L402次列车站顺:四方、高密、雄坊、青州市、淄博、济南……北京。

办理依据

铁道部《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道部[2003]12号令)规定:

(1)在站内或旅客列车上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列车长或车站客运主任(三等以下车站为站长)、客运值班员应当会同铁路公安人员检查旅客伤害程度,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列车上受伤旅客需交车站处理时,应提前通知车站做好救护准备工作。

(2)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时,列车长、车站客运主任应当会同铁路公安部门及时勘验事故现场,检查旅客所持车票的票种、票号、发到站、车次、有效期及加剪情况等;收集不少于两份同行人或见证人的证言和有关证据并保护好有关证据材料。

收集证人证言时,应当记录证人姓名、性别、年龄、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内容。证言、证据应当准确、真实,并能够证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原因。

(3)车上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应当将受伤旅客移交三等以上车站(在区间停车处理时为就近车站)处理,车站不得拒绝受理。列车向车站办理移交手续时,编制客运记录一式两份(一份存查,一份办理站、车交接),连同车票、旅客随身携带品清单、证据材料一起移交。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如系因殴斗等治安或刑事案件所致,列车乘警应在客运记录上签字。

(4)特殊情况来不及编写记录的,列车长必须指派专人下车与车站办理交接,并必须在三日以内向事故处理站补交有关材料。

当次列车因故未能将受伤旅客及有关材料及时移交,旅客在法定时限内向铁路运输企业索赔且能够证明伤害是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列车应本着方便旅客的原则,移交旅客就医所在地车站或旅客发、到站处理,被移交站应当受理。

(5)站对本站发生、发现或列车移交的受伤旅客应当及时送附近或有救治条件的医院抢救。送铁路医院时可凭加盖有车站或客运室公章的客运记录与医院办理就医手续。送地方医院须先缴纳押金时,可用站进款垫付。动用站进款时,填写或补填“运输进款动支凭证”(财收-29),5日内由核算站或车务段财务拨款归还。

(6)站、列车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时,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路局主管部门拍发事故速报,条件允许时应电话汇报事故的概况;发生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时,应当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速报内容

①事故种类;

②发生日期、时间、车次;

③发生地点、车站、区间、里程;

④伤亡旅客姓名、性别、国籍、民族、年龄、职业、单位、住址及车票种类、发到站、票号、身份证号码;

⑤事故及伤亡简况。

电报样例

列车长拍发铁路电报



列车发生重大伤害案件

2012年4月12日0:50,某客运段值乘的广州开往北京西B次特快列车由郑州开出后,软卧车厢列车员在为刚刚补办了软卧票的旅客安排铺位时,发现乘坐该车6号包房21号下铺的美籍华人旅客魏××胸部被刀刺伤多处致死,立即报告列车长、乘警。经调查,该旅客为男性,55岁,持有R009237号广州至北京西软座客快卧(下)车票,其携带的密码提箱一个和腰包丢失,上衣口袋有本人008888号美国护照;同时发现乘坐同一包房的23号下铺的另一名国内旅客,崔×(男,28岁,沈阳××厂业务员),持有R009238号广州至北京西软座客快卧(下)车票,下落不明。列车右侧包房车窗打开,经乘务员回忆,列车由信阳开出后,该包房只有魏××和崔×乘坐并在一起聊天。列车长会同乘警于前方安阳站拍发速报,将案情报告有关部门。

注:B次特快信阳开出后停车站为郑州。

办理依据

铁道部《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道部[2003]12号令)规定:

(1)在站内或旅客列车上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列车长或车站客运主任(三等以下车站为站长)、客运值班员应当会同铁路公安人员检查旅客伤害程度,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列车上受伤旅客需交车站处理时,应提前通知车站做好救护准备工作。

(2)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时,列车长、车站客运主任应当会同铁路公安部门及时勘验事故现场,检查旅客所持车票的票种、票号、发到站、车次、有效期及加剪情况等;收集不少于两份同行人或见证人的证言和有关证据并保护好有关证据材料。

收集证人证言时,应当记录证人姓名、性别、年龄、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内容。证言、证据应当准确、真实,并能够证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原因。

(3)车上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应当将受伤旅客移交三等以上车站(在区间停车处理时为就近车站)处理,车站不得拒绝受理。列车向车站办理移交手续时,编制客运记录一式两份(一份存查,一份办理站、车交接),连同车票、旅客随身携带品清单、证据材料一起移交。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如系因殴斗等治安或刑事案件所致,列车乘警应在客运记录上签字。

