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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案件处理思路(合同解除)

 zz401 2016-09-14

房屋租赁案件处理思路

       ---合同解除部分

一、长期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逾期十天不缴纳租金,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若承租方逾期未缴纳租金,出租方能否解除合同?

1、合同法227条规定了租赁合同法定解除条件。合同法93条第二款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解除条件。

2、出租方能够解除合同。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就可以解除。


二、承租人未正当使用出租房屋,出租人救济方式

1、如果约定了租赁房屋用途的,必须按约定的用途使用;没有约定出租房屋使用方法的情况下,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质确定使用方法。

2、承租人未按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根据合同法219条的规定,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合同法217条

 

三、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出租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1、对于承租人与次承租人间的转租合同效力有三种观点:①依据民法通则54、55条,转租合同有效;②依据合同法51条,转租合同无效;③合同效力待定。

2、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限制条件①承租人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不行使就消灭;②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转租后合理期限内(六个月)未提出异议,就无权再解除。

3、合同法95条;租赁司法解释16条

 

四、在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擅自变动承租房屋结构的,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5、69条可以作为公法上的参考。合同法217、223作为私法上的操作方法。

2、出租人先依照《物权法》要求恢复原状,合理期限未恢复则可以依照《合同法》219条行使解除权

3、合同法219条;租赁司法解释第7条

 

五、租赁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1、首先是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①限期修复或减少租金或者②解除租赁合同并要去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法216条

 

六、出租人承担的瑕疵担保义务如何认定,承租人享有什么权利?

1①瑕疵可分为:价值瑕疵、效用瑕疵、品质瑕疵;

   ②瑕疵使得租赁物不能按照约定进行使用收益。

2、权利瑕疵:

①租赁合同成立时已经存在而且合同订立后仍然存在; 

②承租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            

③第三人主张权利妨碍承租人对租赁网的使用和收益;            

④承租人及时通知出租人。承租人可以减少或者不支付租金。

3、租赁物本身的瑕疵:

①合同签订前已经存在,承租人知道,一般可以免除出租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但是危及人的安全和健康的,可以解除合同;

②合同签订前已经存在,承租人不知道,按照合同法216条处理(租赁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③合同签订后产生的瑕疵,如果不是承租人原因造成,可以按照损坏部分减少租金,全部无法使用则可以终止合同。

4、合同法228、231、233

 

七、出租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提前收回房屋?

1、合同无效,提前收回

2、合同解除,提前收回:①不可抗力;②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③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④未按约定或者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⑤不定期租赁;⑥未支付租金或者延迟支付租金。

3、合同法58、69、94、219、224、227、232;民法通则61;租赁司法解释16

 

八、承租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提前退租?

1、四种情况:①合同无效;②法定解除;③约定解除;④承担违约责任的解除。

2、法定解除的情形九种情况:①不可抗力;②出租人拒不交付租赁房屋;③租赁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④不定期租赁;⑤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或者健康;⑥被依法查封,并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房屋;⑦权属有争议,并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房屋;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导致房屋无法使用;⑨一房数租中的有效合同,但不能实际履行。

3、合同法94(3)、216、231、233;租赁司法解释6、8;建筑法61;消防法13

4、合同解除起算日:①通知解除并向法院起诉确认解除合同通知效力的,解除起算日为通知到达对方之日;②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的,解除日为判决生效之日

5、租赁期间产权变动,原出租人对产权变动前租赁纠纷的处理,两种观点:①产权变动后,原出租人已无权处理;②产权变动后,原出租人仍可处理。本书同意第二种观点,产权变动前的纠纷由原出租人处理(包括追索欠租和解除合同),产权变动后的纠纷由新的产权人处理。

 

九、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因承租人拖欠出租人租金,出租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而次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的,如何处理?

1、次承租人代为支付违约金和租金的,要求继续履行的要求应该支持

2、租赁司法解释17条

 

十、承租人因自身原因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1、承租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是违约行为

2、可以解除,但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何承担没有规定)

3、合同法94条

 

十一、出租人可否以承担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不符合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的房屋租赁合同?

1、    一般情况下,守约方可以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

2、不可以。原因:①维护诚信原则和社会秩序稳定;②为了判决和执行的互相衔接,有效减少和避免强制迁让。

 

十二、房屋租赁纠纷后,出租人对租赁房屋断电、断水,其行为是否正当合法?

一、迟延或者拒付租金,考虑到诉讼费时,判决后执行困难;

1、合同对此进行了约定,出租人可以断电、断水。

①先付租金后用租赁物的情况下,是先履行抗辩;

②没有先后之分的,是同时履行抗辩;

③应当事先通知。

2、合同没有约定,拖欠租金不严重,尚达不到解除合同的标准,不能断水、断电。

3、合同没有约定,拖欠租金严重,可以在解除合同后断水断电。解除合同应符合①双方协议解除;②单方通知后对方同意;③单方通知后经法院确认;④法院判决解除。

二、合同已经解除,但承租人仍然占有房屋,迫使交还,可以断水断电。三、合同期满,出租人拒绝续租,要收回房屋自用,可以断水断电。

四、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出租人不能对次承租人断水断电,否则是侵权。出租人解除原租赁合同后要求次承租人返还房屋(并承担占有使用费)。

四、断水断电后,①未根本影响承租人使用,相应减少租金;②根本影响使用,不必支付租金。(如果合同已经解除,有合理的搬迁期,则应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

 

十三、租赁物毁损的原因,是否影响出租人的维修义务?

1、一般来说,不管什么原因,出租人均应承担维修义务。

2、承租人原因造成毁损,维修费用的相应部分由承租人承担。

3、出租人规避承担维修费用的方法:①援用合同法219条,未按约定或租赁物性质使用租赁物,解除合同;②合同法232条,不定期租赁解除合同。

4、合同法219、220、232

 

十四、对于承租人支出的使租赁物改善或价值增加的费用中,如何认定哪些属于应当返还的有益费用?

1、    有益费用的认定:①租赁期内产生;②改善或增设他物(仅用于维持使用状态不算);③价值增加;④出租人同意。

2、    有益费用,出租人应该返还。

3、    商铺因征收导致租赁合同解除,承租人有权获得补偿款。

4、合同法223;租赁司法解释1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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