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公诉人:法庭讯问的11个要点(新手必看)

 一笑533 2016-08-26






作者介绍:桑涛,公诉工作近30年,现任杭州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系检察业务专家、首届全国优秀公诉人。第一届、第二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最高检滋补巡讲讲师团成员,最高检理论研究所研究员。

本文经作者授权发表。

特别声明:为保护作者知识产权,本文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公诉人:法庭讯问的11个要点


要实现讯问目的,取得良好的讯问效果,公诉人就应当掌控好法庭讯问的语言,为完成指控服务。

一、掌握“明知故问”的技巧

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讯问是一种“明知故问”,公诉人对被告人讯问的问题,应当知道已经具有充足的证据予以支持的答案,问话的目的,也是让被告人将这一答案说出来,所以公诉人在讯问时就要做到不露声色与痕迹地让被告人自己把答案说出来,而公诉人不要急于帮被告人将此话说出来。

二、不要面面俱到

公诉人的讯问要做到详略得当,必要时根据被告人的答话及态度及时调整问话的内容,讯问要有针对性,简洁明了。公诉人庭审讯问作为法庭调查的一部分,是为了配合法庭查清案件事实,所以,对于被告人认罪的部分没有必要再重复讯问,必要时,可以问:你在侦查阶段所做的供述是不是事实?或者对于一些案件的核心问题简单讯问:你说你认罪,并且说过去的供述都是事实,那么你确实收受了XX送给你的8万元钱,是不是?等等。对于不认罪的被告人,讯问应直接针对被告人不认罪、翻供及控辩双方可能存在争议的部分进行,这也是庭审讯问与侦查讯问的重要区别。

三、实则实之,伪则揭之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追诉的地位,案件处理结果对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而在供与不供、供多供少、如何供述方面经历了较长的思想斗争,反映在法庭的供述方面,就是各被告人当庭的态度各有不同。针对各种不同的情形,讯问时就要注意区别对待,能够如实供述的,要让其供述内容与起诉书认定的事实相吻合;对于不认罪的被告人,应找准要害情节展开讯问,紧紧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思路必须明确,要通过讯问让其不能自圆其说,或者陷入前后矛盾、得出荒谬的结论,从而揭穿其谎言,使法庭和旁听人员对其产生不信任感,对其供述不加采信。

四、问案件事实与过程,不急于辩论案件定性

法庭上的讯问活动,是针对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要求被告人进行陈述,这一陈述主要是陈述案件的经过和被告人的行为,至于这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则是在事实确认之后的司法认定问题,因而在讯问中公诉人就不要急于问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否则容易触动被告人的敏感神经,回避问题、甚至拒不供认,如一些强奸、受贿等案件,被告人对基本事实是承认的,但对案件定性存在异议,这时公诉人只要问明该事实是不是被告人做的、是如何做的即可,如果在讯问时就使用了定性的语言,如:你受贿后有无为行贿人谋取得益?这样直白的问话可能会导致被告人的抗拒:我不是受贿,是礼尚往来,如此等等。

五、态度严肃,威而不怒

讯问被告人是法庭审理中的重要内容,是检察人员代表国家支持公诉活动中的重要内容,因而公诉人要注意法庭上的形象,对被告人的讯问活动,态度要严肃认真,语气要威严但不盛气凌人,更不能随意训斥被告人,因被告人的态度而在法庭上暴跳如雷、丧失风度,讯问语言要语意确定,不拖泥带水。提问的语言表达要简洁、清楚,使人能够明确理解问话的意思,在讯问过程中,一般不宜反复打断被告人的答话,但被告人没有围绕问话内容进行陈述时,或者对事实过程的陈述过于绕弯子时,可以直接提问具体问题,让被告人直接回答。

六、合理安排讯问的顺序

对于多被告人的共同犯罪案件,为了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可以根据对各被告人认罪情况的预测,对讯问被告人的顺序进行调整,不一定按照起诉书对各被告人的排列顺序进行讯问。

一般情况下,法庭在个别讯问被告人时,都是按照起诉书给各被告人排列的顺序,逐一传被告人到庭接受讯问与发问的,但这个顺序并非一成不变,公诉人可以在讯问之前先与审判长沟通,为了更加有力地查明案件事实,要求调整讯问顺序,取得审判长的支持与配合,一般让认罪的被告人先接受讯问,再问不认罪的被告人,以争取主动。

