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一起惊动最高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管辖异议案丨子非鱼说劳动法

 lgzlawyer 2016-08-31






作者:李华平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商贸公司”)与辛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在北京东城区。2014年12月17日,商贸公司向辛某某发出协商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商贸公司将辛某某解除劳动合同。辛某某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裁决书,裁决商贸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辛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778元,驳回辛某某其他仲裁请求。

 

   商贸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后因商贸公司不同意诉前调解,该案于2015年7月9日正式立案。 辛某某于2015年7月9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7月9日立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辛某某诉被告商贸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商贸公司与被告辛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形成管辖权争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京高法【2015】337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辛某某与商贸公司劳动争议关系问题的请示》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案件均享有管辖权。在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保证裁判的统一性,宜由同一法院并案审理。考虑到劳动合同履行地及劳动者一方住所地在北京市,双方亦是先由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为方便劳动者诉讼,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并案审理为宜。裁定如下:指定商贸公司诉辛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评析:


华诚律师事务所李华平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诉讼过程中,案件管辖地不一样,有可能导致裁审结果不一样,这主要是由于法律适用上地区差异性导致的。各裁审机构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除了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外,还要结合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地方性劳动法规、政策、裁审实务操作口径等作出裁审依据。因此,在管辖权异议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都是互不相让的,一件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最后由最高院进行指定管辖,虽说比较少见,但也完全可以理解。

 

一、劳动争议仲裁阶段的管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来看,确定的管辖原则是“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申请仲裁的,并不分时间先后,都是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在本案中,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东城区,因此辛某某向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商贸公司并未提出异议(即使提了管辖权异议,也会被依法驳回),由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二、劳动争议诉讼阶段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来看,确定的管辖原则是“先受理优先管辖”。在本案中,商贸公司和辛某某都对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的裁决不服,从立案时间上看双方是同一天,时间上不存在先后。

 

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案应当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协商解决,但双方协商解决不了。在报请最高院之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要协商也协商未成。最后,最高人民法院由指定管辖,一锤定音。

 

三、最高院指定管辖理由的分析

 

本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大致理由:1、保证裁判统一性,两案应合并审理;2、方便劳动者诉讼,劳动者的住所地在北京;3、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北京,便于查明案件事实;4、已在劳动合同履行地进行仲裁。应该讲,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理由是充分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倾向于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管辖机构,方便劳动者诉讼,更侧重考虑劳动合同履行地,这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

 

但这究竟怎样的一件案子,徐汇区人民法院和东城区人民法院协商解决不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人民法院也协商不成,最后报请最高院定夺?

 

其实,这里有一个结,是难以打开的,那就是诉前调解的性质。商贸公司2015年7月6日已经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但是徐汇区人民法院并没有正式立案,而是进入诉前调解。可是北京法院只认双方都是7月9日同一天正式立案的,不认上海方面的诉前调解时间。诉前调解,唉!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