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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57 价格明显偏低的销售额确定及开票问题——全国各地解答一表汇总 | 大力税手 | 税务知...

 fzchenwl 2016-08-22

价格明显偏低的计税及开票问题——全国各地解答一表汇总

各地国税

地区口径

总局口径

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河北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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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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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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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税

【福建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答(7.18)8月2日
5.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试点前购置的不动产,现在按照原值销售给股东,可以吗?
答:可以,但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核定销售额。
【福建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答(6.6、6.13)
1.房地产企业转让不动产,转让收入是按照合同价还是评估公司评估价确定销售额?
答: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核定销售额。

海南国税

【海南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四大行业座谈会问题系列解答之生活服务业(8月17日)
二十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计税依据问题
试点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双方的协议价格应参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布的基准地价。纳税人自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发现其价格明显偏低(比基准地价偏低10%以下)的,可以核定其销售额;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的,其协议价格比基准地价偏低10%以下的,税务机关可按基准地价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其应纳税额。

北京国税

【北京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2016年7月第一期、第二期)
2.销售取得的房产,销售价格低于取得价格如何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金额能大于销售金额吗? 
答:没有政策规定不可以。如情况属实,可据实开具发票,据实享受差额扣除。

四川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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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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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税

【广东国税】纳税咨询热点问题 7月7日

9、实收资本700万的汕头市外商独资企业,现将股权100%转让给中国自然人。公司资产中有一块当时用650万优惠地价购置了价值1100万元的土地。土地使用证上面的计税金额为1100万元。应如何缴哪些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取得的所得,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税率为1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的规定,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即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即贵司股权的成本价应为外国股东公司为取得贵司100%股权实际付出的资金总额。

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如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对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公允价值且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将有权按合理的方法对其转让价格进行调整。

另外,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新疆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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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税

【上海税务】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区(县)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2. 纳税人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或者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以税务机关核定价格作为转让不动产的计税价格。


【陕西国税】建筑房地产业座谈会问题(答疑汇总)
问题 5:EPC、BT、BOT、PPP 等项目既涉及兼营又涉及混合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依据如何确定?(陕西建工)
答:EPC、BT、BOT、PPP 等项目中,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且两个应税项目有密切的从属或因果关系,属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按纳税人经营类别不同,分别按货物或服务缴纳增值税。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属于兼营业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服务销售额并计算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发票开具的当天。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有视同销售等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相关规定确定销售额。

重庆国税

【重庆国税】营改增政策指引(一)——官网已撤回
20、自然人之间转让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价格明显偏低,特别是低于地税价格评估系统中的价格,国税办税厅受理发票代开申请时,如何掌握?是否可以依据地税的价格评估系统来,具体操作规范市局可否明确?
回复: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由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二是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不同时具备上述两条件,税务机关不得核定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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