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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之最新解读

 树悲风 2016-09-07

文/王毅
栏目 / 我是造价人

作者/王毅    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同济大学项目管理学硕士,注册造价工程师、英国皇家测量师会员(MRICS)。专长于工程合约造价咨询以及房地产财税研究与实践,十五年从业合约造价、房地产估价等专业工作。现也担任中国会计视野网站资产评估版面版主(网名:lanshiji)。

曾获评中价协先进个人会员(2015年度)、上海市优秀造价工程师。参与了中价协组织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行业规范的编写工作,并著有多篇专业及获奖论文:《建筑施工合同中宜被关注的几个税务问题》、《浅议工程财报的编制及分析》、《关于合同约定工期延误损失评估方法的探讨》等专业文章。

欢迎专业人士共同探讨(邮箱:wangy@fscosc.com,QQ号:421187540)。


【摘要】基于财政部令第81号令,为加强基本建设成本核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于2016年7月6日印发了《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文,以下简称“504号文”)。504号文分别从印发文目的、建筑安装工程等各项投资支出的定义、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的管理要求、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净损失计费办法等几方面,对于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的计价做了详细规定。笔者尝试通过对于504号文相关内容进行解读,为业内同行提供及时有用的参考。

504号文综述

504号文条款合计十一条:分别从印发文目的、建筑安装工程等各项投资支出的定义、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的管理要求、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净损失计费办法等几方面,对于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的计价做了详细规定。笔者认为504号文的颁布实施,能够为贯彻或解决以下问题提供具体操作方向:
1 .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部令第81号令。
2 .明确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关于“设备投资支出”是否含税问题。
3 .修正并替代《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文)中,关于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的相关问题。


条款解读及关注点


通过解读504号文全文,笔者建议对其关注点如下:

1.  建设项目建设成本与建设单位会计科目设置的对应性问题

从定义上讲,建设项目建设成本与建设单位会计科目设置既有关联又存在区别:
会计科目设置对应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是指在建造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和安装有关的设备过程中所发生的建造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支出。为了核算和监督项目投资完成情况、与施工企业有关备料款,以及工程款的结算情况,建设单位设置的会计科目主要有:“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应付工程款”——而504号文对于“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的定义是指基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
 (1)  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安装设备(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本身的价值。这些安装设备根据504号文第三条列入“设备投资支出”;
(2)  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可见504号文明确界定了“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与财务核算中对应核算科目的关系,即: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计入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不计入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
 
2.  明确“营改增”后设备投资支出是否包含税费问题

根据504号文第三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营改增政策落实之前,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尚未打通,增值税进项税额包含在设备投资支出之内。
根据504号文要求“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意味着彻底的价税分离。相应的“设备投资支出”总额将会减小,但是由于销项税额的存在,建设单位税费成本是否减少需结合其实际的成本管理能力而定。
 

3.  关于待摊投资支出的几点计价原则


各项待摊投资支出是504号文详细明确的一类支出。笔者归纳计价原则如下;
(1)  计费方式: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
(2)  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不作为收入,首先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
(3)  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净损失:计入待摊投资支出(注意单项工程报废应当鉴定)。非经营性项目以及使用财政资金所占比例超过项目资本50%的经营性项目,还应当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部门审核批准。
 
4.  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

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是为了充分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在504号文中的条款体现如表1所列:

表1:504号文关于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相关条款解读

条款号

内容

说明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施行总额控制

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建设工期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中央级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未经批准的,超标准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用自有资金弥补;地方级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

确需超开支标准的另行报批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

明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业务招待费的标准与上限

第七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比照第六条规定执行。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建设管理费可不执行第六条规定。

明确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


5.  代建制项目之代建管理费标准


504号文在财建〔2004〕300号文《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关于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的相关内容基础上,通过第八条规定了代建制项目之代建管理费标准汇总如下:

(1)  对于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

(2)  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本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3)  代建管理费确需超过本规定确定的开支标准的,报批程序同504号文第六条;

(4)  代建管理费仍与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利润或奖励资金一般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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