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明显偏低的计税及开票问题——全国各地解答一表汇总 各地国税 地区口径 总局口径 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河北国税 暂未找到相关解答 山东国税 暂未找到相关解答 青岛国税 暂未找到相关解答 福建国税 【福建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答(7.18)8月2日 海南国税 【海南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四大行业座谈会问题系列解答之生活服务业(8月17日) 北京国税 【北京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2016年7月第一期、第二期) 四川国税 暂未找到相关解答 安徽国税 暂未找到相关解答 广东国税 【广东国税】纳税咨询热点问题 7月7日 9、实收资本700万的汕头市外商独资企业,现将股权100%转让给中国自然人。公司资产中有一块当时用650万优惠地价购置了价值1100万元的土地。土地使用证上面的计税金额为1100万元。应如何缴哪些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取得的所得,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税率为1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的规定,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即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即贵司股权的成本价应为外国股东公司为取得贵司100%股权实际付出的资金总额。 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如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对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公允价值且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将有权按合理的方法对其转让价格进行调整。 另外,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新疆国税 暂未找到相关解答 上海国税 【上海税务】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区(县)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陕西国税】建筑房地产业座谈会问题(答疑汇总) 重庆国税 【重庆国税】营改增政策指引(一)——官网已撤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