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旧条例的规范表述问题
鉴于今后执纪审理中将面临同时适用新旧条例的问题,对此应做规范。建议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如适用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党纪处分条例》进行党纪处理,表述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x条第x款”。
(二)如同时适用新旧条例进行党纪处理,表述为“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x条第x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x条第x款”。
需要说明的是,对尚未结案的案件,如依据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有关条款定性处理,需要一并援引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关于“从旧兼从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