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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原司长帮大连国际平事收钱 涉案342万元获刑十年

 xcaq 2016-09-08

商务部原司长帮大连国际平事收钱 涉案342万元获刑十年

2016-09-08 15:34:57 法制晚报  洪雪
吴喜林资料图 图/IC
吴喜林资料图 图/IC

  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 加班多回家不方便想买车、看中了房子想买但钱不够,商务部合作司原司长吴喜林因此向企业索贿。

  《法制晚报》记者上午获悉,吴喜林被控利用职务之便,为大连国际(000881,股吧)集团北京分公司等企业承揽业务提供帮助,先后收取企业给予的现金、购车款和购房款共计342万元。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吴喜林有期徒刑十年。

  现年62岁的吴喜林于1997年从上海外国语学院毕业后,进入外经贸部工作,先后在喀麦隆使馆、卢旺达使馆工作,后担任商务部合作司副司长,2005年7月起担任司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3月6日被羁押,同年3月23日被逮捕。

  案情 帮企业揽业务等收受342万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9年间,吴喜林利用担任商务部合作司司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赵某的请托,为对方的两家公司在对外经营、承揽业务等事项中提供帮助。为此,吴喜林先后收取赵某给予的现金5万元、购车款30万元,用赵某提供的银行卡消费7万元,以借款为名索取赵某150万元。

  这四年间,吴喜林还接受中国大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北京某承包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郑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对外经营、事故处理等事项中提供帮助。为此,他收受郑某给予的现金150万元。吴喜林被抓后,其家属向法院退缴了392万元。

  据了解,当初北京市二分检指控吴喜林受贿的金额为387万元,比法院认定的342万元多了45万元。检方指控吴喜林曾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大连国际集团购买房屋,最终法院没有认定这项指控。

  庭审 法院称有钱不还是受贿

  在庭审中,吴喜林辩称自己没有索贿:赵某给的150万元他打了借条,他的本意是打算还的;纪委找他谈话时,仅掌握他向赵某借款150万元的线索,他与赵某的其他经济往来均为其主动供述,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吴喜林的辩护人表示,吴喜林向赵某借款150万元是民间借贷,不应认定为受贿。吴喜林为给孩子置办婚房,有正当、合理的借款理由,所借款项也用于购房;赵某与吴喜林关系较好;借款时,吴喜林即将从商务部离职,不再从事与赵某业务存在职务便利关系的工作,也不存在赵某要求吴喜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的情况;吴喜林曾向赵某表示过推迟还款的要求;吴喜林夫妇年薪50万左右,具备还款能力,未归还是因长期因公外派,且没有存够应当归还的款项。

  对此法院认为,赵某为公司对外业务向吴喜林提出请托并多次给予其财物,吴喜林亦接受赵某的请托并利用职务便利为赵某公司在承揽业务等事项中提供帮助,二人具有明显的权钱交易特征;根据商务部出具的吴喜林收入情况及其因公出入境记录等相关书证,吴喜林具有还款的经济能力,且其在国外工作期间,多次回国开会或休假,也具有还款的条件,但截至2015年案发长达5年多的时间中,吴喜林并没有任何还款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应当认定为受贿。因此辩护人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对于自首情节的辩护,法院也未认定。

  供述 帮老总要项目说是亲戚

  赵某称,吴喜林作为合作司司长,对有对外业务的企业有很大的影响力。其之所以给吴喜林这些款物,就是想能够和他维持一个好的关系,希望他能够帮其公司促成业务,并且能够在公司遇到问题的时候,通过他的职权影响力来解决问题。

  赵某在证言中称,2005年,公司想开展对外业务,他经人介绍认识了吴喜林,赵某希望吴喜林能够帮忙介绍有对外业务的企业。后通过吴喜林的介绍,赵某的公司和中国某对外公司在老挝的一个输变电项目中就电缆类产品供应做成了业务,合同金额在一千万元左右。后来,赵某公司在国外一火电站项目二期招投标时,没能进入名单。赵某就联系吴喜林希望他帮忙找找人,最终赵某公司成功获得了该项目的一部分业务。

  吴喜林供述称,他向一些企业推荐过赵某公司的产品,一般介绍说赵某是他亲戚。吴喜林称,赵某就具体项目找他帮忙,只有国外火电站项目一次。因为一般情况下,他只要介绍赵某和企业负责人认识后,赵某就会自行和对方商议相关事宜。

  没钱买车张口就要30万

  赵某在证言中称,大概在2007年,有一次聊天过程中,吴喜林说他经常加班,加班结束后经常打不到车回家,想买一辆车。赵某为了跟吴喜林搞好关系,和对方商议后选定了美国某品牌的一款汽车。在买车前,吴喜林打电话说他需要用钱,赵某就准备了30万元现金交给对方。吴喜林供述称,他用这30万元买了车,并于2013年将该车过户到妻子名下。

  借150万买房至今未还

  赵某称,2009年9月,吴喜林即将出国前说需要用钱,想从赵某这里凑点,并提到大概需要150万元。随后,赵某转了150万元到吴喜林指定的账户上。

  过了一段时间,吴喜林让赵某来到家里,说想就那笔150万元打一张借条。借条上写的是借款人民币150万元,两年内还清,并约定不计算借款利息(借条上“无利息”三个字是吴喜林让其写的)。借条上有赵某、吴喜林和吴喜林儿子的签字。但吴喜林一直没有归还这150万元,赵某也没有管对方要过。

  吴喜林供述称,2009年他出国前想买一套房子,但是家里经济比较紧张,就跟赵某说起这件事。赵某问他需要多少钱,他说大概150万元。吴喜林称,他拿到钱后和赵某签了两张借条,双方各拿一张。吴喜林用这150万元买了一套房,并承认至今没有还钱。

  减轻企业事故责任后收钱

  吴喜林供述称,几年前中非高峰论坛在北京召开,国家要求合作司负责审查对非洲国家提供优惠买方信贷的事宜。为了完成任务,他找了很多有对外业务的公司商谈,其中包括大连国际集团。

  2008年,这家公司在赤道几内亚承包的一部分住宅建造项目发生了死伤事故。事故发生后,商务部决定由合作司负责处理。在这次事故处理过程中,大连国际集团负责和合作司联络协调的负责人就是郑某。在处理过程中,郑某找到其,希望让大连国际集团只受到通报处分,并表示公司一定会吸取教训。他当时就答应郑某了。

  因为这次事故是合作司的分管范围,合作司对这次事故的处理结果有草拟处理结果的权力。其答应郑某之后,合作司最后草拟给予大连国际集团通报处分的决定,后该处理决定被商务部批准。

  合作司处理完这个事故后,郑某主动说要感谢吴喜林,吴说自己客气了一下就答应了。过了一段时间,郑某公司的司机给他打电话,说郑某给他带了东西,他下楼和司机见面之后,那位司机给了他一个箱子。

  他把箱子拿回家之后,发现里面装着百元面值的现金。之后一两个月内,那名司机又通过同样的方法给他送过一到两个装有现金的箱子。那些箱子里装的现金加起来一共150万元。这150万元都用于他个人开销及购买房子了。

  判决 因受贿罪获刑十年

  法院认为,吴喜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吴喜林具有索贿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又鉴于其因涉嫌受贿被调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积极全部退赃,有悔罪表现,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法院在对吴喜林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

  北京市二分检指控吴喜林犯受贿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惟指控吴喜林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屋的方式索取他人贿赂45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

  最终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吴喜林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责任编辑:陈晓伟 HF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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