如在一共同犯罪案件中,第一被告人拒不认罪,而其他被告人认罪,此时可以先分别讯问第二、第三、第四被告人,在讯问中,公诉人可以要求这三名被告人对第一被告人组织、策划、指挥犯罪的事实与情节加以供述,最后在讯问第一被告人时,即使第一被告人拒不供罪,百般抵赖,但由于前面的同案被告人早已对他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供认清楚,第一被告人的辩解就会显得苍白无力,这也能使旁听群众看清,第一被告人的确是在抵赖。

七、必要时对被告人进行对质

对质的方法,是在对每个被告人都讯问完毕的情况下,根据各被告人的供述情况,确认谁在做虚假供述,然后要求法庭将被告人带上法庭后,先讯问如实供述的被告人该情节内容,在其供述后,再向不认罪的被告人讯问,该情节是不是如此、如何解释等,使被告人在同伙面前不得不说出实情。

八、必要时补充讯问,不要懈怠

公诉人要及时进行补充讯问,以揭穿被告人谎言或者为后面的举证打下基础。

法庭调查中,由于公诉人讯问在前,辩护人发问在后,很可能因辩护人的发问,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不正确的发问方式或内容,有可能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或证据的证明力。同时,当辩护人的发问引起被告人避重就轻,或者被告人的回答出现前后不一致时,公诉人更应主动请求发问,以达到澄清事实的目的。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之后,经审判长许可,辩护人可以对被告人进行发问。辩护人经常会抓住这个机会,向被告人问一些似是而非的问题,企图模糊被告人供述的内容,进而在法庭辩论中使用这些内容攻击案件的证据体系,或者根据这些内容得出与实际案情截然相反的结论。

因此,公诉人在讯问被告人之后,不要认为完成了讯问任务就万事大吉了,而要怀着高度的警惕认真倾听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发问,不要懈怠,更不要对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发问听之任之,一旦发现被告人的供述因辩护人的发问而发生了变化,就要立即进行补充讯问,让被告人说清该问题,以正视听。

如某医院副院长赵某受贿案的庭审中,针对其中一起被告人在该医院任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丁某承包医院基建工程后,收受丁某贿赂10000元现金的事实,辩护人作了如下发问。

问:丁某与你是什么关系?

答:朋友关系。

问:关系怎样?

答:关系很好。

问:由谁承包医院基建工程,你说了算吗?

答:不算,主要是院长说了算。

问:这么说,你并无决定权,是吗?

答:对。

对于此种情况,公诉人立即要求补充讯问被告人。

问:当时(送钱时),你已认识丁某多长时间?

答:二十多天,一起吃过两三次饭。

问:认识不满一月,接触不过两三次,单凭这种感情基础,丁某会送你这么多钱吗?

答:不会。

问:在本医院基建工程中,你主要负责的什么?

答:工程发包、确定建筑公司,由我考察并提出建议,最后由医院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问:由谁承包基建工程,你有考察和建议的权力?

答:对。

随后的辩论中,辩护人尽管认为这起受贿事实是朋友馈赠、中介费,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但由于公诉人在补充讯问中,已将被告人的退路堵住。法庭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意见,最终认定了公诉机关的指控。

九、针对不同的被告人,选择不同的讯问语言

法庭上被告人的情况各不相同,所涉案件性质、被告人的文化程度、被告人对于审判的态度等各有差异,这就决定了公诉人不能在法庭上使用千篇一律的语言进行讯问,而应当根据被告人的不同特点,适当地选择讯问语言,讲求讯问策略。

如对于那些文化水平不高的普通刑事案件被告人,讯问时就要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使其能够听明白,而问话的方式也可以比较直截了当,直接问其事实过程;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问话时注意不要将隐私事宜直白地拿来讯问,一般可以采取“这个事……”而不直接说隐私的事,只要其听得明白即可;对于一些文化程度较高、社会地位也较高的职务犯罪被告人,则不宜问得太直白“露骨”,如“你是怎样受贿的?你受贿的时候有没有想到这是犯罪行为?”人人都很在意脸面,尤其是那些过去地位比较高、在法庭旁听人员中又有很多老同事、老部下、老熟人的被告人,对于这种问话方式,可能就会不能接受,进而产生对立情绪,有的被告人甚至为此横下心来翻供或不认罪,为指控带来麻烦,因此,一定要针对被告人的具体情况,“设计”确定讯问语言策略。

十、适时运用“反对”,对辩护人的诱导性发问予以制止

公诉人在讯问中要讲究问话的策略,但不能使用诱导性讯问。同时,公诉人更要注意倾听辩护人在向被告人发问时,有没有诱导性的语言,对辩护人的诱导性等不当发问要及时作出反应,向法庭提出反对,坚决制止。

诱导性的发问主要有以下几种:

(1)问题本身与本案无关,如辩护人问被告人:“你以前是不是也从酒吧里带过女人回房间?”辩护人企图以被告人以前的经历证明其在案件中没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故意,公诉人应当立即提出反对,指出这一问题与本案被害人是否在该案中被强奸没有关联性。

(2)发问具有诱导性,暗示、建议被问者作出某种回答,如:“那笔钱你能贪污得了吗?”意思是该贪污行为被告人无法完成,被告人听到这样的问话,一般都会顺着杆爬地说:“是,我贪污不了。”因此,公诉人要及时提出反对。

(3)要被问者作出结论性意见,如辩护人问被告人:“这说明你根本不想杀他,对不对?”

