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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的优惠政策你知道吗?看看地税局专家是怎么说的~

 实用法律604 2016-08-24

     目前省会石家庄二手房市场量价齐涨,个人转让二手住房或出租住房该如何交税?今天上午,省地税局副局长王儒将带队做客《阳光热线》直播间,围绕房产交易涉税问题做详细解答;

住房税收解答篇

(一)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的增值税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也就是大家所说的二手房)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暂由地税机关代为征收。

(二)对个人转让二手住房或个人出租住房如何征税?

答:(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2)个人出租住房,增值税的征收率为5%,目前减按1.5%计征。

二、对转让个人自用住房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对于个人转让住房的情况,凡纳税人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或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收入扣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余额的20%计征;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确实不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一律按转让收入的1%计征。

三、转让房产,个人所得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无偿赠与房屋个人所得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有四种情况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四)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五、无偿赠与房屋个人营业税(增值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属于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016年8月24日省地税局做客《阳光热线》嘉宾从左到右:税政一处处长高会民;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张振旭;副局长王  儒;征管处处长轩景林;)


发票问题解答篇

 

151前发生经营业务,已经开具发票。51后,发生销货退回时,如何开具发票?

应当开具负数增值税发票,具体可咨询当地主管国税机关。

2、营改增以前地税发票是否仍然可以查询?

可以继续通过登录河北地税官网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方式,进行地税发票相关信息的查询。

3、个人出租房屋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的,在缴纳增值税后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个人出租房屋的一次性取得的多月租金收入超过3万元,但分摊至每月不超3万元,能享受小微优惠吗?

如果是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分摊后,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5、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不超过3万元,是按国家政策应享受了免征增值税,但为什么不给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免税项目,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但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开具了专用发票后,仍可享受优惠政策。前提是:要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016年8月25日《阳光热线》节目预告:

    省会听众在山东龙口购房所付押金迟迟未退,《阳光热线》今日特别关注:异地购房,你不知道的那些事儿。省会听众反映,东岗路和翟营大街交叉口路面维修半个多月不见动工,《阳光热线》记者实地探访,施工单位准备动工,半个月后将完工。明天(8月25日)的《阳光热线》将与您共同关注近期听众反映问题的追踪、调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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