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行政执法各项制度

 清水出芙蓉质朴 2016-08-27

  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档案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监督指导股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对局业务股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实施的检查和考核。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积极拓宽监督渠道,加强监督力度。

  第四条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监督的基本内容:

  (一)执法过程是否符合法宝程序;

  (二)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

  (四)对罚款及责令赔偿损失,是否按法律规定予以办理;

  (五)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六)其它应监督的事项。

  第六条 应按下列方式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

  (一)违反法定程序、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二)确认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局管辖的,应当移交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三)对于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执行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四)其他必要的处理方式。

  第七条 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案件审批备案制度,案件经办人要认真填写《档案违法行为登记表》、《档案违法行为线索呈报表》、《档案行政处罚建议书》、《档案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第八条 对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将决定或建议有关部门是否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个人过错而被追究行政责任的,有关材料应装入本人档案。

  档案行政执法工作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档案行政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证上杭县档案局行政执法的职能分离制度、行政执法听证制度、执法监督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的贯彻落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范围是局内业务股室及执法人员。

  第三条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考核原则:

  (一)奖惩分明,奖优罚劣。

  (二)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即业务股及其执法人员若有违法、违纪行为,该部门及直接责任人员当年考核均不能为合格。

  (三)严格遵循考评标准,公开考核结果。

  第五条 考核的基本内容:

  (一)按规定参加局组织的法律、法规和执法业务培训,通过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

  (二)遵守廉政勤政规定,行政执法中不得衣着不整,接待来访者不能态度生硬。

  (三)持证上岗、执行法定程序、使用规范执法文书,按规定办理移交和处理罚款和责令赔偿财物,按要求办理执法案件的审批和备案制度。

  第六条 行政执法工作有下列情形的,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应决定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表扬:

  (一)在县政府法制行政管理部门及以上单位召开的会议上推广、介绍工作经验或受到表扬的;

  (二)先进事迹被县以上新闻媒体报道的;

  (三)查处有重大影响案件的;

  (四)被县政府法制行政管理部门及以上单位考核优秀、通报表扬或评为先进的。

  上杭县档案局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档案行政执法过错,超过职责行为保证档案执法人员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合法、公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行政管理相对责任制执法标准的行为实行追究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过错:

  1、违法事实未调查清楚、擅自发出书面处罚决定,并已产生不良影响的;

  2、认定事实错误、处罚显失公正的。

  3、应依法作出处罚而没有作出,造成不良后果的;

  4、违反程序规定作出处罚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执法过错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人员视情节予以追究以下责任:

  1、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2、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3、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

  4、取消当年评选先进或考核晋升资格;

  5、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6、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错案追究由上杭县档案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办理,报局领导研究处理。

  上杭县档案局自由裁量公开制度

  档案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通过上杭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裁量结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电话查询。

  上杭县档案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

  档案行政处罚说明按照《福建省档案行政行政处罚暂行办法》(闽档[2003]29号)执行。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在作出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和依据以及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告知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的除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上杭县档案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一、处罚金额个人1000元、单位2万元以下,由办案人员、监督指导股负责人、分管领导研究决定。

  二、处罚金额个人1000元(含1000元)单位2万元(含2万元)以上,由局务会研究决定。

  档案行政执法职能分离制度

  一、为了规范档案行政执法,加强对执法过程中权力的制约,防止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和滥用权力,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特将我局的行政执法相互联系的职能辊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工作人员掌握和行使,使行政决定公正、准确。

  二、行政机关对违法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进行调查,进一步审核的,其调查、审核职能与作出处罚决定的职能分离,将职能分属于不同的工作人员;将执法与检验、检查的职能分离。

  三、在执行罚款过程中,实行罚缴分离制度,即我局作出罚款决定,由财政局统一收缴罚款,实行收支两条线。

  档案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执法监督,促进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劳动保险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条 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一)系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第四条 应当回避的行政行政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五条 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监督指导股应当予以记录。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在我局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六条 本局对当事人及有关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两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本局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两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上杭县档案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文件,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本局实施行政处罚的听证范围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上的罚款。

  二、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承办人员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存卷。

  三、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书面或口头提出。逾期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四、经研究决定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送达《听证通知书》。除《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以公告的形式,将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方式公开。

  五、听证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及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的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交代听讲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性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四)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

  (五)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六)听主当事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七)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六、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意见书。

  七、听证会费用由本局承担。

  上杭县档案局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为公平、公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重大复杂档案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中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是指违法情节严重、涉案金额较大、造成社会危害大,需作出较重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一)对涉案单位或其有关责任人进行行为能力处罚的案件;

  (二)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案件;

  (三)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四)影响较大的跨区域案件、涉外案件;

  (五)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六)听证意见与案件合议意见不一致的案件;

  (七)上级机关督办的案件;

  (八)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三、成立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审委会,由局长负责,副局长和业务指导股股长为成员。对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处罚内容。

  四、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采取会议形式,由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审委会负责人主持,审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进行集体讨论。出席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审委会负责人决定。

  五、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内容: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被处罚主体、案件定性、处罚依据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以及其他需要讨论的内容。

  六、对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实施行政处罚前,由业务指导股按规定程序提出处理意见,送审委会审核,凡符合上述规定属重大复杂需要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案件,书面报请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审委会负责人,确定集体讨论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

  七、进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时,案件承办人员首先介绍案情,包括立案和拟处罚的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存在问题或分歧意见等。

  八、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审委会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集体进行讨论,能够形成一致处理意见或决定,应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提出决定意见。

  九、业务指导股分别记录会议内容,会议记录应如实反映讨论的真实情况以及形成的最后决定。参加集体讨论的全体人员应分别在记录上签名。会后业务指导股负责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并归入本案案卷。会议记录由业务指导股分别负责保存。如需要查阅,应经重大复杂案件审委会负责人批准。

  十、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重大复杂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审批书》由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审委会负责人签批。

  十一、在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未形成正式处理意见前,出席或者列席该案讨论的人员应对会议内容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如有泄露,追究行政责任。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