(4)问题不清楚,有误导性、模糊或泛指。

(5)发问带有诘难性,违反法律规定,如辩护人问被告人:“你说的都是事实吗?没有人在侦查阶段对你诱供吗?”

(6)发问意在向被问者提供信息,或将卷内证人证言透露给被告人,或将前面庭审的内容透露给被问者,如辩护人问被告人:“行贿人说送给你的是银行卡,不是现金,是不是?”当被告人已经明确给出了答案,由于不是辩护人想得到的,辩护人会追问:“你再想一想,是不是这样的?你有没有记错?……”

适时运用反对,要注意避免两个极端:听之任之型与惊弓之鸟型。听之任之型,对辩护人的诱导性发问不闻不问,不加制止也不补充讯问,结果导致被动;惊弓之鸟型对辩护人的发问太过神经过敏,对于一些并无不妥的问题也胡乱提出反对,造成法庭以及旁听人员的反感,得不到审判长的支持,自讨没趣,也影响公诉形象。

十一、注意讯问用语禁忌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除了态度严肃、语气威严之外,还要注意用语的宜忌,避免说一些不该说的话,主要是:

(1)注意用语的准确性,常见公诉人在法庭上向被告人说:“被告人,公诉人现在对你进行发问,你要如实回答。”这里,“发问”一词不准确,因为法庭上公诉人对被告人的问话,是“讯问”而不是发问,应当准确表达。

(2)当被告人前后供述不一时,不要问被告人:“你以哪次供述为准?”因为此话的内涵是,被告人有一次供述是真的,而哪一次供述是真实的,应当以被告人当庭所认可的为准,这显然是不符合案件真实情况的。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供述可能为真,也可能为假,这些都需要用证据去证明,而不能简单地靠被告人本人的认可,而且公诉人一旦这样问,被告人一般都会说:以今天所说的为准,而这一说法往往恰恰是不真实的,因而公诉人这样的问话方法,只能给自己下步工作带来麻烦,所以不能这样问。

(3)“你只要回答是或者不是”,这种问话方式显然是受了港台电视剧的影响,但其实这种问话方式中,往往包含了诱导性发问的内容,不符合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基本要求,除非在被告人对前一个问话已经确定的回答的情况下,才可以这样问,比如:被告人已经承认自己杀害了被害人,在被害人伤口是单刃锐器造成损伤时,需要让被告人回答有没有使用刀具,而被告人犹豫时,公诉人可以问:“你是不是用刀捅了被害人?……你只要回答是或者不是。”

(4)在讯问中尽量不要念其以往的供述。

有的公诉人认为,在被告人翻供时,可以直接宣读其以往的供述,以证明其当庭供述的虚假性,实践中也有许多同志这样做了,其效果是可以将被告人不同的供述展示在公众面前,证实被告人肯定有一次是在说谎。

但这种做法的问题是,宣读被告人以往供述活动,毕竟属于举证环节的活动,如果直接拿到讯问环节来用,可能会招致辩护人或者法庭的反对,认为错用了程序,或者是在使用其他的案件信息对被告人进行诱导性发问,有指供之嫌。

因此,为了避免带来不必要的争议,尽量不要问被告人:“你在XX(阶段)供述是……(供述内容),是不是?”而要通过其他讯问手段揭露其供述中的矛盾,然后在举证阶段通过宣读其以往供述并与其他证据印证,揭露其当庭供述的虚假性。

(5)不要威胁被告人。

经常见到在被告人翻供时,会说受到了办案人员的威胁,如果公诉人在法庭上过于严厉地呵斥被告人:“你不老实供述,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本来这话没有问题,却会被辩护人拿来说事:“请看,公诉人在大庭广众之下,在这么庄严的法庭之上,还在威胁被告人,可见被告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受到了怎样的威胁!这说明他所说的受到了逼供的事实是成立的!”这种说法本身是没有道理的,但在特定的环境下被辩护人这么利用,往往很有煽动性,尤其是当旁听人员中被告人的亲属占多数时,可能会带来不良的影响。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