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法官困惑:夫妻感情破裂到底谁说了算?

 蜀地渔人 2016-08-18

来源/轩言碎语(xysy0926)  作者/小轩


小轩刚任助理审判员的时候,最喜欢办离婚案子,那些年离婚案子感觉很简单,一般都是迫不得已才到法院诉讼离婚,而且当时财产分割也非常简单。这些年经济越来越发展,离婚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案件也越来越复杂了,从以前分割房屋电视机到现在分割股权小车等等。最近王某诉马某的离婚案子天天刷屏,一些法律界人士分析来分析去。包括一些文宣也跟风,硬生生将一件可能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弄成舞台剧在演。

判决很多案子,很多类型的案子。心中最没底最想不通的就是离婚案件的:判决不准离婚。自己在庭审中振振有词说:离婚案件,法庭最主要查的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那么,什么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这怎么界定,听说有法院刚认定人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了,结果判决生效一周后人家复婚了。

困惑有几个方面:一、作为一种适用法律的理性判断,在婚姻的一方坚持要离的情况下,法院有时候却判决不准离婚,这种结论,我自己都蛮纳闷的。靠判决维持下来的婚姻是不是强扭的瓜呢?靠判决持续的婚姻是不是不道德的?二、那么,能不能取消这种不准离婚的的判决,对于一方坚持离婚的一律判决准于离婚呢?这显然又不符合我们关于稳定婚姻关系,稳定家庭稳定社会的理论。 这是一对显而易见而又几乎无法调和的矛盾。虽然许多专家许多教材包括婚姻立法都告诉我们,我们是在认定当事人感情尚未破裂的情况下才判决不准离婚的,这种判决与婚姻理念并不矛盾。但不要忘了,婚姻是鞋子,舒服与否只有脚趾头知道。当事人哭着闹着要离,法官怎知人家感情尚未破裂?

这里面一定有问题,或者是理念,或者是理论,或者是立法。

法官只能忠实的执行法律,那么我们来看看婚姻立法方面:在婚姻法的总则中,讲了婚姻自由,禁止强迫和买卖婚姻,以及夫妻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通篇的精神就是婚姻以自愿为基础。 但在离婚一章中,却确立了两个标准。其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于离婚。其二、第三十二条的通篇精神是,一方坚持离婚的,只有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才可判决准于离婚。

我们常讲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即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自由的根本内涵是自愿,也就是说,结婚是自愿的,婚姻的保持也是基于双方的自愿。如果一方不愿维持这个婚姻了,那这个婚姻就应解除。而婚姻法规定的一方坚持离婚,只有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才准离婚,坚持的不再是自愿的标准,而是感情的标准,这个标准与婚姻法通篇确立的婚姻以自愿为基础的标准是明显相悖的。

我们在看看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关于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一些困惑:

1、什么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立法上并无定义。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司法解释也未给出定义。

学术界似乎也回避一个准确的定义。

立法、司法解释、学理都习惯于给罗列一些现象,告诉我们这些就是感情确已破裂。而且,罗列的一些现象似乎还不一定是普遍的感情确已破裂的表现,比如“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都不改的”等。

可是,如果我们从定义上都弄不清什么是感情确已破裂,那么我们怎么去作认定?

2、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有关司法解释和学界通说除了罗列一此现象,还给予我们一条判断标准线。那就是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可能等方面作综合分析认定。

这些标准,看似简单明了,实际上很难操作。

其一,法官认定案情要靠证据,可不管是婚姻基础还是婚后感情等等,当事人几乎都很少能举证证明。毕竟,谁结婚时预备着离婚?

其二、感情是个动态变化的东西。婚前基础好,不见得婚后还好,婚后感情差,不见得没好的时候。曾审过一对八十多岁的老人离婚案,她说离婚是因为七十年前父母包办,婚姻基础确实差,可有什么意义?至于离婚原因,许多人根本说不清原因,都是婚姻中鸡毛蒜皮的事儿,凡正就是烦了厌了不想过了?而这些鸡毛蒜皮的事逐一在法庭上陈述,法官们也很烦,如果一天开五个离婚案子的庭,听得都是这些,法官肯定居委会大妈们还累。

其三、感情是人的心理活动,虽然从原理上讲我们可以基于客观判断主观,可这个客观本身就没有证据去判断评定,你何以去判断主观?我们直观见到的是一方坚持离婚,这是法官亲见的客观,但常常又不能作为判断的依据。

其四、感情是很个体的东西,很难用一般的标准去判断。一对从不吵闹的夫妻可能是双方互厌到不屑于争吵,一对经常吵破天的夫妻还可能是谁也离不了谁。

再说说别的,婚前感情基础?两天见面就领证算不算婚前感情基础薄弱?那么一见钟情算什么?闹离婚的时候,要求离婚的肯定不承认当初的一见钟情。婚后感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的婚姻法释义里面要求这块既要考察过去,又要着眼于现在。有错吗?没错。但是感情是动态的,我见过很多在庭审中查明事实是婚后经常打的头破血流,且一方庭审中扬言法院若判决不离就死在法庭上的案件,但经过法官们耐心细致的分析、指出双方性格上的缺陷,然后两人手拉手出了法院大门的。这又算什么?离婚的原因,这个太多了,小轩审理一个离婚案子,离婚的理由是:嫌弃被告没钱。小轩被噎住了,无言了。

在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理由中,通常这样表述:双方的婚姻生活中并未出现足以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的事实,本院在审理中也未发现其他导致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情形,且原告关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

但事实上不准离婚的原因有下列几种情形:

    1、主张离婚的一方有明显过错,而对方坚持不离的;

    2、不同意离婚的一方有重大疾病,离婚会导致生活无着的;

    3、结婚时间较长,又系第一次提出离婚的;

    4、坚持不离的一方情绪激烈,判离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

    5、在经济社会地位占优势的一方起诉离而又不能证明对方有明显过错的;

    6、其他判离有可能导致不良后果的情形;

但这些和婚姻自愿原则以及夫妻感情有关系吗?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