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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人的生命是否大过一个人的牺牲

 李怡楚 2022-03-19
五位洞穴探险爱好者结伴同行,去一座郊外的石灰岩洞探险。
当他们进入洞穴后,不幸遭遇了山崩,巨大的岩石滑落,堵住了唯一的洞口。他们发现受困,便聚集在洞口,等待救援。
五位探险者没有及时回归,人们知道他们遭遇了不测,火速组织人手前往营救。
营救的难度超乎想象,由于地形偏远复杂,大型机械无法运达,只能靠人力一点点地开掘。
山崩余震不断,其中的一次山崩还夺去了十名营救人员的生命。
探险者们带了有限的补给,洞里也没有任何赖以生存的动植物,人们担心他们熬不到被救援的那一刻。

营救到了第二十天,人们终于接通了受困者的一台袖珍无线设备,进行了一轮对话。
受困者们问,还有多久才能获救,营救者们回答,至少还需要十天。
受困者又跟营救队伍的医务人员通话,说他们早已粮尽,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能生存十天。
医生回答,这种可能性几乎没有。
受困者们陷入了沉默。
八个小时后,受困者中的一位代表,名字叫做威特莫尔的人问医生,如果他们吃掉其中一位成员的血肉,是否能熬过十天。
医生虽然很不情愿,但还是给予他们肯定的回复。
威特莫尔又问,他们准备抽签来决定,谁献出自己的血肉,这样是否可以。
医生这次不愿作出回答,威特莫尔接着问,营救组里是否有法官、政府官员或者神父,能够给予答复。
没有人对此发表意见。
之后,洞穴里再也没有声音传来,人们以为无线设备电量耗尽了。

三十二天后,救援终于成功,四位队员获救。
人们这时才知道,受困第二十三天时,威特莫尔已经被同伴们杀死被吃掉。
按照被告们在法庭上的说辞,最早正是由威特莫尔提议,应当杀掉一位成员,提供血肉,否则所有人都无法存活。
威特莫尔的建议是,用骰子抽签的方式来决定谁应该赴死。其他人起先并不认同这种残忍的办法,但最终还是被威特莫尔说服。
吊诡的是,在准备掷骰子之前,威特莫尔突然撤回了约定,他建议大家再等一个星期。
其他人指责他出尔反尔,坚持要抽签决出生死。
轮到威特莫尔时,他依旧拒绝,有人代替他投掷了骰子,威特莫尔没有异议。最终的结果是,威特莫尔被选中,同伴们吃掉了他。
幸存者们被检察官指控谋杀,初审法院认定被告谋杀罪名成立,并判处绞刑,被告人不服,上诉到最高法院。
五名大法官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这起案件,每个法官都将发表观点,有罪、无罪或者其他,并以自己的方式对观点作出合理的解释。
案件轰动了全国,每个人都在热切地等待着法官们的陈词。
 
该故事被称为“洞穴奇案”,是富勒虚构的一个假想案例,接下来会有五位法官针对该案件作出判决。
在了解法官的观点之前,我们先做一个投票,您认为四位被告:

 敬之畏之,天顶星空和内心道德

首席法官特鲁派尼的观点是,被告们有罪。
他认为,法律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可能出于道德上的同情,人们会体谅被告们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法律作出公正的判罚后,并不意味着被告们一定会被处死,人们还可以向最高行政长官请愿,请求对被告们行政赦免。
按照过往成例,行政长官拒绝类似请求的可能性很小。
如此,既能尊重法律条文,又能实现公平正义。
 
法官福斯特判定被告们无罪。
法律制度应当建立于人类共存的前提之上,案发时,被告们并非处于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于洞穴世界的自然状态。
因此不适用于联邦法律的管辖,故而不构成任何犯罪。
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任何实体法的规定,都应该追溯到最初的立法目的。
刑事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阻止人们作恶,从这个角度来看,自我防卫并不构成犯罪。
而本案中的被告们并没有犯罪动机,应当以自我防卫获得免责。
 
法官唐丁无法作出判决,决定弃权。
唐丁弃权的原因在于,无法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取得平衡。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饥饿不是杀人理由,绝非自我防卫,他们有目的地杀人,应当获刑。
但另一方面,被告们的获救是以十位营救者的性命换来的,如果判处被告有罪,十位英雄的牺牲便显得毫无意义。
两难之下,唐丁宣布不参与本案的审理程序。
 
