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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政策解读分析

 刘志日 2016-09-03


  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租赁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测现金流的租金债权(基础资产)出售给特定的机构或载体(SPV),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发行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以获得融资并最大化提高资产流动性的一种结构性融资手段。

  资产证券化政策解读分析

  目前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是依据证监会2014年12月发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该规定标志着证监会系统项下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从审批制到备案制的转变,实现几个突破: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主体范围由证券公司扩展至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简化了行政审批: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强化了信息披露:发布信息披露指引和尽职调查指引,强化发行环节及持续信息披露要求;拓宽了基础资产范围: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依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监管职能分为:交易所事前审查与协会事后备案相衔接,其中,事前审查由交易所审查,审查内容以信息披露为核心,重点关注基础资产、交易结构的合法合规性及投资者适当性;事后备案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备案重点关注备案材料的形式完备性,避免重复审查。

  租赁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与交易结构分析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管理规定》第6、7、8条,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主体可以分为以下七类。

  一是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特殊目的载体(SPV)作为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人,以实现资产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目的而设立。

  二是企业、机构等主体可以是基础资产的原始权益人,也可以是受让基础资产后再次出售的人。

  三是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作为投资者或资金供给方,购买资产支持证券,获得固定收益。

  四是证券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子公司等作为计划管理人代表行使权利和义务;结构设计、资产选择、现金流分析、定价、起草发行文件、产品销售、申报。

  五是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评级机构作为中介机构,律师起草发行文件和法律协议、协助解决法律、结构问题、协助申报,会计师/评估机构提供基础资产的财务信息、现金流分析,评级机构出具信用评级报告。

  六是担保机构和流动性支持机构作为增信机构,担保机构通过担保、保险等手段提供信用增级,流动性支持机构通过流动性贷款、提供流动性支持等手段提供信用增级。

  七是商业银行等机构作为托管人,提供基础资产、专项计划的账户托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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