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癌症的劳动者应当有至少两年的医疗期。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实践中,单位以职工旷工为由开除职工,通常是该职工没有请假也没有提交病假条的情况。
但是,即使该职工没有提交病假条,单位也应该核查该职工是否为真的生病,如果像刘伶利这样患重病,忙于治病,而没有来得及提交病假条或者相关诊疗证明,单位也不能将其开除。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患病职工的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一般为3个月到24个月。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