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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叁:《洞穴奇案》阅读书签摘录

 H_RAY 2019-07-15

结合《you》与《稲田姫様に叱られるから》的同人作品,不会聊天,不善表达,以音相赠,愿君金秋好色

法哲学角度分析案件的审理

   案情回溯:洞穴探险谋杀案四名被告都是洞穴探险协会的成员,该协会由一些洞穴探险业余爱好者组织。纪元4299年5月上旬,他们连同当时也是该协会会员的威特莫尔(Roger Whetmore),进入一个位于联邦中央高原的石灰岩洞。当他们深入洞里时,发生山崩。巨大的岩石滑落,挡住了他们所知的唯一洞口。他们发现受困,就在洞口附近坐下来,等待营救人员救他们重见天日。由于五名探险者没有按时回家,其家属通知了协会的秘书,而探险者在协会总部也留下了他们打算去探险的洞穴的位置,于是,一支营救队伍火速赶往出事地点。营救难度之高远远超出预计,需要不断增加营救人员和机器。然而洞穴地处偏远,运送营救人员和机器的难度极大。工人、工程师、地质学家和其他专家搭建了一个大型临时营地。因为山崩仍不断发生,移开洞口堆积岩石的工作好几次中断,其中一次山崩更夺走了十名营救人员的生命。在营救过程中,洞穴探险协会自有资金很快用完,接着八十万弗里拉(纽卡斯国货币)的公众捐助和法定拨款投入营救工作,这笔钱在受困者获救前也花得精光。在探险者被困洞穴的第三十二天,营救终于成功。由于探险者只带了勉强够吃的食物,洞里也没有任何动物或植物能赖以维生,大家很早就担心探险者很可能在出口被打通之前就饿死了。在被困的第二十天,营救人员才获知探险者随身带了一个袖珍的无线设备,可以收发资讯。营救人员迅速安装了一个相似的设备,与不幸被困山洞的人联系上了。探险者询问还要多久才能获救,负责营救的工程师告诉他们,即使不发生新的山崩,至少还需要十天。得知营地有医疗专家后,受困者与医生通了话,他们详细描述了洞里的情况,然后问从医学上看,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他们是否有可能再活十天。专家告诉他们,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随后,洞里的无线设备便沉寂了。八个小时后,通讯恢复,探险者请求与医生再次通话。威特莫尔代表他本人和其他四名同伴询问,如果他们吃了其中一个成员的血肉,能否再活十天。尽管很不情愿,医生委员会主席仍给予了肯定答复。威特莫尔又问,通过抽签决定谁应该被吃掉是否可行,在场的医疗专家没有人愿意回答。威特莫尔接着问,营救组中是否有法官或其他政府官员能给予答复,但这些人也不愿意对此提供意见。他又问是否有牧师或神父愿意回答他们的问题,还是没有人愿意出声。之后,洞里再也没有传来任何消息,大家推测(后来证实是错误的)是探险者的无线设备的电池用光了。当受困者获救后,大家才知道,在受困的第二十三天,威特莫尔已经被同伴杀掉吃了。被告提供给陪审团的证词表明,是威特莫尔提议,他们也许可以吃一个成员,否则想活下来是不可能的。同样也是烕特莫尔首先提议使用抽签,他提醒大家,他刚好带了一副骰子。四名被告起初不愿意响应如此残酷的提议,但通过无线电进行如上对话后,他们接受了烕特莫尔的提议,并反复讨论了保证抽签公平性的数学问题,最终同意用一种掷骰子的方法来决定生死命运。然而,在掷骰子之前,威特莫尔宣布撤回约定。他经过反复考虑,认为在实施如此恐怖的权宜之计之前,应该再等一个星期。其他人指责他出尔反尔,坚持继续掷骰子。轮到威特莫尔时,一名被告替他掷骰子,同时要求威特莫尔对是否认同投掷的公平14表态。烕特莫尔没有表示异议。投掷的结果对烕特莫尔不利,他就被同伴杀掉吃了。幸存的探险者获救后,因营养失调和晕厥住院接受治疗。出院后,他们被控谋杀威特莫尔。庭审时,被告陈述完证言之后,陪审团主席(一名职业律师)询问法庭,陪审团是否可以仅做特别裁决(陪审团只提供已证明的事实,而把该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交由法庭进行判决——译注),而把被告是否有罪留给法庭根据已经确定的事实做出判断。经过讨论,检察官和被告的律师都表示同意,法庭也釆纳了这一建议。在冗长的特别裁决中,陪审团认定上面所述的事实,并且进一步认定,如果法庭裁定上述事实与被告被指控的罪名相符,他们就认定被告有罪。根据这一裁定,审判的法官判决被告谋杀威特莫尔罪名成立,判处绞刑。在刑罚问题上,联邦法律并不允许法官有自由裁量的余地。陪审团解散之后,陪审团成员一起向首席行政长官请愿,请求将刑罚减至六个月监禁。初审法官也向首席行政长官提出同样的请求。然而,迄今为止,首席行政长官没有回应这些请愿而釆取任何行动,他显然在等待上诉法庭的裁决。

从书中选择摘录的几条主要观点:

1、有罪的,因為殺人所以犯了謀殺罪,但應行政赦免,因為大家都請願,表示同情

2、無罪的:

因為案發環境不在法律下:不建立在人類可共存的社會下。人類本身很難找到自己選擇的秩序的行為本源,無可厚非;

人類生命是否存在絕對價值:建設需要生命,但大家都認為所獲的的價值要大於損失,那麼吃人活下去為何不可;

違反法令文字表面本身和違反法律本身:某人因停在違規區域超兩小時而罰有罪,但當時正好馬路上有沒有預感到的政治遊行,所以移不開車,就被判無罪。

3、合同法比謀殺罪更高級的環境下:個人訂立有效協定,允許他的同伴吧自己的身體當作食物,此協定不可撤銷,而且當一人嘗試撤回,他人有強行執行的權利。

有罪:飢餓不是謀殺人的理由:某人說自己餓的不行而去偷麵包,難道說有人為了避免犯法而甘願自己被活活餓死?

