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重庆执行 为 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切实落实执行公开,2016年7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的规定(试行)》,建立完善与申请执行人沟通交流机制,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纵深发展。 《规定》全文如下: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的规定(试行) 提升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关键是通过加强与申请执行人沟通提高申请执行人的满意度。为了让申请执行人及时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加强执行监督,落实执行公开,防止消极执行、选择执行和乱执行,让申请执行人感受到公平正义,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和市高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方案》,围绕“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以执行工作信息化运用为抓手,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补齐短板,建立完善与申请执行人的沟通交流机制,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升申请执行人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限时沟通。明确每个执行环节沟通完成时间,并提醒申请执行人注意相关权利义务,提高沟通交流效率。 2.坚持全面沟通。案件立案受理、财产查控、财产处置、执行结案等执行流程环节和节点信息,充分与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互动。 3.坚持好传统与高科技并用。采取电话沟通、面对面沟通等传统方式,加强运用手机短信、微信告知、自助查询等新媒介方式,使信息沟通更加主动及时。 4.坚持全程留痕。严格网上信息录入,认真填写沟通交流登记表、执行日志,客观、及时、完整记录在案,全面推进阳光执行。 三、完善沟通机制(一)总体要求 5.依托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依法及时、全面与申请执行人沟通交流执行信息,解决与申请执行人信息不对称问题,确保执行权高效、廉洁、有序运行。 (二)沟通内容 6.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进行沟通的信息包括: ⑴ 执行案号、案由、立案日期等立案信息; ⑵ 案件承办执行员、书记员的姓名和办公电话; ⑶ 采取执行措施信息,包括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查封、冻结、扣划、扣押等信息; ⑷ 采取强制措施信息,包括司法拘留、罚款、拘传、搜查等信息; ⑸ 信用惩戒信息,包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限制招投标等信息; ⑹ 执行财产处置信息,包括委托评估、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信息; ⑺ 债权分配和执行款收付信息,包括债权分配方案、债权分配方案异议、债权分配方案修改、执行款进入法院执行专用账户、执行款划付等信息; ⑻ 暂缓执行、中止执行、委托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等信息; ⑼ 执行听证、询问时间、地点等信息; ⑽ 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外人异议、执行主体变更和追加等案件立案时间、案件承办执行员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以及书记员姓名和办公电话、裁决结果等信息; ⑾ 执行期限扣除、延长等变更情况; ⑿ 执行实施案件结案信息,包括执行结案日期、执行标的到位情况、结案方式等信息; ⒀ 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信息; ⒁ 其他需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交流的信息。 (三)沟通节点要求 7.执行案件立案时,应当要求申请执行人填写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执行人或委托代理人手机号码,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和财产线索。 执行案件立案后,立案法官应当向申请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同时告知执行案件查询密码,以便申请执行人从法院执行信息公开平台查询执行进展情况。 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和理由,并予以释明。 8.案件移送执行后,由执行综合团队专人负责在案件移送执行局2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案号、案由、立案日期、执行员、书记员姓名和办公电话)以手机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 9.执行员在15个工作日内,应将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核查情况和法院依职权调查结果情况以手机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必要时当面沟通。 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的,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申请执行人当面沟通。 10.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执行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手机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 11.采取拘留、罚款、拘传等强制措施的,执行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手机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 12.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后,执行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手机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 13.委托评估、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除按规定送达书面法律文书外,执行员应将每轮拍卖底价、拍卖结果通过手机短信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 14.被执行人虽然有财产,但按照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抚养人的生活必须品不能执行的,执行员应与申请执行人面对面进行沟通。 15.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外人异议、执行主体变更和追加等案件的立案时间、执行员和合议庭其他人员以及书记员姓名除按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外,执行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手机短信告知当事人。 16.人民法院对案件中止、终结执行、暂缓执行、委托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应当制作法律文书并送达当事人。 17.人民法院按照规定扣除、延长执行期限的,执行员应通过手机短信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 18.案件执行款到法院执行专户后,执行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手机短信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 19.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 20.终结本次执行或终结执行应当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并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并就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以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等内容与申请执行人面对面进行沟通。 21.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进行查询、控制、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分、执行款的扣划、执行法律文书的送达等执行措施应录入执行日志,以便申请执行人了解执行过程。 22.执行法官应按照执行流程有关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将执行案件流程信息录入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方便申请执行人查询了解执行进展情况。 (四)执行回访 23.执行案件结案后,派驻执行局廉政监查员应向申请执行人发送《执行工作征求意见表》,征求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员执行作风、执行行为、公正司法、廉洁纪律方面意见。 24.执行局专职廉政监察员负责采取约谈回访、上门回访、电话回访、信函回访等方式,对每件执行案件进行廉政回访,对反映的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25.监察室对案件当事人反映的批评意见、违法违纪线索进行处置后,应采取电话沟通、当面沟通等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向案件当事人反馈处置情况。 四、申请执行人协助义务 26.申请执行人应当遵守执行秩序,积极参与配合执行,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委托代理人代为参与执行程序。 27.申请执行人需按要求如实填写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手机号码、微信号码,提供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下落。 28.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审计、评估、鉴定的,申请执行人应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 29.执行期间,如发现冻结、查封的财产被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申请执行人须及时与执行员联系。 30.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执行人恢复申请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应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者具备履行能力的证据。 31.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法院需要执行回转的,申请执行人应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 32.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办理期间或者案件办结之后,应将填有本人意见的廉政监督卡直接寄交本院监察室。 五、结果运用 33.执行员与申请执行人沟通交流情况、填写执行日志、录入相关执行信息等情况纳入业绩评价,每周工作例会交流汇报,作为执行人员平时考核的参考依据。 六、附则 34.本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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