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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热点评论:有关法院调取证据的七个问题

 勿兰胡同 2016-08-26



转自:天津则立律师所


这两天,一则医院因不配合法院调取证据而被罚款10万元的新闻刷爆了法律人的朋友圈。一时间众说纷纭,为医院鸣不平者有之,为法院强力维护调查权点赞者有之,由于事件的具体细节新闻报道尚不充分,笔者无法判断双方孰是孰非,但是梳理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对今后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有所借鉴,避免再次出现类似事件。


1、法院是否有权到医院调取证据?

 

据报道,开封市鼓楼区法院之所以要到河南省人民医院调取病历,是因为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的被告向法院提出其生病住院要求延期开庭并提供了相关病历,法官遂到医院对病案号为001463736的病历进行核实。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该条规定将调取证据分为依当事人申请调取和法官依职权调取两种方式。


如果本案原告对被告主张延期开庭的病历提出质疑,向法庭申请调取病历核实,则法官调取证据的行为属于前一种依申请调取的情形;如果本案原告未对被告主张延期开庭的病历提出质疑和申请调取,则法官调取证据的行为属于后一种依职权调取的情形。

 

笔者在网络上看到个别网民一种观点,认为区级法院无权到省级医院调取证据,应当通过上级法院才能调取,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律中从未将调取证据与行政级别挂钩。所以,法院有权到医院调取证据。


2、本事件中法院是否有必要调取病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对法官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形做了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注: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分析该条解释,可以看出,如果本事件中属于依申请调取证据,则具备合理性,因为被告的住院病历涉及个人隐私,是原告或其律师所无法独自获取的,如果原告或其律师申请,法官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可以到医院调取,此种情况下调取证据是有必要的。

 

但是,如果原告或其律师没有向法官申请调取被告的住院病历,则法官调取该病历的必要性存在疑问。

 

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六条,依职权调取证据仅限列举的五种情形,除此之外都需要依申请才能调取。民间借贷被告的住院信息显然不涉及前四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身份关系、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恶意串通”的情形,仅可能涉及第五种“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延期开庭和“中止诉讼、终结诉讼”之间存在一定差距,是否有必要因为延期开庭而调取被告的住院病历,我们作为非庭审人员不可能有明确的答案。

 

所以,本事件中如果属于依申请调取证据,是有必要的;如果属于依职权调取证据,有较大的必要性。

 

3、法官调取证据是否需要出示身份证?

 

据开封市鼓楼区法院通报,法院干警到达医院病案室后,出示了介绍信、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其中介绍信上注明了需要调取的病案号和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

 

据《新京报》报道,医院宣传科工作人员称,由于法院介绍信提供的病案号和身份信息并不一致,院方提出,在法院工作人员出示身份证,完善相关手续后,再行复印。

 

医院方面提出要求法官出示身份证,可能是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31120日)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安、司法……部门,因办理案件……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由于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规定要求经办人提供身份证明、工作证明,所以医院工作人员认为法官应当提供身份证。这一看法将“有效身份证明”狭隘的理解为“身份证”,导致两方理解不一致。笔者认为,出现该问题的原因一是因为各个法律规章之间的冲突,二是因为具体办事人员缺乏对法律的基本理解和尊重。

 

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基本证件,仅在一定情形下才需要出示。《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四条规定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情形是“(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二)兵役登记;(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现实生活中滥查身份证的情况很多,甚至有的写字楼、小区都要求访客登记身份证。对此,公安部等八部门在今年715日出台了《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就核查身份证的问题进行了一定限制。

 

法官在行使职权时,如果确实出示了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则可以证明其工作身份,医院工作人员如果有疑问,可以联系法院相关部门予以核实,没有必要机械的要求法官提供身份证。笔者认为,法官在行使职权调取证据时,如果已经出示了工作证等证件,没有必要向医院工作人员出示身份证。

 

4、法官调取证据是否需要穿着制服?

 

本事件中的一个争议点是,到访医院的两名法院工作人员均未穿着法院制服。据采访开封中院的新闻发言人,其表示“从我个人的角度看,调查取证现场,是否穿着制服对于执行本身不影响,执行人员持工作证、执行公务证、介绍信即可”。那么,法官在履行职权时是否有必要穿着制服呢?

 

《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2013123日)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时应当穿着审判制服,佩戴法徽”;《法官行为规范》(2010126日修订修订)第八条规定:“加强修养。坚持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遵守司法礼仪,执行着装规定,言语文明,举止得体,不得浓妆艳抹,不得佩带与法官身份不相称的饰物,不得参加有损司法职业形象的活动”。

 

所以,从相关规定看,法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穿着审判制服,佩戴法徽。当然,如果未严格遵循制服着装规定,属于司法活动的瑕疵,并不必然导致该调取行为的无效。从微信广传的视频中,我们没有看到法官按规定着装,该形象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法院的司法权威,希望今后法官在履行职务时,都能够按规定着装。

 

5、法院对拒绝配合调查的医院处罚依据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利的若干规定》(2005118日)第三条规定:“保障法官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各级人民法院对影响和妨碍法官履行职权的下列行为,应当进行批评和教育;情节较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规定予以处理:(二)拒绝或者妨碍法官依法调查取证、进行财产保全的”。

 

所以,法院有权依据上述规定对不予配合调查取证的医院进行处罚,处罚手段包括对单位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拘留等。

 

6、法院对医院罚款的金额是否符合标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本事件中,法院开出(2015)汴鼓法执字第1352号《罚款决定书》(注:新闻照片中文书编号即2015),决定对河南省人民医院罚款10万元,该罚款金额未超出法律规定的区间,符合相关标准。

 

7、医院不服处罚有哪些救济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三日内发出决定书”。

 

所以,依据上述法条,医院有权就罚款决定向开封中院提起复议,开封中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

 

据报道,河南省人民医院已决定在822日向法院递交复议申请。本事件下一步将如何发展,我们拭目以待。

 

结语:

 

本次调取证据事件之所以引人注目,一是因为法院对阵医院,两方身份的特殊性,二是因为法律人对于调取证据都有切肤之痛,法官调取证据尚且遭遇推诿拒绝,更别提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了。笔者希望,借此机会,能够规范法官、律师调查取证的法律难题,真正落实民事诉讼调查取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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