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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起网约工劳动争议案开庭

 重庆大盛 2016-08-12

首起网约工劳动争议案开庭

  首起网约工劳动争议案开庭

  APP“接单”厨师称无年假无社保还被解雇 平台运营者称双方为商务合作 非劳动关系

  法制晚报讯(记者 唐宁)孙先生此前在“好厨师”APP做“接单”厨师,他称自己时常加班没有年假也没有社保,2015年10月被公司解雇。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他与其他遇到相似情况的六人一起,将“好厨师”经营方诉至法院。被告方辩称,双方为商务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该案上午在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据了解,此案是本市首起网约工劳动争议案。

  案情 “接单”厨师与APP平台发生纠纷

  2014年4月15日,孙先生入职上海乐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任其旗下互联网私厨平台“好厨师”APP的厨师一职,月工资5000元,每天工作的时间从上午10时至晚上6时。

  孙先生称,他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同时也没有支付加班费,没有安排休年假。2015年10月28日公司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关系。

  他认为,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权益,涉嫌违法,于是申请劳动仲裁。涉事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是商务合作协议,孙先生通过其旗下的“好厨师”APP平台,根据客户需求提供服务,是否接单及工作时间孙先生均自行掌握,其不坐全班,亦不接受公司管理,通过接单获得奖励,双方并非劳动关系。

  朝阳仲裁委最终裁决,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孙先生的全部仲裁请求。孙先生不服,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加班费等共5.2万余元。同时要求该公司为其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

  今天上午,此案在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与孙先生情况类似的还有六人,均以相同事由起诉同一公司,法院决定合并审理。被告“好厨师”方派了一名代理人到庭应诉,“好厨师”答辩也以孙先生为主体进行答辩。

  争议 两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

  原告

  认为自己是公司员工 邀请前同事上庭作证

  原告展示了自己上门给客户做饭时穿的厨师服,以及在大街上推销发广告和传单的手提包和一些宣传单,表示自己是在“好厨师”上班,双方为劳动关系。

  庭审时,应原告方邀请,“好厨师”一名离职的员工到庭作证。证人表示,他此前是“好厨师”的兼职厨师,上门时不仅要身穿厨师服,还要与客户和菜品合影,将照片发到微信工作群内,以此证明自己在上班。

  原告方代理律师向其询问是否知道原告方因何被公司解聘时,证人回答称是因为原告方这些厨师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补交社保,公司不同意,就把他们解聘了。

  证人在被告的询问下,表述称自己与“好厨师”签订了一份简易的合同,没有底薪只有提成,算兼职厨师,并提交了一份个人身份信息,但合同公司没有给,自己手中没有。针对证人的陈述,被告方代理人表示,证人拿不出他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所以该公司认为,证人此前并没有在该公司工作过,对其身份表示质疑。

  被告

  双方有协议厨师自由度高 是商务合作

  “好厨师”一方认为,公司与原告方只是平等的商务合作关系,而他们的请求事项于法无据。

  代理人辩称,双方在协议中有明确约定,承认彼此双方构成法律关系为商务合作关系,孙先生无需接受公司管理,在平台客户处提供临时性厨师劳务服务且提供服务地点由客户指定,与公司不存在人身行政隶属关系。

  “好厨师”代理人称,孙先生认可双方之间所构成的法律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孙先生应对其劳务成果承担法律责任和风险。

  其称,协议中的合作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客户点名要求厨师上门服务,产生的客户支付费用由孙先生自行收取,平台不参与分配。一种是平台调配孙先生,为其派单提供客源,平台按单和约定比例收取渠道费用。“调配行为只是为了维护平台对于客户关系管理需要而设立的运营制度,没有排除合作厨师有拒绝的权利,也没有约定拒绝之后合作厨师承担的责任和后果。”

  代理人称,公司只对其劳务成果进行监督,并按协议中约定的收益方式及平台接单奖励办法证明,向孙先生支付了数额不等的劳务合作费、超单奖励、代买食材费、好评奖等等。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

  文并摄/记者 唐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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