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于201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到底新版有何变化?对大家的“钱袋子”有什么影响?小伙伴们的工资拿对了吗?现在社长就手把手解读。 问:每月平均计薪天数原来是20.92天的,现在变了吗? 答:新《办法》规定:计薪天数为21.75天,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 ÷12月=21.75天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日工资÷8小时 问:新《办法》增加了哪些“应支付”工资的情形? 答 :1、管制、缓刑期间 新《办法》规定,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缓刑的劳动者,继续在原企业工作的,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另外,新《办法》还明确, 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拘押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不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另有规定或约定的除外。 2、隔离观察期间 新《办法》明确,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 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3、调解期间 企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引起劳动争议的, 若企业该解除决定最终被劳动仲裁或人民法院撤销,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的,则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调解(新增)、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 需要明确的是,该工资的计算基数为解除前12个月劳动者本人月平均工资,且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听说新《办法》在“加班工资”这一块变化挺大的? 答 :是的,新《办法》进一步明确, “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把加班工资也纳入其中。 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2、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原标题:你的工资拿对了吗?来看新版《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最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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