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是新广告法实施一周年暨《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的日子。对于今天发布并正式生效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总结一下大概有几个要点:
什么样的算互联网广告
解读:
有哪些类型广告受到限制
解读:
打广告的正确姿势
解读:
对广告主有哪些约束 广告主:最终呈现广告的一方,比如广点通,百度; 广告经营者:代理商,比如那些打电话问你要不要买某个贴吧的; 广告发布者:企业,也就是为广告付费的。
解读:
还禁止了哪些行为
解读:
1、标题中没必要带 【广告】 这是大家最大的一个误解了,这个误解来自当时一篇10W 的文章,把一些大号的软文标题前面都P上了【广告】,让人啼笑皆非。但其实《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并没有规定必须在标题或者配图中就要标明。所以说,我们只要在广告出现的位置,显著标明【广告】就好了。 比如我是顾爷,我完全可以起一个正常的标题,写一个正常的内容,只在软文转折的地方明显标明:以下为广告。这不就结了吗? 2、“朋友圈发广告罚200万”是谣言 正确的解读来自《广告法》,对发布虚假广告的一般情节,罚款额度从1994年广告法规定的广告费用的1到5倍,调整为广告费用的3到5倍,起罚点大幅提升,两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罚200万元。 不知道是谁出于什么目的,将《广告法》曲解成这个样子,大家对于法律,还是要有一个最基本的认识才好。 法律永远只是行为的下限,而我们的目标,永远应该是向上走的。做好产品,走心传播,多一点情怀,少一点套路。 如果你的朋友圈也有下面这些情况,那么很有可能面临违规: 上几种朋友圈广告都涉嫌违反新《广告法》,今天起,你不仅可以拉黑他们,还可以举报(当然,微信的监管机制也会越来越渗透,越来越严格)。 除了自主发的图文“广告”,不仅对于“微商”,你在朋友圈、微博转发广告也要慎重。因为,转发广告也面临承担责任。 以下朋友圈中经常出现的广告类型,如果无法判断真伪,不要再轻易转发。1、“演唱会门票免费送” 某公众号称拿到数百张某热门演唱会门票,加粉丝并转发就有机会获赠。 2、“新店开业,加微信送千元手表” 凡加某微信号,即可得到价值1080元正品手表,配礼盒,支持验货,每天限量200个。 3、朋友圈拍卖 将一件商品拍几张图片,发布在朋友圈。请好友出价竞拍,到约定的拍卖时间截止,价高者得。 4、“晒钞票求代理” 有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称自己销售某品牌洗发水产品每月可赚很多钱,同时在朋友圈上发一些晒钞票照片,吸引好友加盟做“代理”大批进货。 5、“我家的XXX已经卖疯了” 部分 “微商”在朋友圈晒出大量出货图片,并且自称“已经卖断货”“卖疯了”“就剩一个了。”等等。 6、晒试吃试用 一些“微商”在朋友圈上发布自己拍摄的 “试吃试用小视频”,并自己评价。 ▌不收费用,也要承担责任!如果转发者并未收取红包或其他费用,帮助他人发布广告信息,又是否属于广告呢?是。 这点新广告法已经明确说明了的。所以,无论是否收取费用,转发了也是属于广告性质。 来源:微互动(ID:wihudong)/文案匠(ID:sun-wor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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