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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没有司法机关配合 校园欺凌问题很难有效解决

 智能人做超人 2016-08-09
专家:没有司法机关配合 校园欺凌问题很难有效解决
来源: 未来网   作者: 李盈盈    2016-08-09 17:10:42

  未来网北京8月9日电(记者 李盈盈)“仅靠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学校,没有司法机关的配合,校园欺凌问题很难得到有效的解决。”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说。

  8日刚刚参加完依法治理校园暴力理论实务研讨会的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在微信上表示:看完主办方播放的关于校园暴力的视频,心情非常复杂。

  姚建龙接受未来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学术研究领域对于校园暴力及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探讨和社会大众关注的角度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属于不同的领域,每次谈到有关校园暴力的处罚都会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应。姚建龙表示,“其实我并不是简单地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校园打闹致死算不算校园暴力?

  8月7日,据媒体报道,广西15岁少年被同学殴打致死,且有防暴队员为打人者提供钢管,并围观施暴者打人。

  此前,据内蒙古乌海市的王先生反映,7月1日下午,其儿子在乌海市第二中学上学时因遭受校园暴力,回家后自缢身亡。据王先生介绍:“我的孩子此前经常在学校被打,孩子自缢身亡后,我当晚去学校拷贝了7月1日上午的监控视频。从视频中看到,我的孩子在学校3次被打和受辱。事后,我找了学校很多次,可是学校说只是同学之间打闹,不算校园暴力。”

  打架斗殴算不算校园暴力?校园暴力是如何界定的?

  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对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首次从国家层面提出治理校园欺凌的要求。

  《通知》将校园欺凌界定为“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行为。校园欺凌的行为发生在学生之间,加害人是与受害人都是学生。欺凌的形式不只限于身体暴力,还包括语言暴力、性暴力、孤立、歧视等。

  长期从事未成年人法相关研究的学者姚建龙指出,校园暴力是“发生在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合理辐射地域,学生、教师或校外侵入人员故意侵害师生人身以及学校和师生财产,破坏学校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

  “与国外校园暴力(主要是指校园欺凌)不同,我国的校园暴力主要有三种类型:外侵型校园暴力、师源性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校园欺凌是校园暴力的一种。外侵型校园暴力的加害人是校外人员,师源性校园暴力的加害人是教职员工,而校园欺凌的加害人是学生。”姚建龙补充道。

  据悉,今年4-6月,教育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研究”项目对全国29个县104825名中小学生进行了抽样调查,发现校园欺凌发生率为33.36%,其中经常被欺凌的比例为4.7%,偶尔被欺凌的比例为28.66%。我国校园欺凌发生率明显低于西方国家。

  未成年人犯错 坚持治病救人 宽容而不纵容

  以埃德温·舒尔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减少少年犯罪和成人后犯罪的最好办法是发现少年犯罪时不采取任何行动。犯罪学经典理论也主张尽量避免对少年罪错行为的干预,尤其是轻微罪错行为的正式干预。

  姚建龙认为,这种避免正式干预的主张存在两大难题:其一是可能陷入“养大了再打,养肥了再杀”的“养猪困局”。如果不进行必要的干预与教育,有一些未成年人的校园欺凌行为可能发展为更加严重的越轨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正如琴·莎舒所言:“恃强凌弱的习惯一旦养成,通常会伴随孩子一起成长。”二是难以平复一般公众朴素的正义观念,尤其对于被害人不公平。

  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我国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强调“惩罚为辅”,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宽容而不是纵容”。“我并不是简单地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姚建龙如是说。

  共青团中央权益部法制处处长胡祥告诉未来网记者:“校园暴力也不完全是法制教育的缺失,还涉及社会文化环境、不良行为矫治等。解决校园暴力,需要预防与惩治相结合。”

  一方面,就预防而言,首先,要让学生知道校规等行为准则,树立规制意识,了解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情不能做,哪些事情是犯罪;其次,针对学生缺乏尊重生命的情况,把生命教育和安全自护教育加入到法制教育中。再次,借助法制教育、道德教育、规范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等综合教育途径;同时,校园暴力与校园周边环境也密不可分的有关系,相关部门在发现校园暴力的苗头时,应及时处理,加大力度整治校园内和周边环境,并肃清网络、影视和游戏中暴力文化的不良影响。