(4)特殊情况来不及编写记录的,列车长必须指派专人下车与车站办理交接,并必须在三日以内向事故处理站补交有关材料。

当次列车因故未能将受伤旅客及有关材料及时移交,旅客在法定时限内向铁路运输企业索赔且能够证明伤害是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列车应本着方便旅客的原则,移交旅客就医所在地车站或旅客发、到站处理,被移交站应当受理。

(5)站对本站发生、发现或列车移交的受伤旅客应当及时送附近或有救治条件的医院抢救。送铁路医院时可凭加盖有车站或客运室公章的客运记录与医院办理就医手续。送地方医院须先缴纳押金时,可用站进款垫付。动用站进款时,填写或补填“运输进款动支凭证”(财收-29),5日内由核算站或车务段财务拨款归还。

(6)站、列车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时,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路局主管部门拍发事故速报,条件允许时应电话汇报事故的概况;发生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时,应当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速报内容

①事故种类;

②发生日期、时间、车次;

③发生地点、车站、区间、里程;

④伤亡旅客姓名、性别、国籍、民族、年龄、职业、单位、住址及车票种类、发到站、票号、身份证号码;

⑤事故及伤亡简况。

电报样例

列车长拍发铁路电报



行包满

2012年4月12日,T52/53次列车上海站发车后,行李车共装行包867件,07280kg),已满吨,其中兰州卸180件,重2589kg,请处理。

电报样例

列车长拍发铁路电报



载时发生重大行包事故时

2012年4月12日,T193次列车运行在洛阳至三门峡间,行李员巡视货仓时,发现嘉峪关货位冒烟起火,火势已经无法控制。列车行李员立即使用紧急制动阀停车,将着火货件扔下车扑灭。经查,起火原因系郑州发嘉峪关包裹(服装)内夹带危险品(自燃)所致,该货一批两件,票号F21104号。燃及洛阳发嘉峪关包裹(计算机)一批五件,票号E077809号,请处理。

电报样例

列车长拍发铁路电报



行包交接产生异议时

2012年4月12日,K452/3次成都站始发装车时,站方计划装车480件,其中乌鲁木齐行包计划装440件,列车行李员车门点数435件。另外,计划装哈密40件,车门点数38件,因站车双方对装车件数有异议,故未办交接,请处理。

电报样例

列车行李员拍发铁路电报



向车站移交坠车受伤的旅客

2012年4月12日22:10,济南客运段值乘的济南开往西安1161次列车运行至延津至新乡间时,编组中10号硬座车内有一名约30岁左右的男子从列车运行方向左侧机后10位车厢座位车窗处自行跳车。当时因该车厢列车员去茶炉打水,返回本车厢后听到旅客反映时,停车处理时机已经错过。列车长接到报告后于新乡站拍发速报,通知延津、新乡站协助查处。

注:延津属于荷泽车务段

办理依据

铁道部《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道部[2003]12号令)规定:

(1)在站内或旅客列车上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列车长或车站客运主任(三等以下车站为站长)、客运值班员应当会同铁路公安人员检查旅客伤害程度,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列车上受伤旅客需交车站处理时,应提前通知车站做好救护准备工作。

(2)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时,列车长、车站客运主任应当会同铁路公安部门及时勘验事故现场,检查旅客所持车票的票种、票号、发到站、车次、有效期及加剪情况等;收集不少于两份同行人或见证人的证言和有关证据并保护好有关证据材料。

收集证人证言时,应当记录证人姓名、性别、年龄、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内容。证言、证据应当准确、真实,并能够证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原因。

(3)车上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应当将受伤旅客移交三等以上车站(在区间停车处理时为就近车站)处理,车站不得拒绝受理。列车向车站办理移交手续时,编制客运记录一式两份(一份存查,一份办理站、车交接),连同车票、旅客随身携带品清单、证据材料一起移交。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如系因殴斗等治安或刑事案件所致,列车乘警应在客运记录上签字。

(4)特殊情况来不及编写记录的,列车长必须指派专人下车与车站办理交接,并必须在三日以内向事故处理站补交有关材料。

当次列车因故未能将受伤旅客及有关材料及时移交,旅客在法定时限内向铁路运输企业索赔且能够证明伤害是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列车应本着方便旅客的原则,移交旅客就医所在地车站或旅客发、到站处理,被移交站应当受理。

(5)站对本站发生、发现或列车移交的受伤旅客应当及时送附近或有救治条件的医院抢救。送铁路医院时可凭加盖有车站或客运室公章的客运记录与医院办理就医于续。送地方医院须先缴纳押金时,可用站进款垫付。动用站进款时,填写或补填“运输进款动支凭证”(财收-29),5日内由核算站或车务段财务拨款归还。

