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的权利有: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德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履行的义务是: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计划。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的职业素养主要包括道德素养、专业素养和个性素养。 在道德素养方面对教师有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 1、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其对教师的基本要求是: (1)依法执教,严谨治教。 (2)爱岗敬业,廉洁从教。 2、热爱学生,在热爱学生方面,教师必须做到: (1)、全面关心学生。 (2)尊重和信任学生。 (3)严格要求学生。 (4)理解和宽容学生。 (5)解放和放飞学生。 3、具有团结协作的精神。教师应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必须做到: (1)善于与同事合作。 (2)善于与家长和社会合作。 4、以身作则, 为人师表。这一要求教师做到: (1)加强修炼。 (2)言行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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