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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直白方式分析增值税出口退税业务处理

 昵称33365576 2016-09-13
说起出口退税,不少基层税务人员对相关业务了解得不够全面和透彻。本文结合个人工作实践和学习体会,用直白的方式,与大家共同学习增值税出口退税相关业务。

  出口退税类型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出口退税可分为三种方式:

  一是又免又退。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既有销项税,又有进项税,若为把税负归零,自然是把销项税免除,把进项税退还,又免又退。

  二是只免不退。如果出口的货物没有进项税,自然只免销项税,进项税没有就不用退了。比如小规模纳税人、免税产品,都是没有进项税的情况。只免不退,就已达到税负归零的目的。

  三是不免不退。针对的是国家不鼓励出口或限制出口的货物。比如原油,自己都不够用,还得进口,更别说那些禁止出口的货物。

  退税率

  增值税的退税率不一定等于征税率,出口退税率有17%、16%、15%、13%、9%、5%和3%等若干档,是为了通过退税率来控制出口。国家鼓励出口的货物,退税率就高一些;限制出口的,退税率就低一些。

  出口退税的计算

  出口退税可分为三种方式:一是“免、退”税;二是“免”税;三是“免、抵、退”税。免税就是不缴税,实际操作中不需要计算,需要理解和计算的,只有退税,这也是我们把出口货物退(免)税简称为出口退税的原因。

  (一)免、退税

  这种方式针对的是外贸企业,即进出口贸易的商业企业。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税基础是购进价格。

  例如,某外贸企业购进一批货物全部出口,以不含税价格100万元购进,以200万元价格出口,税率17%,退税率13%。

  出口的时候,免销项税,不用单独计算。退税的时候,应退增值税=100×13%=13(万元)。

  税率差产生的4万元,作进项税额转出,计入销售成本。

  (二)免税

  这种方式没有退税,没有计算,不多做解释。

  (三)免、抵、退税

  这是出口退税业务的难点,专用名称多,不容易理解,其实,弄明白“抵”税的原理,该项业务就迎刃而解了。

  自产货物在生产中涉及原材料、水电费和运费等众多可抵扣项目,无法准确区分出口货物和内销货物对应的进项税。即使能够准确核算各自的进项税,由于生产企业的内销部分缴纳增值税,而出口部分实行退税,双轨运行,必然会增加征纳双方的成本。由此引入“抵”税概念。“抵”可以理解为一个计算退税的过程,也就是全面计算生产企业实际应纳税额。如果进项税抵完了,应纳税额是正数,企业需要缴纳;如果该进项税抵不完,应纳税额是负数,国家应该退还。

  因此,“免、抵、退”中的“退”税,实际上应该理解为出口部分对应的应退进项税=免抵退中的“抵”+免抵退中的“退”。

  免抵退税计算并不复杂,只有五步。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税基础是出口货物离岸价格(FOB)。

  例如,生产企业全部材料是200万元购进,进项税额34万元,内销货物80万元产品,销售税额13.6万元,当期出口货物220万元,税率17%,退税率13%。

  第一步:税率差异部分进项税应转出,进成本。

  出口价格×(征税率-退税率)=220×(17%-13%)=8.8(万元)。

  会计分录(单位:万元,下同):

  借:主营业务成本  8.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8。

  第二步:计算应纳税额,也是计算抵税数额。

  应纳税额=内销销项税-(进项税-税率差异部分的进项税)-上期留抵=13.6-(34-8.8)-0=-11.6(万元)。

  应纳税额为负数,说明进项税未抵完,应予以退税。

  第三步:计算免抵退税额,即免抵退税最高限额。

  免抵退税额=离岸价×退税率=220×13%=28.6(万元)。

  第四步:计算实际应退税额,取第二步的绝对值与第三步的较小者。

  实际退税为11.6万元。

  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11.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1.6。

  第五5步:计算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28.6-11.6=17(万元)。

  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7。

  这里应该说明的事项:

  1.如果第二步计算得出是正数,那就是企业承担的进项税抵完了,缴税。

  2.如果第四步中,较小者为第三步,退税就是第三步的数,因为第三步是免抵退税最高限额。

  3.免抵税额不在增值税申报中体现,它是计算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的税基。

  进料加工复出口和来料加工复出口

  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是全然不同的两种加工出口方式,其出口的主体决定了这两种方式的退税方式。

  (一)进料加工复出口

  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原材料从国外进口,产成品出口到国外,形象地说是“两头在外”。

  如果出口的主体是加工企业,业务的实质就是自产。本来进口材料需要缴纳增值税,加工完工出口时再退增值税,程序相当繁琐。《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作用是证明购进材料免税,出口时,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减除免税进料的成本确定,避免纳税与退税环节重复。

  如果出口的主体是外贸企业,因其没有加工产品的能力,需要委托加工企业加工后再出口,所以在计算退税额的时候不仅要考虑原辅材料的退税率、进口料件实征的增值税税款,而且要考虑支付的加工费金额和退税率。

  (二)来料加工复出口

  出口的主体是外贸企业,业务的实质就是生产企业委托加工业务的受托方,材料和成品都是委托方的,即“从哪里来回哪里去”。与一般的受托加工不同的是,内销的加工费应缴纳增值税;出口则加工费免税。由于没有进项税,只免税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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