法官基恩的结论是维持有罪判决。
法官不应当去考虑行政赦免的问题,更不需要去考虑对错和善恶。
唯一需要面临的问题,是根据联邦法律的相关条款,去忠实地履行法官的职责。
法律条文规定该行为有罪,被告自然有罪。
自我防卫适用的情形是,当事人正在抵抗威胁自身安全的攻击。
本案中,被杀死的威特莫尔并没有威胁到被告人的生命,因此,本案并不属于自我防卫的例外。
基于上述理由,基恩认为被告有罪。
 
法官汉迪认为被告们是无辜的,被控罪名不成立。
法律应当为人服务,一旦破坏了人民大众与指导其法律、政治和经济生活之间的关系,社会会濒临毁灭。
因此,法律需要考虑民意。
判决本案不应忽视的元素,正是民意。根据调查,超过90%的民众都认为应该宽恕他们。
另外,这些人在洞穴极端情况下经受的磨难和屈辱,比大多数人在千年之内可能经受的还要多。
他们已然承受了某种替代性的惩罚,不需要继续承受现实中的惩罚了。
 
由于最高法院意见不一且针锋相对,初审法院的有罪判决和量刑得到维持。
十五天后,执行官奉命绞死了四名被告。
 
该案例有着真实的原型,即1884年女王诉杜德利案。
一位澳大利亚富商从英国买了一艘游船,雇佣了四位船员,从埃塞克斯开往悉尼。
中途时,船遇风暴沉没,四个人困在一艘救生艇中,除了二个罐头,没有多余的食物和清水。
其中一位十七岁的水手,名字叫帕克,身子虚弱,最早坚持不住,奄奄一息。
帕克后来又喝了海水,已然濒死状态。
船长杜德利认为,帕克肯定熬不到获救,他必死无疑,不如牺牲他,挽救其他人。
于是,他们杀死了帕克,三个人靠着尸体度日,并最终获救。
上岸后,英国检方以谋杀罪起诉三位船员,而公众却全部支持被告无罪。
最终,法官宣告被告谋杀罪成立,驳回了他们紧急避难的抗辩。
被告被判处绞刑,随后维多利亚女王赦免了他们。
2012年,李安以此拍摄了一部电影,叫做《少年派的奇幻漂流》,里面的那只老虎,就叫做帕克。
 
延伸出来,讨论另一个争议性的话题,类似电车难题。
废弃的轨道上有一个小孩在玩耍,正常轨道上有五个孩子,司机是否可以为了保住五个孩子的性命,而选择拐到废弃的轨道,撞死那个无辜的孩子?
电车难题的根本问题是,能否牺牲一小部分,来保护其他绝大多数人,这是否属于合法的紧急避险?
刑法理论上认为,出现如下情况时,那些不幸的少数人是可以牺牲:
被牺牲者同意牺牲自己来保护别人;被牺牲者已经被特定化,他注定会牺牲掉;被牺牲者死亡的可能性大于其他人,他会首先牺牲。
一架飞机被恐怖分子劫持,准备撞向大楼,这时为了保护楼里更多人的生命,国家安全部门不得已授权空军击落飞机。
虽然残忍,但能够被社会一般人员认可,并推定飞机上的遇难人员也能理解并接受。
 
回到篇首的故事,同一件案件事实,由于阅历、认知、立场以及价值观的不同,人们会有迥异的看法。
理智的“罪有应得”和感性的“情有可原”,两类声音难分高下。
法律本就不是真空中的绝缘体,糅杂了道德、文化、人情等各种无从剔除的社会因素。
所谓的疑难案件,指的是法律条文作为大前提,无法提供足够精确的指引,不得不借助法官的自由裁量,而自由裁量则意味着道德标准必然纳入到案件解决过程中。
因此,才会出现五位法官,五种观点,各有各的道理。
 
 
后记:
1,本文为彼得萨伯著作《洞穴奇案》的读书笔记
2,原作中,共用第一轮五位法官、第二轮九位法官共十四个观点,限于篇幅,本文只讨论了前五位法官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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