  另一方面,事后的惩治也是有必要的,要完善少年司法制度。如利用替代性处罚措施,防止一些未成年人因年少无知犯罪后越陷越深,成为惯犯,预防其再犯罪。

  对于有人首次犯罪后不到14岁,再次犯罪仍然不到14岁的情况,或者犯了性质比较恶劣的刑事案件,业内人士建议借鉴英美法系的“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即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青少年,如果有证据表明他们的危害行为出于恶意,就可将其看作年龄达标,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解决校园暴力的关键不是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是在免除刑事处罚和刑罚之间要有一种过渡性办法,不能因为年龄不到,就不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任何责任。法律应对这样的孩子进行行为矫治,否则,这样的孩子成年后犯罪的风险更大。”胡祥如是说。

 解决校园暴力不能以暴制暴 需养成社会的规则意识

  佟丽华认为,“仅靠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学校,没有司法机关的配合,校园欺凌问题很难得到有效的解决。”

  在姚建龙看来,如果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依赖刑罚就能遏制校园欺凌,那么世界上就不会存在校园欺凌现象了。实施校园欺凌的孩子有责,但要更多地反思家长、学校、社会乃至国家的责任,并完善相应的制度。

  佟丽华告诉未来网记者:“解决校园暴力绝不是简单地惩治,其中有司法问题,也有教育问题。”

  “治理校园欺凌,杜绝校园暴力,学校首先要加强法制教育,让学生和老师按照法律规定开展相关活动。同时,也要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少年司法制度。”佟丽华补充说道。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告诉未来网记者,“法制意识的基础是规则意识,没有规则意识,法制意识只能徒有其表。”因此,法制教育先讲好规则,从平时的一言一行开始,而不是只盯着那些极端的行为。有关校园行为规则教育应当扩大,包括对他人尊严和权利的尊重,对生命的尊重。“校园暴力的治理首先不是依法治理,而是依规治理。”皮艺军补充道。

  佟丽华表示,一个孩子的不良行为从不严重到严重,有个发展过程,早期发现和早期干预非常重要。降低刑责年龄只是简单地靠打击解决的思想,解决不了问题,根本办法是早期发现孩子的不良行为,并及时有效地干预。

  资料显示,75%的校园暴力发生在中学生中。网络不良信息尤其是网络暴力游戏、网络玄幻小说对校园暴力的影响很大,产生了明显的负面作用。

  洪明认为,青少年比较容易冲动,情绪化明显,再加上对暴力文化的崇拜,容易滋生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事件。

  “预防青少年暴力犯罪,家庭极其重要,无论是受害者还是施暴者的行为异常,家庭可能都是首个感知者,也是第一个预防者,所以家校联手,共同开展法制教育是目前法制教育工作的突破口。”洪明说道,教育好比开船,家庭和学校是船的两只桨,如果仅学校动,家庭与社会不动,船行驶的效率非常低下,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及其暴力倾向更需要家庭的参与。

  针对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基于“宽容而不纵容”的刑事政策,姚建龙认为有必要完善对校园欺凌的法律干预制度,避免“要么一罚了之,要么一放了之”的两个极端,完善少年司法制度,增加中间性干预措施与制度。

  一是责令父母加强管教,缴纳保证金,设定一至三年的管教期限。二是废除收容教养措施,改革工读教育措施,实现招生的强制化和决定的司法化。三是增加新的中间性干预措施。例如增加假日生活辅导、社会服务、保护管束、禁闭等。

  对此,姚建龙建议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建立更家完善的校园欺凌防控机制。首先,学校高度重视校园欺凌的防控,建立校园欺凌防控专门机制。加强对校园欺凌的预防性教育,将校园欺凌防治纳入法制教育、生命教育,教育学生尊重他人及掌握正确的同学之间纠纷解决方式。

  其次,引入专业力量介入校园欺凌的防控。推广驻校社工经验,实行“一校一社工”制度。

  再次,建立校园欺凌防控的家校衔接机制。家庭是校园欺凌防控的基础,如果家庭教育存在问题,却将教育欺凌者的责任完全推给学校,这既不合理也往往是无效的。

  最后,借鉴国外校园欺凌防控的经验,引入校警制度,在中小学设置校警,维护校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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