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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吃人的洞穴奇案

 刀光剑影wjg 2016-08-10

 

 

“洞穴奇案”是法学领域著名的假想公案,由法哲学大师富勒提出,后来萨勃进行了续写。即使是法学院最不爱听课的学生也一定至少听说过这个故事。为了帮助大家回忆,我先将此假想公案的案情复述一次,复述略显冗长,主要是因为其中的每一个细节都曾是某一名法官进行判断的要点。

 

在虚构的纽卡斯国,五名洞穴探险协会的成员进入一个山洞探险,在他们进入山洞后发生了山崩,巨大的岩石挡住了唯一的出口,在久久不归之后,探险协会根据他们出发之前留下的位置组织了救援。营救的难度超出预计,十名救援者在过程中身亡。探险者只带了勉强够吃的食物,洞里没有任何动植物可以充饥,在救援的第二十天,救援者得知探险者们携带着一台无线电设备,在取得联系之后,探险者询问还需要多久才能获救,工程师告诉他们至少还要十天,而此时他们的食物已经消耗完毕,此后探险者关闭了无线电设备,通话结束十二天后,营救成功,但只救出了四个人,因为其中一名探险者威特莫尔被同伴吃掉了。四名获救者被以谋杀罪起诉。据四名被告供述,威特莫尔最先提议杀掉一名成员以充饥,否则五人肯定都无法存活,他刚好带着一副骰子。其他四人在被说服之后他们讨论了保证抽签公平的数学问题。然而在投骰子之前,威特莫尔宣布撤回约定,其他人指责他出尔反尔,一名被告替他投了骰子并询问威特莫尔对此投掷的公平性有无意见,威特莫尔表示无异议。投掷的结果恰好对威特莫尔不力,所以他被吃掉了。

 

四名被告被认定为有罪,依据纽卡斯国的法律,谋杀应当被判处死刑,并无其他选择,但是在审判之后陪审团成员和审判法官都向行政长官请求特赦他们的死刑。四名被告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五个精彩的论述观点就此展开。

 

特鲁派尼法官认为,尽管会对他们的处境产生同情,但法律条文不允许任何例外,但他仍然认为被告应获得行政赦免,以减轻法律的严苛;福斯特法官认为探险者们在山洞内与外界隔绝,不再受本国法律的管辖,而应受“自然法”的管辖,他们建立了新的契约,况且即使受本国法律管辖,“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表面的规定而不可以违反法律本身”探究立法的精神,四被告的行为不在立法者处罚的意图之内;唐丁法官认为以所谓自然法和探究立法目的来进行判断是荒谬的,不确定的,但处死他们也显得极其荒谬,牺牲十个救援人员救出他们难道是为了处死他们?因此他选择放弃参与审理;基恩法官认为法官的义务是忠实地适用法律条文,依据法律平实的含义解释法律,不应掺杂个人的正义观,因此四被告应被处以死刑,不应请求赦免;汉迪法官认为法律为人服务才有意义,依据常识他们无罪。联邦法院的法官行形成了势均力敌的两种意见,因此维持了原有判决。

 

后来萨勃又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否符合社会总体利益最大化,被告是否构成紧急避险,法律对于杀人“故意”的界定,谋杀犯罪是否需要“恶”的动机,刑罚的目的是否可以实现(处死被告显然与刑罚目的的实现无助),等等多方面提供了九种观点,(由于萨勃的年达离我们更近,他的这九份观点其实更贴近现代法学思维和实践,更值得一读),这一次又是四比四,维持原有判决的结局。

 

最高法院里具有超高法律素养的法官们对于同样的事实,基于同样的法律竟然出现如此巨大的分歧,我把这个假想案讲给许多从事其他领域工作的朋友听,也和许多法律实务工作者讨论此案,许多人认为这不过是法学家无聊的耍嘴皮子,也有许多人认为这反映着刑事判决经常沦为各种“文字游戏”“逻辑游戏”,不过是学者们在抽象概念上打转,也成为法官徇私或者实现个人理念的工具。

 

可我们细细探究发现,每一个观点背后都体现着某一种深刻的法学思想。从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的交锋,再到强调法学不确定性的“批判法学论”、认为法律就是成本效益分析的“法律与经济学”,每一种思想背后都有无数法学理论工作者和司法实现工作者支持,这些思想深深的刻在每个人的内心,影响着每一个判断。

 

再如律政电视剧《legal high》中,同样是日本顶尖的律师,有认为法律应追求事实真相者;有认为真相永远无法发现,只能依靠证据构建法律事实者;有认为任何事实都不重要,法律终极目标是为了追求“love and peace”的社会效果者。

 

社会秩序的维护要求法律文本的统一,但每个人的法律思维和对法律适用的理解从未统一,尤其是在疑难案件中,法律的思维和对法律的理解,不同的正义观可能比法条本身更能影响一个人的判断,而且得出的结论之间可能是天差地别,甚至一部法律当中的不同法条之间就体现着完全不同的法律思维。

 

所以,1、现在我国正在积极构建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不同的法律思维之间的交锋将在一些案件的司法责任认定中更加激烈,我们应注意在认定司法责任,尤其是“重大过失”认定过程中对不同法律思想的探究和宽容。2、司法考试限制非法学专业者报考,绝对不是既得利益者的围墙;法学院的同学们,你们的学习范围也绝不应仅仅限于司法考试和固有条文。3、“法学”是一门独立的、复杂的科学,而绝对不是一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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