(6)站、列车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时,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路局主管部门拍发事故速报,条件允许时应电话汇报事故的概况;发生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时,应当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速报内容

①事故种类;

②发生日期、时间、车次;

③发生地点、车站、区间、里程;

④伤亡旅客姓名、性别、国籍、民族、年龄、职业、单位、住址及车票种类、发到站、票号、身份证号码;

⑤事故及伤亡简况。

电报样例

列车长拍发铁路电报



列车超员

2012年4月12日,重庆开北京西L4次列车运行至旬阳站开车,硬座车厢实际定员1180人,实际人数3539人,超员200%,到终点站人数2598人,如何应对处置。

附:L4次列车站}/因为重庆、广安……旬阳、胡家营、十堰……保定、北京西。

电报样例

列车长拍发铁路电报



列车发生火情的处理

2012年4月12日,××客运段值乘的长沙开往广州××次列车在株洲站停车时,8号车厢YZ320851因旅客张×携带的打火纸被挤撞后发生爆炸起火,火势迅速蔓延。经站、车工作人员和当地消防部门奋力扑救,40min后大火才被扑灭。造成8号车厢被烧毁,旅客死亡2人,受伤15人的重大事故。车站和当地政府迅速将受伤旅客送往株洲市各医院组织抢救。列车长当即拍发速报。

办理依据

铁道部《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道部[2003]12号令)规定:

(1)在站内或旅客列车上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列车长或车站客运主任(三等以下车站为站长)、客运值班员应当会同铁路公安人员检查旅客伤害程度,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列车上受伤旅客需交车站处理时,应提前通知车站做好救护准备工作。

(2)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时,列车长、车站客运主任应当会同铁路公安部门及时勘验事故现场,检查旅客所持车票的票种、票号、发到站、车次、有效期及加剪情况等;收集不少于两份同行人或见证人的证言和有关证据并保护好有关证据材料。

收集证人证言时,应当记录证人姓名、性别、年龄、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内容。证言、证据应当准确、真实,并能够证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原因。

(3)车上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应当将受伤旅客移交三等以上车站(在区间停车处理时为就近车站)处理,车站不得拒绝受理。列车向车站办理移交手续时,编制客运记录一式两份(一份存查,一份办理站、车交接),连同车票、旅客随身携带品清单、证据材料一起移交。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如系因殴斗等治安或刑事案件所致,列车乘警应在客运记录上签字。

(4)特殊情况来不及编写记录的,列车长必须指派专人下车与车站办理交接,并必须在三日以内向事故处理站补交有关材料。

当次列车因故未能将受伤旅客及有关材料及时移交,旅客在法定时限内向铁路运输企业索赔且能够证明伤害是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列车应本着方便旅客的原则,移交旅客就医所在地车站或旅客发、到站处理,被移交站应当受理。

(5)站对本站发生、发现或列车移交的受伤旅客应当及时送附近或有救治条件的医院抢救。送铁路医院时可凭加盖有车站或客运室公章的客运记录与医院办理就医手续。送地方医院须先缴纳押金时,可用站进款垫付。动用站进款时,填写或补填“运输进款动支凭证”(财收-29),5日内由核算站或车务段财务拨款归还。

(6)站、列车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时,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路局主管部门拍发事故速报,条件允许时应电话汇报事故的概况;发生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时,应当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速报内容

①事故种类;

②发生日期、时间、车次;

③发生地点、车站、区间、里程;

④伤亡旅客姓名、性别、国籍、民族、年龄、职业、单位、住址及车票种类、发到站、票号、身份证号码;

⑤事故及伤亡简况。

电报样例

列车长拍发铁路电报



列车广播设备中途故障

2012年4月12日,石家庄客运段值乘的石家庄开往秦皇岛T582次列车运行至保定站时,位于机车后第2位车厢的列车广播机发生故障。列车长于该站拍发电报,通知北京西站广播工区派人员前来修理。

电报样例

列车长拍发铁路电报



票据丢失事故及现金被盗

2012年4月12日,邯郸车务段值乘的邯郸开往长治北6043次列车运行至磁山站前,列车长到列车办公席复核票据时,发现丢失空白补票机底纹纸一卷100张,票号京局F012301~F012350,立即通报乘警,并于磁山站拍发票据丢失事故速报。

注:2012年6043次列车各停车站分别隶属北京铁路局和郑州铁路局管辖,邯郸车务段隶属北京铁路局管辖。

电报样例            

列车长拍发铁路电报



要餐料电报:

2012年4月12日,T34次列车因自然灾害受阻,严重晚点,电报样例

列车长拍发铁路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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