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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钟看懂《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谁说标题一定要带“广告”的?

 安可大叔 2016-09-02

9月1日是新广告法实施一周年暨《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的日子。对于今天发布并正式生效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总结一下大概有几个要点:


  • 付费搜索被明确认为是广告;

  • 广告不得诱骗点击;

  • 不得在终端或网络上拦截、过滤、覆盖他人的广告。

  • 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

  • 个人在朋友圈、微博等转发广告也要担责。


什么样的算互联网广告


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解读:


1、付费搜索广告不止包括百度,也包括淘宝,京东的站内搜索结果;

2、SEO是自然搜索结果,不是付费搜索广告,但依然属于(一)中的互联网广告;

3、看到“其他”你就死了心吧,最终解释权不在你这里。

 

有哪些类型广告受到限制


1、禁止生产、销售或提供的服务;

2、烟草、处方药;

3、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需经过审查。


解读:


一些大企业如阿里医药,一般都有资质,而那些以互联网医药为主业的创业企业,可能又要死一片了。

 

打广告的正确姿势


1、要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注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

2、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3、 弹窗广告应显著表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4、不得以欺骗的方式诱导点击;

5、未经用户允许允许不得在邮件中加广告或广告链接

6、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解读:


  • 第一、第二点是针对搜索的,比如百度,淘宝站内搜索,视频网站等搜索等。

  • 第三点在之前的《广告法》就已经说明了,现在再次重申。

  • 第四点是针对一些标题党、或者广点通中伪装成红包的广告行为

  • 第五点中,小马宋提出过质疑:订阅内容中带广告算不算?这里解读一下,答案是不算,因为订阅是视为用户允许的。

  • 第六点是针对一些wifi助手,比如360,或者一些店面wifi联网还要被拦截,发一道广告。

 

对广告主有哪些约束


广告主:最终呈现广告的一方,比如广点通,百度;


广告经营者:代理商,比如那些打电话问你要不要买某个贴吧的;


广告发布者:企业,也就是为广告付费的。


  • 1、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应签订协议。

  • 2、广告主应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3、广告主需具备主体身份、行政认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 4、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 5、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 6、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解读:


  • 1、谁把广告发出去的,谁就要背锅。你别说别人找你打广告,你也不知道人家卖的是什么。


  • 2、 一般人都可以发广告。你觉得这是好事?哼哼,它的意思是,你别觉得自己只是在朋友圈发发广告就可以不受法律监管了!


  • 3、广告主要保证发布的广告都是可追溯的。不然你发广告出了事,拿不出别人找你发广告的证据,那你就等着吧。

 

还禁止了哪些行为


  • 1、提供或利用应用程序、硬件堆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


  • 2、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


  • 3、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礼仪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解读:


如果说前面那些都是对广告的限制,那么这些就是对于广告的保护了。


我们之前见到的那些广告拦截工具,免费wifi 广告,买粉,买阅读量等等行为,从今天起都是违法的了,明白吗?

 

1、标题中没必要带 【广告】


这是大家最大的一个误解了,这个误解来自当时一篇10W 的文章,把一些大号的软文标题前面都P上了【广告】,让人啼笑皆非。但其实《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并没有规定必须在标题或者配图中就要标明。所以说,我们只要在广告出现的位置,显著标明【广告】就好了。


比如我是顾爷,我完全可以起一个正常的标题,写一个正常的内容,只在软文转折的地方明显标明:以下为广告。这不就结了吗?


2、朋友圈发广告罚200万是谣言


正确的解读来自《广告法》,对发布虚假广告的一般情节,罚款额度从1994年广告法规定的广告费用的1到5倍,调整为广告费用的3到5倍,起罚点大幅提升,两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罚200万元。


不知道是谁出于什么目的,将《广告法》曲解成这个样子,大家对于法律,还是要有一个最基本的认识才好。


法律永远只是行为的下限,而我们的目标,永远应该是向上走的。做好产品,走心传播,多一点情怀,少一点套路。



如果你的朋友圈也有下面这些情况,那么很有可能面临违规:



上几种朋友圈广告都涉嫌违反新《广告法》,今天起,你不仅可以拉黑他们,还可以举报(当然,微信的监管机制也会越来越渗透,越来越严格)。


除了自主发的图文“广告”,不仅对于“微商”,你在朋友圈、微博转发广告也要慎重。因为,转发广告也面临承担责任。



以下朋友圈中经常出现的广告类型,如果无法判断真伪,不要再轻易转发。


1、“演唱会门票免费送”


某公众号称拿到数百张某热门演唱会门票,加粉丝并转发就有机会获赠。


2、“新店开业,加微信送千元手表”


凡加某微信号,即可得到价值1080元正品手表,配礼盒,支持验货,每天限量200个。


3、朋友圈拍卖


将一件商品拍几张图片,发布在朋友圈。请好友出价竞拍,到约定的拍卖时间截止,价高者得。


4、“晒钞票求代理”


有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称自己销售某品牌洗发水产品每月可赚很多钱,同时在朋友圈上发一些晒钞票照片,吸引好友加盟做“代理”大批进货。


5、“我家的XXX已经卖疯了”


部分 “微商”在朋友圈晒出大量出货图片,并且自称“已经卖断货”“卖疯了”“就剩一个了。”等等。




6、晒试吃试用


一些“微商”在朋友圈上发布自己拍摄的 “试吃试用小视频”,并自己评价。


▌不收费用,也要承担责任!


如果转发者并未收取红包或其他费用,帮助他人发布广告信息,又是否属于广告呢?是。


这点新广告法已经明确说明了的。所以,无论是否收取费用,转发了也是属于广告性质。


来源:微互动(ID:wihudong)/文案匠(ID:sun-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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