4、公民會給出的答案:希望能在赦免的道路上走的更遠,因為他們已經為所犯下的過錯付出了如此大的代價。

有罪判決:按照法律文字,本案不屬於自我防衛的例外

立法至上,那麼司法改造?法律中也不存在對法律第十二條條款的漏洞的補充:法律不會設置一條起草者關於吃人而殺人的問題的看法。

5、從輕判決:法律為人民服務:假設該案子得到了政府和廣大社會媒體的關注,民主民意覺得應當被寬恕或給予象徵性懲罰後被寬恕。

法官對於直接獲取的咨詢感到躊躇,而對間接獲取的咨詢也感到不安

6、嚴格判決:簡單判決:從道德上簡單判決,結果是無罪;從法律上簡單判決:結果是有罪。

即使之前有過幾乎完全一樣的情形的案例,法院也不能直接宣佈拒絕受理。因為在不同時代人們的想法和呼聲可能都不同

緊急避難抗辯:法律:行為不是故意而為,就不構成謀殺罪。被告:緊急避難促使我不得不這麼做,自己的行為並不是法律上的故意行為。

問題:緊急避難抗辯的濫用必將破壞法制,所以應當受到嚴格限制。

飢餓這個問題本身已確定不能構成緊急避難

減輕飢餓並非只有殺人一種選擇

他們並不能以自願面對的危險為由殺掉別人

被告他們應對危機準備的不足

法律不能依照個人好惡去解釋,如果法律條文並不清晰,在不同案件中目的不一樣的話,法律即是建立在流動的沙丘上的大廈,因此,法律明文不能失去條文的明確性,我們不能依照自己的口味兒改法。

法官的選擇:不混淆法律與道德

1、對法官來說,我們的責任是終生的,我們與政治過程完全隔絕;我們不向人民負責,我們不能講決斷建立在政策或者道德和正義上,我們只是法律的執行人。

2、歷史上存在一個法官總是用道德來削弱法律,最後導致人民起來反抗

3、當前社會是多元的,法律無法指向大同社會。多元社會里道德問題上的分歧是真實而深刻的

法官嚴格沒問題,因為法官是法律的執行者,所以追求的應該是嚴格執行。而行政官可以考慮行政赦免,所以要不要放寬是行政官的任務。

7、什麼是故意?

假設某個歷史環境下:該案件緊急避難合理;飢餓可以作為一種緊急避難;當時情形下殺人是生存唯一的選擇;身處危境不是被困者的過錯;食物匱乏不是疏忽大意造成的;受害人的同意無關緊要。總之假設被告人是由於緊急避難而行動的,那他對自身行為的緊急避難確信是合情合理的。由於緊急避難使得關於「故意」這一謀殺罪中的要求歸於無效而被判無罪。

8、從理性的角度考慮,犧牲一個人換取五個人的生命比六個人全都餓死要更合理。假如國家認同這種自我防衛的話

被殺者是否同意對本案造成很大的影響:假如被殺者未同意此契約,那麼對生存者的懲罰是否會加劇?假如被害者自始至終不願意加入此契約,那麼被害者則需不加入被吃或者吃人的行列,才能被判無罪,此時另外的人是否會加大罪行?

9、無罪

受過高等教育的法官們,容易陷入思維的陷阱:長期理性思考對法律形成了一種命令的意識,認為法律抽象永久,是一套邏輯結構,是一套規則體系,是人為的遊戲而不是社會現實。因此當需要對案例進行懷疑的時候,反而沒有受過高等教育的陪審團可以起到一定的阻止本案有罪判決作出的行為。既然對被告人的判決存在分歧,那麼法官至少也應該對被告人持有一定的偏向。而這個過程中陪審團等起到了關鍵作用。

社會不是處在某種多元社會中,觀點和利益不同的群體在法律的公正性上達到了高度一致!而事實是,我們生活中一些觀點在支配著另外一些觀點。既然如此,求諸法律之外的正義是讓法律符合正義要求的唯一希望。

10、

但是斯普林漢姆錯了,即便為了保全自己的性

命有必要殺人,正義也從來沒有要求我們去殺人。正義要求我們面對死亡,而不是去殺害別人。我希望我不會聽到那些有意殺人的人哀求哭號,聲稱自己殺人是正義所要求的,那會讓人窒息。我要告訴被告人,他應該自願等待餓死。這句話很難出口,我絕不是隨便草率地就說出來的。但是如果其替代選擇是殺掉別人的話,那我這麼說就是正義所要求的。

因為生命至上原則,所以殺人就是殺人,不能寬恕,所以被告必須承擔其謀殺罪。

腎癌患者想換腎,但不應該搶別人的腎,假如家人要捐腎救他,也不應該是家人聚成一團抽籤決定誰去捐自己的腎。

生命的同等重要:以一個人命換一百個人的,這是筆「划算的交易」。但生命應該等價於無價,當我們開始談論殺害一人換取五人存活是個不錯的交易的時候,其實無非是一群手上沾

着鲜血的幸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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